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遭到自己所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的杀害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了。这样的事情有时候发生得多一些,有时候发生得少一些,有时候来得血腥暴力一些,有时候来得斯文保守一些。法院判决本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官本应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正义的输送者,缘何屡屡成为自己所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伤害的对象?简单粗暴地声讨暴力、严惩罪犯或者斥责人们只迷信暴力、没有法律信仰对问题的解决显然用处不大。这里,我们需要深入地回顾当事人报复杀害法官的事件,需要剖析当事人杀害法官的原因,最后尽可能地为避免同类事件的发生找到解决办法。
一、当事人报复杀害法官事件回顾
引发我重新思考这个问题的是2017年1月26日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被杀事件。据官方通报称:杀人凶手龙建才系退休法官傅明生20多年前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的男方当事人,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之后龙某一直对傅明生法官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不少媒体以“见不得别人过得好!男子被判离婚后嫉妒法官家庭和睦将其捅死”为题到处转发,吸引了不少眼球。这起法官被杀事件,让我忍不住又想起了这几年来当事人杀害自己案件的审理法官的事件。
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女法官马彩云被自己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李某杀害;2015年9月9日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4名法官被前来领取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判决书的上诉人胡庆刚刺伤;2015年2月12日河南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法官在法院门口被自己所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打成重伤。最为血腥的是,2010年6月1日,朱某手持冲锋枪到湖南永州零陵区人民法院扫射,致3名法官死亡、3名法官受伤。
……
暴力杀害或者伤害法官的事件应该不止这些,应该还有好些事件未能被揭示出来。其实,除了暴力杀害或者伤害之外,还有一些当事人采取非暴力手段对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进行报复,比如,上海陈某因觉得他的官司蒙受冤曲,反复申斥无果之后,通过长期跟踪盯梢的方式,把上海高院涉案法官集体招嫖的视频公诸于众,实现了其“非典型式复仇”。
无论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遭遇自己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的杀害或者伤害,总是一件让人十分不得劲的事情,如果因此而丧命、受伤、革职、法办或者名声扫地,更是让人悲痛和恼怒。为什么当事人会如此对待作为社会正义最后防线、正义守护神、正义输送者的法官?甚至不惜以命相搏?
二、当事人报复杀害法官的原因分析
本人认为:一千个杀害审理自己案件法官的当事人,其最大的、甚至是唯一的理由,无非就是认为法官枉法裁判、循私枉法、判决不公。除此之外,我们很难找到其他的理由,至于上文所述“见不得别人过得好!男子被判离婚后嫉妒法官家庭和睦将其捅死”的归因,只是吸引眼球的说词,不能作为我们解决问题的依据。
如果只有一个当事人杀害法官的理由是“判决不公”,我们还可以据理力争说这个当事人偏执、心理变态、法盲、迷信暴力、对法律没有信仰等等,但如果所有当事人杀害法官的理由都是“判决不公”,我们就不得不认真思考了。
判决的“公与不公”,原告和被告的确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我认为:在“公理”和“婆理”之间,肯定会有一个真正的公理。是否能够秉公裁判,就看法官是否发现了这个公理,并把它说清楚给双方当事人听,让人心服口服,而不是简单的一句“诉请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或者“诉请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等等。我在广西也办理过几起离婚案件及其他民事纠纷,总体来讲,案件当事人都是该输的输、该赢的赢,法官总体上都能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当事人总体上都能服判息讼。我所代理的那些案件,没听说法官被当事人报复杀害或者伤害的。但在广东代理的几起案件,法官蛮横不讲理我是领教过的。当事人刚刚拿到判决书,马上打电话叫我过去、他要留遗书给法院,然后要去报复杀人。他当时一时激愤想要报复的对象是否包括法官在内,我不得而知,但作为正义守护神、正义输送者的法官,所做出的判决非但不能解决社会冲突、化解矛盾,反而惹起了当事人更大的杀机,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实在是太失败了。也难怪有些法官被当事人杀害或伤害。这世间,的确有枉法裁判、循私枉法、判决不公的法官,而且不在少数。
以上所述仅是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感受。在刑事诉讼中,还有更多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觉得法官枉法裁判、循私枉法、判决不公的。这一部分人之所以少有对法官进行报复杀害,是因为刑事追诉是司法机关一系列公权行为,让当事人找不着报复对象、不知道该恨谁。否则,悲剧还会更多。
三、法官如何避免遭到当事人的报复杀害?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决定性的避免遭到当事人杀害的方法是——公正判决。公正判决不仅仅是指判决结果要公正,而且审理过程也要公正,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北京马彩云法官、广西陆川傅明生法官被杀害后,不少人(包括很多职业法官)在网上抨击施暴者,并指出:法官不是神,不能“包治百病”;打官司看证据,没证据再冤枉也可能败诉。这种说法注意到了法院判决的程序公正,但当事人所看重的是实体公正。他觉得冤曲,他要伸冤昭雪,如果他有办法自己去理顺法律逻辑、搜集法律证据,他就不会如此寄希望于法院和法官了。我们不能因为他不能提供证据而轻率地判他败诉,法院和法官有义务去查明事实真相,还他一个公道,否则,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在他举目无亲、孤立无援、茫然无助的时候,就很可能会做出偏激的事情来。
其次,不要相信暴力、甚至迷信暴力。从小我们都被灌输这样的理念:法院是国家暴力机构,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暴力机器,法官是刀笔吏,甚至还有人声称法院和法官是保卫国家政权的工具。因此,不少法官认准了“法院是暴力机构、法官是暴力工具”这个理,并天真地认为:只要我有枪在手,走遍天下都不怕。于是,把法院修得像碉堡一样,外来办事的人统统都要过安检,给每一位法官都配备了枪支弹药。我在广西也曾遇到过这样一位老法官,他极其嚣张地说:国家给我配了一支手枪,三百多颗子弹,我怕谁?!
保护法官人身财产安全仅凭修建碉堡、配备枪支弹药、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并对施暴者进行严惩是不够的,因为这一切都不能不留死角地确保法官生命财产安全,因为法官及其家人不可能一生都住在碉堡里,不去学校上学、不去超市购物;更何况施暴者连死都不怕、何以死惧之?!广西陆川法官傅明生就是在退休之后被当事人杀害的——这也说明了强者不可能永远强大的道理。
那么,法院和法官应以什么安身立命?无须赘言,大家都知道:法院和法官应以公平、公正、正义来安身立命,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来换取群众及当事人的敬仰和尊重,而不是靠手中的枪支弹药。迷信暴力者、崇拜暴力者,最终将会受到暴力伤害。
最后,法官还应当学习一点心理学,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心理学。法院和法官判案除了不能循私枉法、枉法裁判、判决不公之外,还要懂得如何跟当事人打交道,如何跟蛮横不讲理的当事人交流意见,判决结束之后一定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判决结果的来龙去脉,把事实和理由讲清楚给当事人听,必要的时候还要请心理咨询师干预。法院最好能够成立属于自己的心理干预小组,专门给那些有暴力倾向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当然了,最关键的还是公正判决。
转自:正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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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品健:中国法官如何避免遭到当事人的报复杀害?
中国法官遭到自己所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的杀害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了。这样的事情有时候发生得多一些,有时候发生得少一些,有时候来得血腥暴力一些,有时候来得斯文保守一些。法院判决本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官本应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正义的输送者,缘何屡屡成为自己所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伤害的对象?简单粗暴地声讨暴力、严惩罪犯或者斥责人们只迷信暴力、没有法律信仰对问题的解决显然用处不大。这里,我们需要深入地回顾当事人报复杀害法官的事件,需要剖析当事人杀害法官的原因,最后尽可能地为避免同类事件的发生找到解决办法。
一、当事人报复杀害法官事件回顾
引发我重新思考这个问题的是2017年1月26日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被杀事件。据官方通报称:杀人凶手龙建才系退休法官傅明生20多年前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的男方当事人,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之后龙某一直对傅明生法官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不少媒体以“见不得别人过得好!男子被判离婚后嫉妒法官家庭和睦将其捅死”为题到处转发,吸引了不少眼球。这起法官被杀事件,让我忍不住又想起了这几年来当事人杀害自己案件的审理法官的事件。
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女法官马彩云被自己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李某杀害;2015年9月9日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4名法官被前来领取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判决书的上诉人胡庆刚刺伤;2015年2月12日河南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法官在法院门口被自己所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打成重伤。最为血腥的是,2010年6月1日,朱某手持冲锋枪到湖南永州零陵区人民法院扫射,致3名法官死亡、3名法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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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杀害或者伤害法官的事件应该不止这些,应该还有好些事件未能被揭示出来。其实,除了暴力杀害或者伤害之外,还有一些当事人采取非暴力手段对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进行报复,比如,上海陈某因觉得他的官司蒙受冤曲,反复申斥无果之后,通过长期跟踪盯梢的方式,把上海高院涉案法官集体招嫖的视频公诸于众,实现了其“非典型式复仇”。
无论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遭遇自己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的杀害或者伤害,总是一件让人十分不得劲的事情,如果因此而丧命、受伤、革职、法办或者名声扫地,更是让人悲痛和恼怒。为什么当事人会如此对待作为社会正义最后防线、正义守护神、正义输送者的法官?甚至不惜以命相搏?
二、当事人报复杀害法官的原因分析
本人认为:一千个杀害审理自己案件法官的当事人,其最大的、甚至是唯一的理由,无非就是认为法官枉法裁判、循私枉法、判决不公。除此之外,我们很难找到其他的理由,至于上文所述“见不得别人过得好!男子被判离婚后嫉妒法官家庭和睦将其捅死”的归因,只是吸引眼球的说词,不能作为我们解决问题的依据。
如果只有一个当事人杀害法官的理由是“判决不公”,我们还可以据理力争说这个当事人偏执、心理变态、法盲、迷信暴力、对法律没有信仰等等,但如果所有当事人杀害法官的理由都是“判决不公”,我们就不得不认真思考了。
判决的“公与不公”,原告和被告的确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我认为:在“公理”和“婆理”之间,肯定会有一个真正的公理。是否能够秉公裁判,就看法官是否发现了这个公理,并把它说清楚给双方当事人听,让人心服口服,而不是简单的一句“诉请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或者“诉请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等等。我在广西也办理过几起离婚案件及其他民事纠纷,总体来讲,案件当事人都是该输的输、该赢的赢,法官总体上都能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当事人总体上都能服判息讼。我所代理的那些案件,没听说法官被当事人报复杀害或者伤害的。但在广东代理的几起案件,法官蛮横不讲理我是领教过的。当事人刚刚拿到判决书,马上打电话叫我过去、他要留遗书给法院,然后要去报复杀人。他当时一时激愤想要报复的对象是否包括法官在内,我不得而知,但作为正义守护神、正义输送者的法官,所做出的判决非但不能解决社会冲突、化解矛盾,反而惹起了当事人更大的杀机,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实在是太失败了。也难怪有些法官被当事人杀害或伤害。这世间,的确有枉法裁判、循私枉法、判决不公的法官,而且不在少数。
以上所述仅是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感受。在刑事诉讼中,还有更多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觉得法官枉法裁判、循私枉法、判决不公的。这一部分人之所以少有对法官进行报复杀害,是因为刑事追诉是司法机关一系列公权行为,让当事人找不着报复对象、不知道该恨谁。否则,悲剧还会更多。
三、法官如何避免遭到当事人的报复杀害?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决定性的避免遭到当事人杀害的方法是——公正判决。公正判决不仅仅是指判决结果要公正,而且审理过程也要公正,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北京马彩云法官、广西陆川傅明生法官被杀害后,不少人(包括很多职业法官)在网上抨击施暴者,并指出:法官不是神,不能“包治百病”;打官司看证据,没证据再冤枉也可能败诉。这种说法注意到了法院判决的程序公正,但当事人所看重的是实体公正。他觉得冤曲,他要伸冤昭雪,如果他有办法自己去理顺法律逻辑、搜集法律证据,他就不会如此寄希望于法院和法官了。我们不能因为他不能提供证据而轻率地判他败诉,法院和法官有义务去查明事实真相,还他一个公道,否则,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在他举目无亲、孤立无援、茫然无助的时候,就很可能会做出偏激的事情来。
其次,不要相信暴力、甚至迷信暴力。从小我们都被灌输这样的理念:法院是国家暴力机构,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暴力机器,法官是刀笔吏,甚至还有人声称法院和法官是保卫国家政权的工具。因此,不少法官认准了“法院是暴力机构、法官是暴力工具”这个理,并天真地认为:只要我有枪在手,走遍天下都不怕。于是,把法院修得像碉堡一样,外来办事的人统统都要过安检,给每一位法官都配备了枪支弹药。我在广西也曾遇到过这样一位老法官,他极其嚣张地说:国家给我配了一支手枪,三百多颗子弹,我怕谁?!
保护法官人身财产安全仅凭修建碉堡、配备枪支弹药、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并对施暴者进行严惩是不够的,因为这一切都不能不留死角地确保法官生命财产安全,因为法官及其家人不可能一生都住在碉堡里,不去学校上学、不去超市购物;更何况施暴者连死都不怕、何以死惧之?!广西陆川法官傅明生就是在退休之后被当事人杀害的——这也说明了强者不可能永远强大的道理。
那么,法院和法官应以什么安身立命?无须赘言,大家都知道:法院和法官应以公平、公正、正义来安身立命,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来换取群众及当事人的敬仰和尊重,而不是靠手中的枪支弹药。迷信暴力者、崇拜暴力者,最终将会受到暴力伤害。
最后,法官还应当学习一点心理学,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心理学。法院和法官判案除了不能循私枉法、枉法裁判、判决不公之外,还要懂得如何跟当事人打交道,如何跟蛮横不讲理的当事人交流意见,判决结束之后一定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判决结果的来龙去脉,把事实和理由讲清楚给当事人听,必要的时候还要请心理咨询师干预。法院最好能够成立属于自己的心理干预小组,专门给那些有暴力倾向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当然了,最关键的还是公正判决。
转自:正义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