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继续寻求通往宪政的道路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从新的办法内容上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规范救助的办法,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结束了对被救助对象的强制,并给与救助站更多的责任和禁止性规定,从立法的角度看,新的办法已经基本到位了,它能够在较长时间内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我们相信,8月1日之后,我们国家将彻底告别持续了50多年的“收容遣送”的历史,告别城乡分割计划经济的城市人口管理模式,每年数千万进城打工的农民从此可以免遭收容遣送制度的歧视和侮辱,公民在宪法上的平等权利和尊严会得到进一步保障。

当然,仅有好的法律还是不够的,我们需要关注这个法律的具体执行过程,希望不要再出现执行当中出现扭曲。希望民政部门将要进一步制定的实施办法能妥善解决公安、城管等管理部门与救助站的合作问题。我们也希望未来的救助工作是开放的,不仅救助站的设立向社会开放,其他民间组织可以自发开展救助,救助站的管理更应当向社会开放,比如,主动引入社会志愿者承担一些救助和教育工作,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随时开放,开放是最好的监督。

对于国务院如此尊重民意,做出如此迅速的反应我也感到高兴,在这个变革的时代里,我们看到了更多的希望。这样的一个办法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时代进步的,不仅办法的内容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办法的出台这个行动过程本身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我们相信,“三个代表”、“与时俱进”不是一句空话,民主与法治也不是一句空话,这是我们时代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实实在在的努力的方向。

但同时,我也感到有些遗憾。我们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实体方面的,希望废止该收容遣送办法;另一个更重要的是程序方面的,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审查并废止国务院颁布的这个收容遣送办法,从而在这个审查过程中确立一个违宪审查程序,当以后再发现违宪的法律法规时,依照该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这样的一个程序对于我国法制统一的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违宪审查的问题距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例如,高考分数线的地区之间的差异就是一个平等权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两个部分:一个基本原则是机会均等,其次要对于弱者实行差别待遇,利益向弱者倾斜,这都是被认为公正的。高考分数线新疆比江苏低,就体现了对新疆的差别待遇,因为新疆教育相对落后,应当照顾。但是,如果这种差别待遇反过来,不是照顾弱者,而是照顾强者,人们就会认为不公平。高考分数线北京的比很多教育落后的省份还低,这就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再比如,关于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工商局、卫生局对同一个违法对象实施处罚,处罚结果可能不一样,因为他们各自依据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冲突,这样的问题也是宪法问题。

确立一个违宪程序对于维护公民宪法权利,促进我们国家的法制统一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一定会继续努力,寻求适当的个案来推动中国宪政法治的进程。

许志永20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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