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玮平律师:对一个人的酷刑是对整个社会的酷刑文

胡佳

前两天发了一张“反对酷刑、支持谢阳”的照片。律师朋友多是读过前几日陈建刚律师会见谢阳后所写饱含血泪的笔录,也便讨论起何谓酷刑以及如何反酷刑的话题,另有一些朋友,问到了谢阳是谁,他遭受了什么酷刑。谢阳是谁,于我,最脱口而出的答复是朋友,此刻他却成了一个酷刑受害者。既然此次酷刑话题引发了公共讨论,作为这个酷刑受害者的朋友,于公于私,都该多讲两句的。

1月20日,美国华盛顿,共和党人特朗普成功颠覆民主党政权后就任第45届美国总统。地球另一面,中国湖南长沙,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人权律师谢阳,在被关押18个月后终于得见其辩护律师陈建刚、刘正清时,对外披露了其被施以严重酷刑的情况。

据陈建刚律师发布的约17000字的会见笔录所载,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前一个月,谢阳实际每天被允许休息的时间仅约两个半小时。谢阳被要求坐在用多个塑料凳叠套起来的凳子上并保持坐姿,稍有动作变形即被威胁会因袭警而被采取任何反制措施,其腿部因长期悬空导致严重肿胀、疼痛。在明知其不吸烟的情况下,用烟喷其眼面。在监控摄像头盲区内对其进行殴打。以其妻女的生命相威胁。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其可以明确指证姓名职务的参与实施酷刑的国保、国安、检察官等公职人员共24人之多。

大凡尚做过几个刑事案件的中国律师,对酷刑这个词,不至于太陌生,但碰到这次受害者是一名律师,且程度之惨烈深重,记录之翔实确切,终于使人深信不疑,进而出离愤怒了。只是若论及何谓酷刑,如何确定是否构成酷刑,很多人也不知其所以然。

按照中国政府1986年签署并于1988年经全国人大批准从而已经在我国生效的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称《反酷刑条约》)第一条,“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按此定义,所谓酷刑,肉体痛苦是,精神痛苦也是,为了恐吓或威胁是,基于歧视也是,公职人员实施的是,由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也是,而且,条约不独禁止酷刑,也禁止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也就是说,哪怕骂人不算酷刑,也是有辱人格的待遇,也是被禁止的。

如此,则我们一般将酷刑定义并理解为“刑讯逼供”是失之简单粗暴了。事实上,在联合国对中国政府履行《反酷刑条约》所作的全数五次审议中,每次都对中国政府未能将酷刑在国内法中清晰、明确、全面的定义而提出修改建议。

在2015年对中国政府履行《反酷刑条约》审议时联合国专家发问,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是否使用一个叫“老虎凳”的东西?中国政府代表答曰,有,但我们会在上面铺上垫子,坐上去很舒服。引起现场哄堂大笑。老虎凳是可以固定人手脚及形体姿态的一种审讯器具,坐着是很痛苦的。此种情况下进行讯问,可不就是酷刑么?代表的回答,无异于被问是否强奸时回答但我戴套了以求豁免一样滑稽。

这也让我想起,2014年7月,本人因办理河南访民张小玉涉嫌故意杀人案(所谓受害人是名警察,张小玉后未被起诉获释)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也以涉嫌故意杀人传唤24小时之事。当时,我被锁在老虎凳上审讯,几乎一夜未睡。在穿警服的警察所谓有录像的审讯开始之前,被两名着便装的不明身份人员长时间辱骂恐吓。做了律师之后,我已经不像以前那样认为警察应该不会办错案了,但被当作犯罪嫌疑人关了24小时后,说实话,我真的觉得我国的警察很low很funny。指控犯罪主要还是讲证据。把人锁着不让人睡觉逼问口供和利用体力上的优势打老婆一样,都是虚弱无能的表现。

我的朋友温海波先生对酷刑颇有研究。他说,现在对酷刑,也有泛化的趋势,有些声称酷刑者并未达到肉体或精神剧烈疼痛的程度。有人问,以不让睡觉为例,你认为,多长时间可以算作是达到剧烈疼痛的程度?海波答曰,三天。我不认同海波的说法,即使一晚上不让睡,我也感觉特别痛苦,但我理解他的本意。鉴于国情,如果被骂了两句之类就动辄声称受到酷刑,反倒会模糊酷刑的定义,使真正遭受酷刑的人遭遇到“狼真来了”时的麻木。总之,他是一个严谨专业而绝非冷漠的帅小伙啊。

我对辛苦而勇敢的作出这份笔录的陈建刚、刘正清律师深表敬意。我觉得至少每一个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都应该读一下这份带着血泪控诉的笔录。它是研究酷刑的一个绝好的教材。而谈及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记录,与《反酷刑条约》相配套的联合国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酷刑的法律调查、如何访谈酷刑受害者以及医学上对受害者的评估和诊断提出了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为刑事律师办理涉及酷刑案件很有裨益。

谢阳的遭遇,切切实实落在酷刑范畴。无法想象,500多个日日夜夜,他怎么熬过去。我们现在仅是看到这些经历,心痛的都快要熬不过去。而不管什么法律,使得一个人失去自由之后500多天都无法得到律师的会见和法律帮助,那一定是残忍不人道,也必然是违反《反酷刑条约》的。长期审前羁押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目前滋生酷刑的制度因素。

酷刑冲击的是人伦底线,反酷刑是人类对其劣根性的自我救赎。只有旗帜鲜明的反对,切实无纵的追责,不断深刻的反思,我们才能更靠近文明,才对得起自称是个法治国家。长沙市检察部门,如此惊天反酷刑大案摆在眼前,既是履行条约义务,又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你们还在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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