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飞、李化平:点评苏小和《公共知识分子对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误读》

看了《苏小和:公共知识分子对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误读》这篇文章,有两个观点我是认同的:

一,构建《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程序意义首要前提是自认无知;

二,践行《罗伯特议事规则》需要有一个健全的个体。

 
但也有如下观点有所不同:

一,《罗伯特议事规则》兴起于美国的教会传统”。

事实上,议事规则在罗伯特之前,一直应用于议会等立法机构,于民间并无特定、明确的应用规则条款。苏小和所举罗伯特先生主持教会会议的例子,恰恰说明教会并不熟悉这一套规则,否则怎么会“吵翻了天”?议事规则起源于议会规则,经罗伯特先生整理编纂之后,才在民间社团中大规模应用;

《罗伯特议事规则》源远流长。袁天鹏认为《罗伯特议事规则》最早起源于英国议会。早期英国议会并非为民主而设立,而是为了平衡国王与贵族之利益。早期的英国议会也经常打成一片,斗殴并不稀奇,他们就反思,大家都是议员都有发言权,如何平衡?通过做思想工作平衡是赵家模式,英国人的逻辑则是通过建立规则实现平衡——限制每一个议员的发言时间、不允许跑题这样的规则就一点一点出现了。判例法是英国人的传统,经年累月这些规则就积累下来,十四纪英国议会设立下院,折腾几百年到十七世纪,这些议事规则才成型。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叫做《议会》(LexParliamentaria)的手册,罗列了三十五部文献,笔者认为,《罗伯特议事规则》之端倪至少可以上溯至此:

1、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2、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3、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4、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5、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6、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7、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8、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9、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1787年的美国制宪会议,历时115天,来自十三个州的55个制宪代表在费城吵架吵出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又称费城会议、联邦会议或费城大会),这部难产的宪法其实只有一页纸。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从1776年建国至今才两百多年,虽要强调的是:美国对英国历史文化的继承,非常正统,其中就包括对英国议会议事规则的继承。参加美国制宪会议的55个制宪代表,从一开始就至少达成了如下共识:美国不能建立天国,但也不能自我营造地狱;必须首先制定制宪会议规则。

如,美国制宪会议规则规定:“代表发言时,其他人不得中途走动,不得读书、读小册子、读印刷或手写的文件;若两名代表同时起立,由主席决定先听取谁的发言。末经特别许可,一名代表不得就同一个议题发言两次以上;若一名代表决定就同一议题作第二次发言,需等在座静听的其他代表把他们对这个议题的意见全部说完之后,才能开始第二次发言。” “开会议事,出席者不得小于7个邦的代表,一切问题,由出席代表足够的邦投票,由多数邦做出决定;出席者不足以代表7个邦时,得逐日休会。”

美国制宪会议规则是平等的规则。每一个代表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议题、动议、议案、附议。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如华盛顿)就可以高高在上、可以代替别的代表做出决定、可以代替别人投票……美国制宪会议规则还规定了妥协的形式:“对一项议题作出决定之前,即使已经经过充分辩论,只要有一个邦坚持要求,即应推迟到次日再议。”规则还规定:“在一天的会议进程中,任何时候有人提出休会动议,只要有人附议,即予执行,不再辩论。”(麦迪逊著,尹宣译《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

当年托克维尔认真考察之后,发现乡镇才是美国的行政权力最大的一个节点。乡镇之外,美国行政权力集中在州,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权两百年来一直在扩张,但仍然很有限,因为美国的权力机构是由下而上建立起来的,这就意味着在最基层的乡镇,人们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治,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罗伯特议事规则》。

欧美国家注重程序正义,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这其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引申到普通生活当中,规则同样是获取正确观点、组织高效议事的必要途径。早在140年前,美国人亨利·马丁·罗伯特通过整理、总结、补充流行于欧美的各类会议规则,最终形成了适用于绝大多数组织的、统一的议事规则手册-《通用议事规则》(因为此书的编纂者名叫 罗伯特,所以后人也称此书为《罗伯特议事规则》)。

二,“不停的追问内心动机,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参与者”。

苏小和的这种观点,会吓跑许多《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初学者的。罗伯特先生说过:没有哪种学术能像通用议事规则这样,只要稍加学习就能显著地提高效率。参与《罗伯特议事规则》,并不需要太高深的理论知识与素质或道德要求,稍微努力下就可以了;

《罗伯特议事规则》建立在充分考虑了人性的弱点的基础上,几乎每一种人性的幽暗以及将要产生的后果它都作了预防。所以罗伯特并不要求参与者都是完人,或如何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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