幺宁女士:
您好!我是四川的一名律师,我听说您已经辞去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官职务,于去年底加入一家律师事务所,如传闻是真的,那您应该是一名实习律师了。您辞职做律师的消息传开后,律师界有各种声音,我也有话想对您说。找不到您,就想写封公开信,希望您看见。
您是名人。您出名当然是在薄王治下的唱红打黑中表现优异当上了“人民卫士”,升任要职。在律师界更出名的是您在李庄律师伪证案中脱离法定职责,脱稿控诉律师“嫖娼”。您曾经大声疾呼:“我们相信,通过公正审判,能够维护法律信仰,能够建立真正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现在薄王闹剧已经尘埃落定,不知道您听见当年您的声音会不会脸红?您应当承认,人做恶是会遭报应的,人做恶的靠山会垮的,社会是会进步的。
现在有同行说对您应当既往不咎,应当欢迎您,原谅您。我有些小气,我觉得原谅是要有前提的。您当年真的那么可怜,没有自己的选择了吗?我觉得不是,上级选的可都是“先进分子、明白人”啊。您绝对不是完全被胁迫,无法抵制。即使您是一个柏林墙下的士兵,面对上级命令,您可以选择抬高枪口。即使您不敢抬高枪口,您最后还可以闭上眼睛。断然没有人已经中枪倒地,您还要上去狠狠补上一刺刀,污蔑人“嫖娼”的道理。实在的说,我认为您当年的选择就是您内心的选择,是您自己想上位,不惜昧着良心做事。是您自己走错了路,做错了事,怨不得上级。在彻底清算薄王余毒的背景下,您选择辞职,是无奈,也是明白之举。现在您要做律师,进入这个被您嫖过娼的行业,我认为您应当真诚公开反省认错。您当年没有坚持检察官职业道德,现在您应当证明您能坚持律师职业道德。人非圣贤,做错了,改了就是,不丢脸。如果您拒绝真诚公开反省认错,我认为您暂不宜加入律师队伍。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当年您为了胜诉,超越法定职责污蔑律师“嫖娼”,对律师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我认为这属于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因此我认为您的实习登记是无效的。
当然,如果您真诚公开反省认错,依据《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特别规定“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您真诚公开反省认错的行为可以作为您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过资深律师推荐和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如果您真诚公开反省认错,我们欢迎您!
如果您没有真诚公开反省认错,我反对您加入律师队伍!
冒犯之处,请您海涵。
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冉彤律师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