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把律师管起来?

image谁说律协无所作为?在建三江律师受难的时候,不乏律师同人对律协的沉默不语表示不满,但在某些方面看来,律协的这种暧昧态度本身或许就是另一种“作为”。就在日前,北京律协发布《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该指引意在规范互联网时代的律师言论。

引起不小争议的是该《指引》的第8条,“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律师的保密义务,在现有法律规范中并非没有要求,而且不少,比如对涉密、涉及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商业机密等类型案件的保密条款,包括刑诉法在内的多部规范性文件不仅对律师一方有要求,对法检各方亦有程序性强制。所不同的,以规范律师互联网言论为目标的北京律协此次“指引”(尤其是第8条),是在现行法律之外试图给律师执业以额外的、更强硬的约束,且这种单方面的约束,指向性明显,用意险恶。

从条款表述看,并无对案件类型做限定,则默认该规定应适用于所有案件。在判决生效前,律师对所代理案件的辩护意见,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尤其是是否可以通过微博、博客等方式将辩护词公开,尤其是在公开审理型案件中,不得公开的理由是什么?不少业内人士将该规定的出台与死磕派律师在近些年的表现挂上联系。律协规范剑指死磕派律师,那就首先有必要搞清楚,死磕派律师为什么会选择(更准确地说是迫不得已选择)用公开案情甚至辩护词的方式?不少需要死磕的案件被外界关注的大前提,一来是案件本身的敏感性,政治类案件(或以所谓寻衅滋事罪下判的政治案件),二来则是案件侦办、审理过程出现大量有违程序正义,或者遭遇政法委、国安、党政系统强力干预。死磕的目的是法定程序的严格执行,是司法裁量的居中公正。

更何况,从条款本身措辞来看,何谓公开,什么又是“各种方式”,非常值得商榷。如果把这里的“公开”用着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来衡量,则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的过程,本质上是将律师撰写的辩护词向除作者之外的不特定人群做宣读、发布的过程,就已经属于“公开”的范畴。而“各种方式”,除了明文列举的微博、博客之外,法庭显然也是这样一个适格的场所。更何况,只要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必然有公民旁听、媒体采访的可能性,不让律师通过其他媒介再发布,但却无法阻碍案件情形的其他传播,比如媒体对律师庭上辩护意见的转述(当然,另一只手也在伸向这种传播的可能性,比如通过宣传部下禁令,禁止记者采访旁听和报道,删减辩方意见的报道篇幅,做倾向于控方的报道等等)。

这条规定的核心在于,单方面限制律师的表达权,但与此同时,法院、检察院包括公安局在对案件信息的披露上,并无此项限制。尤其是在不少案件并未做出判决(甚至尚未提起公诉)的时候,侦查机关不惜与官方媒体合谋,以上电视悔罪、单方面倾向性渲染案情的方式,做官方舆论的越权审判。一边是尽可能堵住律师的嘴,另一边则让抹黑、有罪推定尽情表演,北京律协的这种合谋意图,昭然若揭。从法庭上控审合力的不对等局面,到庭外借由律协、甚至其他更强大的不透明势力,对律师的围剿,依然在继续。

把律师管起来,这是一种持续性的制度化反扑,薄熙来在重庆对李庄的痛下杀手是这样,后薄熙来时代的“每个官员都姓薄”同样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对律师的敌视,本质上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屑一顾,是在将这个国家所信誓旦旦承诺的法治愿景撕下伪装。把律师、公民管起来,甚至关起来,不啻于关掉了社会矛盾高压锅的排气阀门,这绝非社会向好的预兆。

原载2014年4月22日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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