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表现
—— 公民谭爱军无罪的律师意见
尊敬的执法官员: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玉林公民谭爱军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担任其举牌要求某官员公示财产被拘留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现就谭爱军一案发表律师意见,并就玉林市公安局环东派出所要求谭爱军被取保候审后“每日一报到”之事发表意见,请求相关执法单位及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是言论自由的表现: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 ,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言论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已经得到普世承认。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杰斐逊起草)最早规定了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1949年以来的大陆历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中。而言论自由的要义即在于,任何人都可以对国家制度和法律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评论;即便表达方式是激烈、轻蔑、粗俗甚至刻毒的,政府也必须容忍。何况谭爱军的行为,是再正常不过的和平、理性表达呢?
政府的持续运行需要经费保障,而政府经费的唯一来源就是税收。全体国民即亿万纳税人通过纳税供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来源是全体国民,通过法律的形式信托授予。“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是“法治国家”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即官员,其在职期间的所有经济来源都来源于财政拨款,其拨款的终极源头是国民税收即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所以,作为普通公民来讲,要求其所供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布其财产,是其政治权利;国家工作人员公布其个人财产,是其政治义务。官员公布财产,让民众相信政府廉洁,也是公职人员自证清白的举措,各法治国家无不认为该举措极其正常、合理、合法。现今中国顶层设计层面,官员财产公示方面几无制度可言,即使有某些开明人士有此想法(1987年王汉斌副委员长)也是云里雾里,更没有形成共识。建政超过一甲子,连公示财产之制度都未能建立,致使现今官员贪污腐败动辄上亿,整个社会乌烟瘴气,自然环境千苍百孔,国民无信仰,很多已经无信心再继续生活下去。对此,普罗大众渐渐觉醒,不能再如此堕落下去。而谭爱军就是这样的普通公民,其无践行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远大志气,奢望中的“后天下之乐而乐”也可能只是其自得其乐而已。他真正是个连“大白菜”的工资都没机会拿的这样一个人,却操着中南海的心。他只是想要求曾经主政广西的某位官员做个表率,公示其财产而已,何罪之有?其将自己的个人意见写到纸板中举起来拍照,并放到QQ空间里,这样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行使言论自由中表达见解的表现,是行使权利的表现,没有任何危害性,是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明文规定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中就有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压制这个自由,否则就会阻碍社会进步。
在现在的中国,要求公示财产已经成为全体底层民众的共识,阻力却在官员,而有些声音透露出来就是级别越高的官员越反对公示财产。甚至有脑残的所谓人民代表在正式人大会上大放厥词说“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财产要官员公示、官员不是老百姓的奴隶”,简直让地球人笑话。号称拥有宇宙最好的社会制度的中国,官员为什么会害怕公示财产呢?难道这个官员的财产都不方便公开么?抑或贪污腐败巨大?头脑简单点的,真的不敢想象下去了。
不可否认的一点就是,关于公示官员财产,已经成为中国亿万公民的一项公共事务的常识性议题,所有公民有权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对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且广泛公开。任何国家,任何法律都必须允许自由评论乃至尖刻的批评,否则社会就会作茧自缚、固步自封。我们国家全体国民,包括现任政治领导人,应该都认同下面的话语:“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民的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机会自由,所谓的理性商讨就是依据空话。”否则就是独裁者。希望我们国家的法律能够保护公民的正常言论自由,包括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权利。
二、如果今天政府剥夺了谭爱军的言论自由,明天政府就有可能剥夺他的财产抑或生命。所以我们必须警惕这样的政府,所有公民都要警惕。
一个不遵守法律、不依法行政、偏离法制轨道的政府,对任何公民来说是危险的。不管这个政府代表着多数人的“公意”,还是少数人的为所欲为,都是暴政,值得我们每个公民包括公职人员警醒。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宣称自己掌握了绝对的真理,而自己的反对者绝对错误。政府并无免于错误的超常能力,政府也会犯错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像脱缰的野马的政府是无法保护好自己的公民的,大跃进、文革时候的政府,就是最好的例子,当时全国只允许一种声音,不允许反对意见的自由发表,普通老百姓不敢说真话,加上地方满报虚报、造假成风,社会信息严重扭曲失真,导致绝大多数人都处于受误导和受蒙蔽状态,政府不能作出明智选择,民众权利自然得不到保护。罗隆基在1929年曾刊文精辟指出:压迫言论自由的威胁,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如果政府权力失去公民舆论的监督,权力就将失控,贪污腐败、贪赃枉法就不可能得到遏制,不单危及政府统治的合法性,最终将危及每个公民,不管是官员还是平头百姓。从以上角度来说,保护谭爱军的言论自由权,就是保护我们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当然也包括对谭爱军实行非法抓捕的人员。
三、谭爱军行为不存在任何“清楚与现存危险”,没有达到犯罪的条件,更不应该被拘留。
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的权利,在这个人口众多,日趋多元的社会里,无疑是一剂良药。创设并保护这一权利,就是为了解除政府对公共讨论施加的种种限制,将讨论何种议题的决定权,最大限度的交到我们每个人手中。允许这一自由的存在,有时甚至会有一些冒犯性的言论。但是,在既定规范下,这些仅是扩大公共讨论范围导致的一点点副作用罢了。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我们应该永远保持警惕,避免试图去控制那些我们憎恨并认为致命的言论,除非他们如此紧迫的危险去干扰迫切的合法目标,以致要求立刻控制来拯救国家。时间会证明,谭爱军的行为,不单不危险,反而对社会对国家有利。
四、玉林环东派出所要求谭爱军被取保候审后“每日一报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显然,玉林市环东派出所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是滥用职权就是欺骗普通公民,其他理由不再阐述。
恳请执法部门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庭前辩护律师意见。
此致
玉林市公安局
环东派出所
辩护人:覃臣寿
2014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