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天则所关于网络事件的声明

2017年1月20日下午3时~ 4时,天则所的官网“天则经济研究所网”、所属“天则公用事业研究中心网”和“中评网”,以及天则所设立的若干微信公众号、天则所主要成员的公众号,天则所微博、天则所主要成员的微博,都无法登录和浏览;甚至若干主要成员的个人微信也遭关闭,天则所的邮箱系统也出现问题。我们看到网上流传的一则消息称,“北京市网信办”关闭了上述几家网站,但不知真伪。到现在为止,我们还不能确认,这是一个履行了正当和完整法律程序的行政行为,而只能把这个事件理解为一个针对天则所整体的违规性技术动作。

我们之所以如此理解,是因为:

一、如果此事真是“北京市网信办”所为,该机构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与我们沟通,弄清事实;该法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该机构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们事前没有得到告知。

三、该机构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我们“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

四、该机构没有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关闭行动之时,给我们一个包括第三十九条规定之内容并盖有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该机构没有遵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事前告知我们对此处罚有听证的权利,从而我们没有机会行使这个权利。

六、在我们的网站遭关闭之后,我们没有一个申诉渠道;我们在北京市政府网站上找不到“北京市网络信息办公室”这个机构。

七、此行动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五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总之,所谓“关闭”行为缺少正当和完整的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因而不能认为是一个有效的行政行为。

除了上述三个网站以外,微博、微信和邮箱的问题没有政府行为的迹象:

八、我们的微博显示是“登录异常,暂时无法访问”,表明是一个技术性问题;

九、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显示是由提供服务的公司关闭的,理由是“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给出具体内容;

十、我们个人的微信被服务公司“微信团队”关闭,说是“违反了个人微信使用规范”,并没给出具体内容;

十一、       天则所的邮箱系统受到干扰,无法通讯;也没有任何机构声称负责;

因而,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天则所及其主要成员的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信号,和邮箱系统的损害是政府部门所为。

再者,

十、“天则公用事业研究中心网”于2013年以后就停止更新,即使有“违法”行为,至今也已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有效追诉期,关闭它的目的显然不是处罚“违法违规”,而只是因为它归属天则所。

十一、这些对天则所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和邮箱的损害发生在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内,显然是一次协调行动;明显是针对整个天则所机构的;目的很明确是要让天则所全面禁声。

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安全是政府的义务;保护国家网络安全的首要内容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网络安全。有了公民的安全,才会有国家的安全,自然会有执政者的安全。所以我们认为上述有意破坏一个机构的网络传播和通讯的行为不应是政府所为。

保护公民或法人包括表达自由和通信自由的宪法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这种协调一致地破坏天则所的全部网络传播和通讯的行为,是对公民和法人的宪法权利的严重侵害。所以我们认为,这种违背行政部门义务、损害政府声誉和使宪法蒙羞的行为更是政府应该反对的。

我们把所有这些全面损害天则所网络功能的事情看作是一个事件。从上面罗列的事实推断,这些事情或者不是政府所为,或者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没有向我们出示正式法律文件证明是它所为,所以我们认为这不是一个有正当和完整法律程序的行政行为,而不得不把这个事件理解为一个针对天则经济研究所整体的技术违规动作。

因此,我们作为纳税人,恳请政府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我们的网络安全。帮助我们调查暗地里损害我们网络传播和通讯的人,并阻止他们的行为;帮助我们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恢复对我们的网络服务,除非它能提供关闭服务的具体的有效法律文件(或政府行政部门给出);帮助我们恢复几个网站的正常运行(或提供关闭这几个网站的经正当法律程序因而有效的书面法律文件)。

在此我们想重申,天则经济研究所是一间民间的以经济学为主的学术研究机构,我们的宗旨是推进学术研究,分析当下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建议。近年来,我们就国企改革、打破垄断、石油体制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和约束行政部门的改革进行了研究,其中有部分研究与政府行政部门产生了良好的互动。天则所的存在有助于兼听则明的公共决策。

“中评网”、天则系的微信公众号和天则微博的存在,是对重点解读政府政策的官媒的有益补充,是对容易产生系统偏差的行政决策者的苦口良药,是中华社会多样思想观念的组成部分,是容易波动的舆论情势中的理性头脑和冷静心灵。

我们的研究和建议不可能不包含批评,但我们一直追求批评的最高境界,即心怀善意并表现出善意。当然我们承认自己是凡人,不可能完全达到上述目标。我们希望社会各界对我们没有表现出足够善意的批评形式和不恰当的批评措词予以指正。我们当努力改善。

我们也希望执政者能够为了中国社会的前进,对非政府机构采取宽容和包容的态度。我们注意到习近平先生最近在达沃斯捍卫自由贸易原则,而自由贸易与自由表达的内在关系是人所共知的。自由贸易是交换商品,自由表达是交换观念。鉴于观念比商品更有价值,捍卫自由贸易的人必然要捍卫自由表达。

天则经济研究所

所长:盛洪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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