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彪峰:对长沙国保的刑事举报和控告书

刑事举报和控告书

举报和控告人:欧彪峰,男,汉族,身份证号:430124198009300417,系长沙市公安局国保警察意图栽赃诬陷的公民之一。

被控告人:湖南长沙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以下简称:长沙国保支队)尹卓等警察。

举报事项:谢阳律师被湖南和长沙国保刑讯逼供、诱供、暴力取证。涉嫌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

控告事项:长沙国保支队尹卓等警察逼迫谢阳自证其罪并意图诬陷控告人,涉嫌暴力取证和徇私枉法犯罪。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为践行公民责任,争取公民权利,近几年来积极关注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并在网络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由此结识同样热衷关注社会公共事务的谢阳律师,在与谢阳律师的接触和交往中,发现他不仅有着良好的法律专业学识素养,而且还极富正义感,为人坦率豪爽真诚,行动力又强,我们还共同参与过多次公共事件,所以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谢阳律师于2015年7月11日凌晨在怀化市洪江市托口镇黔洲大酒店被众多便衣和警察强制带走,7月12日被指定监视居住于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732号颐天宾馆207房间,时间长达六个月整。期间,被控告人长沙市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尹卓等警察以暴力殴打、剥夺睡眠、坐吊吊椅、烟熏眼睛、有病不医、不给水喝、威胁家人生命、阻绝律师会见等刑讯方式(具体情节见附件《陈建刚律师会见谢阳笔录》),逼迫谢阳自证其罪、意图诬陷同行和朋友,其肉体和精神之折磨超出人能承受之极限,令人发指,以致谢阳几度欲自杀以求解脱。会见笔录中也提到尹卓等国保警察还拿了很多关于我本人的材料让谢阳牵连、揭发我。

举报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湖南长沙国保支队尹卓等警察在谢阳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多人对谢阳大量施加的肉体和精神折磨,其行为已经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他们同时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谢阳诬陷、牵连刘卫国、刘金湘、陈建刚、张磊、覃永沛、朱孝顶、庞琨、常伯阳、葛文秀、隋牧青、蔡瑛、杨金柱、胡林政、文东海、欧彪峰等同行和朋友,其行为涉嫌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

控告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长沙国保支队尹卓等警察利用谢阳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采取暴力取证的方式,意图构陷控告人,并承诺谢阳指证控告人,就是立功行为,并会给谢阳取保,让谢阳出去,长沙国保支队尹卓等警察的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徇私枉法和暴力取证犯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和人道的尊严,控告人现提出举报和控告,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查处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责,对涉嫌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追究这些极其严重罪行的刑事责任,以使冤屈得申、罪恶受惩、正义昭彰。另外要求检察机关敦促长沙国保支队公布并说明给谢阳看的很多有关我本人的材料到底有多少?具体是什么内容?

此致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和控告人:欧彪峰
联系电话:18607332626
2017年1月22日

附:1、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陈建刚会见谢阳笔录网络版(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向陈建刚律师核实该会见笔录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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