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人民的国家

一个真正伟大的国家,她有市场经济制度下人民繁荣富裕的生活、民主法治制度下人人得享公平正义、自由活力的社会中灿烂的科技和文化、全球范围内捍卫公义的能力、引领人类新文明时代的核心价值。我相信二十一世纪中国会成为世界上最伟大的国家,这个国家她必须真正属于人民,她内部不能分裂,她必须是一个自由、公义的国家,而这离不开民主宪政。

对于专制者而言,国家是“江山”。“打江山坐江山”,统治者用暴力占有一片土地,于是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就像牲畜一样作为江山的附属物,成为统治者的私有财产。江山意味着财富、美人、生杀予夺的权势和无限贪婪的私欲,江山是“提着脑袋”打下来的,只能传给自己的后代,绝对不会让与别人,谁想取而代之,拿人头来换,于是政权更替伴随着“白骨露於野千里无鸡鸣”的惨烈。只见江山不见人,谁拳头硬谁说话算数,这是野蛮专制者的政权合法性逻辑。

对于贤明的君王而言,国家是“天下”。“天下”和“苍天在上”、“黎民苍生”词语相连。统治者也许不得不用武力夺取政权,但打天下是顺应天命,替天行道,统治者在世俗社会虽然绝对是主人,但还心存敬畏,有上天约束,对“子民”负有道义责任。但即使统治者是一个极其贤明的君王,其后代未必是,当没有竞争和制约的权力腐化堕落,当维护天下本身而不是为公众服务本身成为统治者的目标时,“天下”也就成了“江山”。从天下到江山再到崩溃,是专制王朝轮回的宿命。

21世纪的今天,“人民当家作主”已是人类普遍共识,执政者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不是“打江山坐江山”等任何野蛮征服。人民,作为一个国家全体公民的集合概念,是这片土地的主人,他们让渡权利建立国家是为了共同的自由、安全和福利。为奠定人人得享公义、自由与幸福的民主法治国家,人民制定宪法,确立国家基本价值和国策,约定国家治理结构,设定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宣示某些神圣的基本权利。

基本理念

自由

人的自由是国家和法律之永恒目的和价值。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基于人类普遍共识和国际法则的基本人权,尊重和保护多元价值,致力于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法无授权皆权力禁区,法不禁止皆公民自由。

人皆有自我知识、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此与生俱来的差异是人类社会的现实。若不承认此差异甚至试图强制消灭之,其结局将是杀戮和苦难,中世纪之宗教战争及二十世纪基于意识形态的暴力和杀戮是人类文明的痛苦记忆。人类经验教训证明,只有在承认差异和彼此尊重的前提下达成宪政共和才是最大多数人的自由幸福之路。国家当承认多元价值观,宣告思想和信仰的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保证某些个人权利即使以多数人的名义也不可以任意剥夺。

自由包括法律保障的权利和法律不涉及的自然权利。人权是当代国家应当保护的基于人类普遍共识和国际法则的基本权利。权利可能随着人类文明进程而改变,可能存在地域和文化的差异,但同属于人类,有着诸多共同的价值观,并且这些普世的价值观通过法律成为公民权利。基于《联合国人权宣言》等国际社会公认准则以及全体公民共同约定,这些权利如此重要,当写入宪法,庄严宣示。

自由和权利是目的,国家主权和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源于人民的约定和授予,并以纳税保障其运行,权力之边界仅限于公民通过法律的授权,超出此边界即违法,公民自由源于天赋,法律不禁止的即是公民自由。

公正

最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是国家和法律之现世目标。国家当确立机会均等、权责相适、强有制约、弱有保障的正义制度,人人在正义制度下各得其所,享受权利并担当责任。

机会均等。无论家庭背景、种族出身、性别、居住地、宗教信仰等身份差异,人人应当有平等的机会,包括接受教育、择业、参与公共事务等。社会职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获得某个职位的标准是一个人的能力和勤劳,而不是家庭出身、种族、户籍等身份因素。除非工作职责的必要,职位不得有身高、性别、疾病、性取向等歧视。

强有制约。一个公正的社会决不是谁拳头硬谁有权力谁就说话算数的社会。不讲诚信的人必须为他们的违约行为付出代价,各种犯罪的人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所有掌握大量社会资源的人,无论是政治家、企业家、艺术家,他们不仅和普通人一样必须遵守法律,而且,他们必须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制约。

弱有保障。法律公正地保护每一个人。当一个人家的房子被拆迁,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获得公正的赔偿;当一个人遭到侵害,他可以报警,得到安全保护;当一个人被怀疑涉嫌犯罪,他不会被刑讯逼供,他有权请律师,有权获得辩护,有权获得公正判决;当一个人无故被送进监狱,他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即使一个人犯了罪被投入监狱,他的人格尊严也不可以被任意侵犯。

公正的制度必须尽可能考虑到所有的人,强者、弱者、穷人、富人等等,照顾到所有人的正义。这个社会不是没有差别,但这种差别不是金字塔式等级制度的差别,而仅仅是社会分工的差别。

民主

国家属于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而不是属于个别人、家族或利益集团,执政者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不是任何野蛮占领或征服。

每个人是自己最忠实和最可靠的利益代表,都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本能愿望,要尽可能直接民主;但考虑到决策成本和专业化治理等问题,人民并不需要每件事都直接参与决策,而是选出可信任的有志公共服务的人并把公共事务委托给他们,即代议制民主,因此选举是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必要过程。

党派协商和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的组成部分,但只有在多党制和言论自由的制度下才有真正的协商和参与。协商和参与不可替代自由公正的选举。民主和专制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协商,不在于公民有没有参与的权利,而在于当社会面临的问题需要决断的时候,是多数人决定还是少数人决定。

法治

人类通过民主程序把根植于人性的良善愿望表达为明确的规则,并通过专业理性使其良好适用和运行,使整个社会秩序都处在规则治理当中,以确保公平正义。法治不是少数人统治别人的工具,而是所有人得享自由公义的基石。

立法必须代表最大多数人的良善愿望,找到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执法必须公平,法律公平保护每一个人,也公平约束每一个人。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底线,以法律和良心裁决纠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权力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官员职责法定化,任何政府官员只能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政治纠纷必须在法治框架下以法治方式解决。法治不是有人拿法律作为工具统治别人。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一个国家有没有法律,不在于有没有依法处理纠纷,而在于是不是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在于是不是所有的纠纷,尤其是政治纠纷是不是在法律框架下解决。

共和

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平等开放,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国家权力之间、中央与地方权力分立制衡;人与人和谐共处,个人、组织、社会、国家等各方利益达致正义的平衡。

民主解决权力来源问题,共和解决权力制衡问题。民主强调人民的国家,共和强调国家为所有人不分民族、地域、贫富、地位共享。国家治理是全体公民的共同事业,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国家权力分立制衡,没有任何一个权力至高无上,中央与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国家治理模式是直接民主和精英治理达致平衡。整个社会相互包容,和谐共处。

基本制度

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经验总结,现代国家应确立以下基本制度:

各级政府首脑和议员直接选举产生。国家设立总统和议员的选举制度,设独立的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规则,保障选举自由公正。执政者必须经过人民授权。权为民所赋,必须有一整套民主制度作保障,以确保人民有真正选择的机会。各级政府和议员定期、直接、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是民主(人民授权)之必要过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例外。

司法独立。国家权力根据其自身的性质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议会、总统和法院行使,三者相互制衡。立法权力以民主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制定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执法权力代表公共利益执行法律,司法权力代表中立的裁决者解决争端维护法律正义。三权之中,司法相对较弱,必须以制度确保司法独立,法官不能成为行政的附庸,不能成为任何党派的工具。法官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政府、政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军队国家化。军队由国家财政供养,属国家所有,由民选的政府首脑统领,其职能是执行法律、维护秩序和正义。军队必须和政党分离,不得干预国内政治纷争,不可以成为任何政治组织的工具。这是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常识。

行政中立。政党轮替不影响政府运作,这才是真正稳定的国家。国家公务员由专门机构统一考试录用,不得有党派、民族、性别、信仰等身份歧视。公器公用,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政党等社会团体支配。

新闻自由。没有独立的舆论公器,权力在黑箱中必然恣意妄为。公民必须有办报、设立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传播信息市场主体的自由,禁止新闻审查。

多党竞争。就像没有竞争的商品必然质次价高一样,没有竞争的政党也必然腐化堕落,这是基本的自然法则。没有自由竞争的多个候选对象就不会有真正的选举,一党专制不能有真正的民主。任何人都有权组织政党,政党间和平竞争,推销理念和服务,由人民投票决定谁来执政。

地方自治。一个大国不可能事无巨细都有中央管理,人民不仅有权利选举中央官员管理国事,也有权利选举地方官员管理地方事务。中央与地方在法治框架下分权,宪法确定中央权力,其余权力归地方,地方自治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私有财产保护。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土地可以私有、国有等各种所有权形式。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所在土地的所有权。为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征收私有或其他非国有财产,但应给予充分、及时的补偿。

市场经济。国家平等保护各市场主体,保护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排除区域、行政等各种垄断。政府宏观调控尽量采用经济手段,避免对市场的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干预。

社会保障。国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最贫困者也有体面的生活和尊严。人不仅追求机会均等,结果平等同样是根植于人性的正当渴求,自由竞争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带来贫富差距,当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人们对结果平等的渴求将会破坏经济政治秩序,因此,国家有义务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消除贫富差距,以维护发展效率和结果公平之间的平衡。

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组织国家,设定公权力,选举并委托执政者,是为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基于《联合国人权宣言》等国际社会公认准则以及全体公民共同约定,这些权利如此重要,当写入宪法,庄严宣示。

生命权。作为人之存在的首要权利,国家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死刑作为对谋害他人生命等特别严重的犯罪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必须遵守严格的正当程序。死刑应逐步减少直至废除。

人格尊严。任何条件下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酷刑及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措施和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人身自由。非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院决定,任何公民不得被限制人身自由48小时以上。任何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及本人指定的亲友。

隐私权。每个人都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其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除非为已经立案的具体刑事案件的需要并经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搜集、记录、传播、公布公民通过电话、邮件、网络通讯等各种渠道传播的不愿公开的信息。

通讯自由和秘密。公民的通讯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只有根据法庭决定才可限制。

住宅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无权违背居住者意愿侵入住宅,除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决定。

迁徙自由。公民有自由迁徙、旅行和选择生活居住地的权利。公民有自由进出国境的权利。

信仰自由。每个人的信仰和道德立场都是其人格和尊严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通过宗教寻求心灵归属的自由。国家承认思想、信仰、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不得被强迫推行。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奉或者不信奉宗教或哲学、道德立场,不得歧视公民的宗教和信仰。教会与政府分离,任何宗教不得被确立为国教,国家平等保护每一个宗教。宗教没有正邪之分,信仰本身无所谓对错,宗教属于意识的范畴,国家不能以科学的标准来评判。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包括以礼拜、戒律、践行等活动表明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自由,但不得直接损害他人基本权利和公共秩序。

言论自由。公民有言论、出版和艺术创作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予以放弃。每个人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法律规定。

结社自由。公民有结社自由,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利益结成或加入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包括成立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团体或者留在团体中。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和平集会、示威、游行的自由。

选举权。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宗教、教育程度、财产多少、居住地等差别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参与全民公决的权利。

私有财产权。公民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劳动权利。每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为失业者提供保障。禁止强迫劳动。公民有依法集体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包括罢工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通过法律确立休息日、节假日。

受教育权。国家保障每个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不可以在基础教育的公立学校之间划分等级。大学学术和管理自由,不受政府干预。开放和鼓励社会办学。

弱势群体权益。国家通过法律保护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被告人权利。每个被控犯罪者在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之前均为无罪。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公民上诉的权利不被剥夺。确认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国家对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国家结构

在民主与法治分权的框架下建立统一的国家,确立国家治理结构,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

国家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组成。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历史形成的权力差异将在相当长时期存在。包括现有各自治区在内的大陆各省份实行地方自治,遵从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权依现有法律。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的特殊地位将根据民主协商确定。

自治应当是地方自治,而不是任何民族或种族的自治。基于民族或种族的自治区涉嫌违背该区域其他民族的基本权利,没有必要。在中华文明共同体内,民族作为历史文化概念,不具有行政区划治理意义上的地位,信仰属于个人,每个人的自由、信仰都应受到尊重。

地方行政区划将尽可能遵从历史形成的疆域,没有必要扩大、缩小或者按照文化风俗重新划分。文化共同体以自由加入和退出的个人为边界,而人类社会需要以地域为边界管理公共事务,行政区划只是公权力的治理边界,而不是文化共同体的边界,所以,语言、文化、习俗等文化区域不是重新划分行政区域的理由。信息社会不同于古代,疆域大小与管理成本没有必然联系,不必为治理效率问题重新划分省。在社会转型期,分割民族自治区会制造纷乱也不足以防范独立,不必为防范独立而分割西藏、新疆等区域。

中央权力管辖宪法和国家法律制定及监督实施,国家结构、领土边界和行政区划,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组织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系统,制定和实施货币发行、外汇、海关、财政和金融政策等统一市场的规则,核能、武器、航天等重要工程,军队和国防,外交和国际条约,国家内外政策,等。中央与地方共同管辖宪法和法律实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税务,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国有财产、自然资源、道路设施、能源等划分和管理,失业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障,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的保护,对抗自然灾害,等。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前提下,地方自治,制定法规,授予政府权力。

行政区划改变由国家议会根据法律程序确定。民族自决是一个历史概念,把人的多种属性单一化为以种族为基础的民族,并据此做出涉及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决定,并不科学,并且涉及领土及该地其他民族人的权利,国家不予承认。

国家制定法律维护统一的领土与疆界,尽可能采用不违反地方自治和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不必采用中央提名地方行政长官,不必对地方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做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限制。对于拒绝实施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区域,中央政府可以依紧急状态法接管该区域管理。

国家纵向结构中央以下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县(市)和村镇,三级均实行民主自治,根据需要设立议会和政府,或者采取议行合一的决策管理制度,选举议员和行政长官。取消地级市行政区划,设区的市可以列为独立市,和县一样直接归省管辖。县级政府设司法机关、公共安全机构、教育机构等,村镇作为县以下自治体,可以是村,可以是镇或者市。划分于县、市和村镇,不应受传统行政级别的影响,而只是履行公共职能的必要划分,而且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而改变。中国东西部差距很大,省、县与村镇政府权力划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立法确定。

议会

人民治理国家需要自己授权的代议机构,总统代表人民某种程度上是民主的集中,而立法机构本身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其自身也需要一定的制衡。

议会分成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员每个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有相同的名额,众议员按照大致相等的人口划分选区,每个选区一个名额。

议会分成两院,首先因为仅以人口标准确定议员名额,会导致边疆地区代表过少,按照每个行政区划确定相同名额的参议员,会增强边疆地区对国家的认同。其次因为议会在某些特定社会危机背景下有可能出现“多数的暴政”,设置不同任期的两院,并把两院议员的选举时间分开,众议院更直接代表民意诉求,而参议院代表行政区划,有助于制衡和理性。

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的产生办法,由各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省以下议会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现代民主政治,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是最终的权力合法性来源。以行业划分代表名额的行业代表制,面临按什么标准划分行业等一系列悖论,不科学。以某种荣誉头衔担任议员,面临谁有资格授予头衔以及某种贤达能否真正代表民意的争议,作为直接的民意立法机构,众议员产生方式应当是一人一票直接选举。

当然,并不一定所有的代表公权力的官员都由直接选举产生,比如法官,专业理性是其最重要的价值,由专业委员会提名,并由民选的总统和立法机关共同决定可能更为科学。参议员作为行政区域的代表,其合法性来源可能有多种方式,比如民选的行政区域长官或者议员、议长等,各国也有不同的模式,宪法保留其产生方式的多样性更为科学。

众议员的名额基于人口而不是党派。比例代表制更容易产生代表少数群体的议员,有助于形成多党林立的局面,组阁经常需要多党协商,适合于民主制度成熟的国家。比例代表制下选民投票是选政党,而不是直接选议员,实际上和间接选举首相是同一逻辑,制造政治家与选民的距离,政治更趋于官僚化。比例代表制限制独立候选人胜出,减少个人魅力型政治家推动改革的可能,适合“老欧洲”的政治土壤而不是新兴的民主国家。

议会权力包括立法、批准预算、任免官员、弹劾总统等,重大问题需两院通过或者分工负责,比如弹劾总统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做出决定。某些问题需要两院适当分权,比如参议院负责国际条约批准、批准领土疆界变动、批准紧急状态实施、任命法官检察官等,众议院负责任命行政官员、任命中央银行行长、征税等权力。

国家参众两院、省、县议员专职化,参众两院议员不得兼任行政、司法官员。议员数量要适中,太少缺乏代表性,太多不适宜讨论。议员任期和选举时间要综合考虑总统任期和选举时间确定。议会的议事规则由议会制定。

总统

总统定期由全民直选,作为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和三军总司令,捍卫宪法,执行法律。同时,议会拥有立法、财政、决定总统提名的官员、弹劾总统等权力,最高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力以及审查议会立法和总统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

中国辛亥革命以前也许适合君主立宪制,但21世纪已不可能。君主立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限制王权的演进传统,国家元首虚位,议会强大,由于国家元首的稳定和行政体制的成熟,内阁变动频繁如日本也基本不影响国家社会稳定。今天中国即使有人很有威望也没必要再设立一个国王,世袭制注定属于历史。

委员会制如瑞士需要成熟运作的政治制度和发达的经济、社会,中国至少短期内不可能达到瑞士的发达程度,况且,瑞士多年的政治稳定有一个前提,即中立于国际事务,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有责任推动人类文明进程,不可能置身于国际事务之外。

非君主立宪的责任内阁制名义上总统对外代表国家,但实际上不拥有实权,该总统既不具有君主的传统权威,也无实际权力,不形成对其他权力的制衡,单独设置该职位意义不大。总理拥有实权,事实上代表国家,但不是全民直选,而是由议会产生,在现代社会容易导致全民多年不满意但总理依然在位的情景,还可能出现总理频繁更替政局不稳。尤其是在新兴的民主国家,责任内阁制更容易导致政局不稳,民国年代中国已有深刻的教训。

基于人性和现实国情,并考虑人类未来发展趋势,总统制适合于中国。对于大国来说总统制更科学。国家需要统一的象征,比如宪法、国旗、庆典、领袖。人民选出能力强形象良好的人代表自己,代表国家,委任其管理国家的权力,直接对人民负责,这是人民的心理需要,也是行政稳定和效率的需要。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根据其性质分立,行政权力内部有分工就够了没必要再分权。制约总统的机制是定期选举、议会的立法、财政、任免官员等权力、司法的独立裁判权以及开放的媒体、多党竞争和自由多元的社会团体。

当然更根本的制约来自政治文化,来自人心。从逻辑上看,美国总统有可能通过国防部长指挥军队发动政变关闭国会和最高法院自己当皇帝,逮捕九个法官和几百名议员不需要多少军队,美国政治体制的设计并不足以防范这种可能,但现实中几乎不会有美国总统做这个梦,因为民主法治已深入人心,哪位总统敢这么做,不要说各级军事指挥官和普通士兵,就是他本人提名的国防部长可能也会立即反对他。假如忽略了人心的力量,把军队作为最重要的甚至唯一力量,赋予任何人指挥军队都不安全,无论怎样设计都不可能有完善的制度。在民主观念深入人心的人类政治文明大背景下,赋予人民直接投票选举的总统很大权力包括指挥军队的权力本身不是问题,不必为过分防范军队而牺牲行政效率。

总统必须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法律制定。总统任期不少于四年不超过六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统任期不能太短,太短影响施政,也不能太长,太长容易产生专制和腐败。总统任期还要考虑到参众两院的任期、议会选举和地方选举,整个国家选举不能过于频繁,否则人民会厌倦。

总统制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也采取类似模式,地方政府根据社会管理需要设立其模式。权力分立制衡与议行合一哪个更科学,取决于在国家哪个层面处理什么事情。作为一个大国,各地区利益复杂多元,需要有广泛的代表性,需要有平衡各方利益的专门立法机构,以及制衡立法机关的直接对人民负责的总统。而地方层面尤其是小城市,利益群体相对简单,议会的作用主要以处理具体问题为主,成为决策机关,所以地方自治没有必要三权分立。

司法

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司法以其专业理性和道义力量适用法律、裁决纠纷、维护正义、制衡行政和立法权力,维护法制统一。司法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必须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法官独立,忠实于法律和良心作出裁判,不受任何行政、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通过个案审查国际条约、法律、地方法规、政府文件和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和上位法;就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各行政区域之间纠纷作出裁判;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司法的特点是以个案实现正义过程中适用法律,适用法律过程中自然审查违反上位法的法律法规。

法官需要一定资格和年龄限制,任职期间薪俸不得减少,法官退休年龄由法律规定,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理由不得剥夺或中止。对于法官需要特殊的法律保障,以至于提上到宪法高度。法官的地位由人民直接决定,而不能由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决定。

法院经费支出全部来自中央财政,参众两院根据法律规定确保各级法院的经费。为确保国家司法统一,法官不受地方权力的干涉,财政统一是必要的。

设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不必另设宪法法院。各省省内司法体系统一,法官统一任命,基层法院法官也可以选举产生。法官的产生通常要有专业机构考试或者审核提出名单,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但是,有些基层法院处理纠纷时法官的公道正派甚至比专业性更重要,选民直接选举基层法官也有一定科学道理。

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通过。法官地位不受侵犯,除非到了退休年龄、身体健康不允许、自愿辞职或者被弹劾。

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受理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不接受一审案件,有权提审地方各级法院的案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诉。最高法院有权对有关违宪问题的终审判决。司法审理是否实行陪审团和陪审员,由各省决定。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法院的审讯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涉及本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问题的案件,应公开审判。

以上制度框架,期待更多公民参与讨论,寻求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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