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重庆、在深圳哥士比鞋厂打工的周建容,离开这个世界已3年了。2014年7月17日5点48分,她因参与劳工集体维权,从工厂的4楼车间跳楼身亡。她的绝命地,是她工作过12年、曾经有过美好幻想的地方。
为了忘却的纪念?不,是为了不能忘却的纪念。这位正直、刚烈的中国劳工,为争取劳工人权而殉难,以其决绝之死,树立了世界经济史、政治史、法律史、心灵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她的忌日,因而被中国劳工界命名为“中国劳工受难日”(简称工难日)。
让我们再次回顾这段史实:2014年春夏,哥士比公司进行了工人不知晓的股权变更,后要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此前,它已严重欠薪,有近4个月的工资没有支付给工人;工人的加班费、高温补贴、社保费权益也没有依法及时足额兑现。如果资方用变更名称、股东、法人代表等手段进行金蝉脱壳,那么诸多工人的重大权益将严重受损。因此,工人们要求资方披露信息,进行集体协商,尊重工人权益,但被资方拒绝。5月26日,600多名工人集体停工维权,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资方发出谈判要约,资方竟以开除参与集体停工的工人为手段,在工人选举的代表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下,资方更加强硬,从6月12日起,分批开除了109名参与集体维权的工人,周建容于7月12日被开除。此时,周建容已经50岁,已在这里打工12年。因为被开除后,就难以就业,失去了生计,她愤然自杀,以死抗争。
或许有人会认为周建容想不开,或许有人主张等待地方总工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和司法机关的救助,而很少有人能够同情式理解如此以死抗争的劳工。2010年春夏,十几名青春年少的富士康雇员以死抗争时,也没有引起国人多大的反响。同样,周建容的死,也很快无声无息。
但是,如果我们还保留点物种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基本人性,对他人有些恻隐同情之心,如果我们具有最低限度的事实认知、逻辑分析能力,都会追问:资方何以如此?中国劳工何以至此?这是个人原因产生的个案,还是制度原因导致的悲剧?希望何在,出路有吗?
问题的直接诱因是哥士比资 方的霸权与非法解雇给维权工人的打压,但根源在于中国劳工不能依法、有效、持久地组织联合起来,形成自己的组织、集体人格和意志,与资方抗衡;地方公权力机构为了经营本地GDP而亲商爱商,难以公正、及时、有效地执行劳动法,劳动法治遥不可及;资方没有受到劳工组织力量的制约,也缺乏法治的约束或强制,自然骄横跋扈,肆意压迫工人。
此类问题,在人类近几百年市场经济历史上,屡屡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劳资之间的阶级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阶级斗争是推动社会变革、制度进步的强大动因。中国也不能疏离于此规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从19世纪后期至今,人类社会的基本经验是:确认劳工们有联合、团结以形成自己的组织、集体力量的权利;劳工组织有权和资方开展力量相对均衡的集体谈判,共同决定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资方有义务和劳方诚信谈判;如果资方拒绝诚信谈判,劳方可组织罢工,对资方施加压力,促其妥协。
只要私有产权、市场经济存在,解决劳资矛盾的基本方法,就是以上方法。因此,国际社会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宪章、系列公约和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确认了上述权利,并将“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集体谈判权利、罢工权利”明确列为基本人权。此类人权对应着国家义务、职责:国家必须以其国内政策、法律,充分有效地保障这些权利。“劳工人权——国家义务、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构成了现代劳动法治的框架与核心,是市场经济的通则。我国对这些权利也没有否认。
回到周建容、富士康十几名青年劳工为了维护权利和尊严而以死抗争的案例,应当看到其中的必然性、普遍性原因,“劳工权利贫困,平等博弈机制残缺、公权力严重渎职,资本恣意妄为,公众无知冷漠”的问题,清晰可见。
出路只能是:认真对待市场经济的历史经验教训,尊重人类社会的通则,全面承认和有效保障劳工的基本人权,特别是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集体谈判权利、罢工权利;强有力地约束地方公权力,须在劳资之间中立、公正,积极解决劳资矛盾,建立健全劳动法治。唯有此道、此路,中国的劳资关系才可能基本公平、公正、和谐,实现劳资共享发展成果。
在国家劳工政策、立法短期内不能实质性变革的情况下,珠三角的工人们近年来自发创造了“工人代表制”的维权模式,对中国的劳工人权、劳动法治形成了实质性的推动,值得各界深入持久的关注。工人们自选代表,对其明确授权,由其代表工人们和资方进行真正的劳资对话、集体谈判;如果资方拒绝,劳方基于正当目的,对资方强力施压,迫使资方理性妥协。已有很多成功案例,也有了法理上的正当性、学理上的科学性、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或许,这种真正的制度革新和积极效果,能够告慰周建容和富士康的死难劳工们。
我们大家都来读一读中国表示拥护的《世界人权宣言》、已正式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吧,让人权和法治的光辉,给周建容和全体劳工以温暖和力量,照亮中国的未来。
转自:新浪博客——工友文宣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