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牧青律师:令人大开眼界的司法闹剧

隋牧青、冯正虎

浦东农民诉浦东新区政府信息公开案开庭记

2017.8.10上午九点,浦东农民诉浦东新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案在上海第一中院开庭,原告农民多达五十四人(众原告分别起诉,法院合并审理),作为原告之一施克华的代理人,我是庭审中的唯一执业律师,与两位公民代理人一起坐到前排原告代理人席位。

原告诉请:撤销被告拒绝信息公开的告知书,重新答复。(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事项:1.公开九十年代浦东某宅基地征地批准文件。2.公开相关征地补偿方案。3.公开前述宅基地周边农用地征用批准文件。)

法庭拖到十点才开庭。

本案由法官周瑶华(女)独任审判。

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周法官回避本案庭审。

被告两位代理人系浦东新区政府工作人员,其负责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出庭,问其负责人不出庭理由,答曰工作需要。我和二位公民代理人当即反驳:工作需要非正当理由,系拙劣借口,出庭应诉即为政府负责人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被告代理人语塞,法官继续推进庭审。

庭审进程概略:

在原告概述请求与理由后,被告以原告信息公开请求的表述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以下均简称“条例”)要求及征地补偿方案信息不存在为由概述答辩,原告反驳:1.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明确、具体,指向特定标的,完全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也符合社会常识认知,被告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不过是鸡蛋挑骨头式寻找借口,明显不成立,被告在歪曲、滥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请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原告到底如何表述才符合申请信息公开的规定?2、被告声称征地补偿方案不存在,违背政治和社会常识,是赤裸裸的谎言。不预备征地补偿方案的征地不是彻头彻尾的抢劫吗?征地补偿一般由政府所属的土地规划部门制定,而后报政府批准施行。政府即便暂时没有该信息,也可通过检索、调查、查询获得该信息。

被告回应:1、原告应指出申请信息公开地块的项目、文号等(方便于政府查询),才符合信息公开的请求表述规范。2、征地发生于九十年代,九八年才规定可以公开补偿方案,故补偿方案不存在也无需公开。

原告反驳:地块的项目、文号系政府、开发商内部使用,不为社会普通民众知晓,如此要求荒唐可耻。原告请求公开的信息是准确且特定的请求,符合社会常识认知,而被告的理由明显有悖社会常识;没有征地补偿方案之说不符合社会常识,系谎言,98年的规定并不影响之前政府相关信息尤其事关重大民生信息的公开。

周瑶华法官释明: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知情权,而非为解决(零星的)咨询问题。

本人立刻表示反对法官释明观点,认为原告是很正常普通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与一般咨询无涉,法官释明观点有明显误导之嫌。

庭审调查持续约一小时二十分时,周瑶华法官宣布:坐在旁听席上的众原告均可发言5分钟。然而,旁听席上的原告徐妙新第一个发言不足两分钟,周瑶华法官就突然宣布庭审结束,然后在众多原告的抗议声浪中,与被告的二位代理人似相约般同时迅速退庭逃走,被告代理人竟然连庭审笔录都顾不得签名,这一幕惊得我目瞪口呆!

旁听的浦东农民告诉我,这位周瑶华法官如此开庭已是常态,他们对此一点都不惊讶。按照旁听者及众多原告观点,周瑶华法官就是一位知名“干脏活”的法官,专职为政府非法行政张目、洗地。依我参加庭审所见,原告及旁听者所言非虚。

作为原告施克华的代理律师,我本已概括总结了该案代理意见,准备在辩论阶段与被告代理人进行充分辩论,不料庭审如此戏剧性结束,着实让我大开眼界!

就我粗略观察,该案审理大体有下列主要问题:1.本案原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及涉及利益巨大,依法应由合议庭而非独任审判员审理。

2.庭审程序省略过多,如质证被省略;众多原告情况情况差别很大,除聘请了代理人、坐在前排的三位被告人之外,其他五十一名原告基本被剥夺了发言权利。

3.法官违背正常开庭程序,与被告串通的嫌疑明显。既未宣布庭审调查结束,以便双方及时补充发表意见,更未进行法庭辩论便突然宣布庭审结束!

如此庭审进程,是我执业二十几年来所仅见之一例!

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认为,政府的基本功能和目的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及为社会提供便利。由此信息公开案观之,浦东区政府并未履行保护人民财产之责,同时在阻碍人民获取事关重大民生问题的信息,如此政府如何会令人民有安全感?恐怕早已背离政府存在的应有功能和目的。

司法本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然而本案中,我遗憾地再次目睹司法沦陷的闹剧。

隋牧青律师,2017.8.14

作者:隋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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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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