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律师:让每个刑辩律师摆脱真辩恐惧!

——关于李金星律师停业处罚案的听证代理意见

尊敬的听证主持人:

就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停业处罚一案,本人作为李金星律师的听证代理人,谨发表如下十个方面的代理意见:

一、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停业处罚,程序启动不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律师只有存在扰乱法庭程序,不听制止被强行带出法庭、因情节严重被罚款、拘留等前置处理及处罚事由,人民法院才有权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给予处罚。而本案中,根本不存在任何前置处理及处罚事由,故广州天河法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的对李金星律师予以停业处罚的司法建议,完全缺乏法律依据,不合法律程序。济南市司法局就此启动对李金星律师的停业处罚程序,显然是不合法的。

二、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予以停业处罚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不足。

济南市司法局拟处罚李金星律师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据此可知,济南市司法局认定了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孙德胜案件辩护中存在“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听证通知书所载、济南市司法局现认定并拟处罚李金星律师的具体“违法事实”是:“2014年11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杨茂东、孙德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期间和2015年11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罪名证明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期间,李金星律师存在擅自发言、打断法官发言、纠缠法庭、言语攻击法庭、被法官警告、被法官终止发言等违法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济南市司法局拟处罚李金星律师的上述“违法事实”中,李金星“被法官警告”及“被法官终止发言”,实际上都不是李金星律师的行为,而是李金星律师的行为结果;将此认定为李金星律师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

济南市司法局据以认定李金星律师“违法事实”的证据,包括广州天河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李金星律师参与辩护的杨茂东案件庭审录音录像剪辑视听资料、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的调查笔录。代理人认为,济南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在听证调查时出示的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李金星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应该由人民法院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建议给予处理,也不能支持济南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李金星律师停业处罚的建议。

【关于司法建议书】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中,司法建议书从内容到形式,都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处罚李金星律师的证据:一广州天河法院是在李金星律师不存在被带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事由的情况下,不符合提出司法建议法定条件;二是该司法建议的内容涉及律师的庭前、庭后行为,与扰乱法庭秩序无关;三是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案辩护期间曾对法庭及污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过控告,当庭也向公诉人控告过法官(司法建议书也载明李金星律师曾向有关部门控告过法庭及法官的问题),天河区法院发司法建议处罚李金星律师,系对李金星律师的职业报复,是违法的。同时,司法建议书仅仅相当于诉状、起诉书之类的程序启动依据,对调查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并无证明作用。

【关于调查人员对李金星律师所作调查笔录】济南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李金星律师所作三份调查笔录,实际上是李金星律师对自己被指违法的法庭辩护行为的辩解,只能证明李金星律师在法庭上认真履行了自己作为辩护人的法定职责,而证明不了李金星律师有听证通知书载明的“违法事实”。

【关于李金星律师辩护的杨茂东案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剪辑的视听资料】根据法律规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制件。但调查人员出示的30分钟的视听资料,并非原件,而是将近20个小时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剪辑而成的庭审录音录像片段,并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客观性。而仅从这些剪辑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片段来看,李金星律师也只是对法庭、法官严重侵害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言语抗辩, 而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无论济南市司法局认定李金星的“违法事实”有什么证据,有一个事实,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孙德胜案件辩护中,并未受到被强制带出法庭或罚款、拘留的处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的规定,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只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应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孙德胜案的辩护中,广州天河法院并未对李金星律师给予过强行带出法庭的处理或者罚款、拘留处罚,这已经证明,李金星律师并不存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而需要由人民法院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建议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

三、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孙德胜案辩护中的行为完全是在履行《律师法》明确赋予律师的职责,并不违法,不应受到处罚。

《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律师履职最基本的要求。

参与杨茂东、孙德胜案辩护的张磊律师、陈进学律师和陈以轩律师证实,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孙德胜案辩护中,并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在杨茂东、孙德胜案辩护中,仅因为广州天河法院严重侵害辩护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李金星律师依法对辩护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必要的维护,对法庭及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适当的批评和抗辩。

张磊律师的证词及其在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证实,在其与李金星律师共同为杨茂东辩护期间,广州天河法院存在严重侵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李金星律师与同案辩护人对广州天河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多次交涉、投诉和控告,可是广州天河法院并未纠正;李金星律师并没有做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1、关于复制案卷材料(视频)。广州天河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不准许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中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的视听资料,声称辩护律师可以到法院的办公场所查看这些视听资料。但是这些视听资料很多,辩护律师不可能在法院详细查看、仔细对比和认真研究,以便充分准备质证意见甚至制作成辩护证据提交法院。

2、关于要求更换更大的法庭。2014年11月28日,开庭当天,辩护律师到达法院后,发现法院门外有很多人员聚集,有带采访器材的中外记者,有外国使领馆人员,有中国公民。经打听,辩护律师发现这些人是来旁听杨茂东、孙德胜案件的,但是不得其门而入。进入法院后,辩护律师发现当天广州天河法院只安排了这一个案件的庭审,没有其他开庭;到达法庭后,发现天河法院为本案安排了一个非常小的法庭,旁听席上除了三名家属之外,剩余十余个坐位全部被不知道从哪儿来的人占据。鉴于此,张磊律师和李金星律师一起依据公开审判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提出为了满足新闻媒体和公众的旁听需求,请法院更换更大的法庭。这样的请求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也是为了让法院不造成“秘密审判”的外部印象、不损害中国司法的形象。但法官明确宣布不更换法庭之后,李金星律师也未就此再多发言。

3、关于擅自发言。实际情况是,审判长郑昕多次打断辩护律师的正常发言,粗暴制止辩护律师的发问、质证和辩论。对于审判长郑昕的无理打断,辩护律师有时会有一些争辩,主要是说明自己发言的正当性和法律依据,争取正常发言的权利。最能说明问题的一个情形是:当李金星律师依法申请郑昕等审判人员回避时,郑昕只听了李金星律师的几句话,就自己决定自己不回避,宣布直接驳回回避申请,并且不准许李金星陈述回避理由。但法律明确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4、关于杨茂东的自辩材料。法庭辩论过程中,杨茂东自行辩护时,审判长郑昕认为杨茂东发言太长,不允许其再发言,并问杨茂东是否有书面材料。杨茂东说自己写有书面自辩材料,一式两份,想一份给法庭,一份给辩护人,以便辩护人写辩护词时参考,并询问法庭是否可以当庭交给辩护律师。审判长郑昕表示不允许,并指令法警从杨茂东手上拿走材料,而杨茂东不让法警拿走材料。抢夺中,杨茂东把一些纸张扔到了辩护席上(法庭很小,被告人位置和辩护席离得很近),包括李金星律师在内的辩护律师并没有动手去拿这些纸张,它们马上就被法警拿走交给审判长了。因此,根本不存在李金星律师为杨茂东传递材料的情况。

5、关于质证。李金星律师所发表的质证意见都是围绕着公诉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无证明力和能否证明指控事实等方面依法展开,倒是审判长郑昕多次无理打断李金星律师正常的质证。

6、关于法庭辩论。李金星律师所发表的辩论意见都是与案件的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并无法律所禁止的语言和观点。

7、关于2015年11月27日庭外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在杨茂东、孙德胜案宣判当天,法庭临时通知辩护人,将在杨茂东、孙德胜被指控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之外,另行增加一个寻衅滋事罪,表示要在宣判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李金星律师抗议广州天河法院的这一做法,并要求给律师辩护必要的准备时间。而审判长郑昕却称,辩护人是专业的辩护律师,曾经查阅过案卷,查看过证据,也参加了上一次的开庭审理,该当有能力当即发表辩护意见。就此,李金星律师认为审判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涉嫌滥用职权、渎职枉法,因其已不能公正审理该案,当即申请审判长回避,郑昕却叫李金星律师不得再提回避。李金星律师提出,审判长当时的行为使其出现了新的回避事由,因此继续要求其回避。审判长郑昕遂决定终止李金星律师的发言。李金星对审判长决定终止其发言提出质疑,表示审判长滥用职权,要对其进行控告,并要求被告人和公诉人都到场,与公诉人进行辩论。审判长郑昕表示已经终止李金星律师的发言,不准其再发言。李金星律师指出,该案是一个严重的宪法案件,每个参与该案的人都必将被记入历史,每个人都必须承担历史责任,每一个做恶的人都会被铭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审判长郑昕再次表示李金星律师已被终止发言资格,不准其再发言! 在此过程中,其他辩护人也对法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质疑,但均受到法庭的粗暴制止,他们申请回避也被粗暴驳回。

证人陈进学律师、陈以轩律师的证词与张磊律师的证词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李金星律师只是对天河法院杨茂东、孙德胜案审判长明显违法的行为提出了质疑和抗议,对明显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合议庭法官提出了回避请求,而无任何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当然,提出司法建议的广州天河法院及处理本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可能会说,对法院的违法行为,律师可以庭后向有关部门反映,而不应顶撞法官。我们认为,辩护律师对法官的违法行为固然可以庭后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这并不影响律师当庭进行适度的、必要的抗争。要知道,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可逆的,如果辩护人不进行必要的抗争,违法后果一旦形成,就难以挽回。这样的适度抗争,本身也是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利。并且,对法庭及法官的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抵制,甚至是律师的责任,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本身就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代理人认为,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案辩护中被广州天河法院建议给予停业处罚的行为,完全是其正确履行律师职责的合法行为,而不是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本不应予以处罚。

四、对李金星律师的处罚,将严重伤害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国家基本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我国《律师法》赋予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律师能否履行辩护职责,显然是和其执业权利、辩护权利受到充分尊重、保障分不开的。因此,从积极的方面,《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会见、阅卷、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从消极方面上,则保障律师的正当辩护行为不受追究。

对此,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十六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它制裁”;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济南市司法局根据天河法院的司法建议,拟对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案辩护中的言论行为施以处罚,既有悖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职责的规定,更违背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如果天河法院所作的这类无法律依据、无事实基础和不依正当程序的司法建议能畅行无阻,使李金星律师因其正当的辩护行为受到处罚,必然会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噤若寒蝉。长此以往,刑事辩护制度乃至整个律师制度将形同虚设,国家司法制度将会因此残缺不全。
五、广州天河法院的司法建议,不符合司法建议制度的目的。

广州天河法院的司法建议,针对的是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孙德胜案中的辩护行为。但从最高人民法院2012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看,司法建议制度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解决一些法院无法通过司法裁决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为了解决法庭当庭可以解决的律师违反法庭纪律这样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司法建议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来扩展审判效果,以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包括:(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该“意见”还规定,司法建议书包括三个类型:(1)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2)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3)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司法建议书。该“意见”同时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符合保密规定。

显然,广州天河法院对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案辩护中的行为提出司法建议,违背了司法建议制度的目的,与“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的司法建议要求相去甚远,也注定难以达到维护司法权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六、广州天河法院有对依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打击迫害之嫌。

律师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打击报复。

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案辩护中,不仅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对天河法院及其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还对当事法官进行了控告。然而,广州天河法院“不解决自己存在的问题,而企图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滥用司法权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李金星律师予以停业处罚,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七、李金星是位优秀律师,对其应予表彰而不是惩罚。

从参与杨茂东、孙德胜案辩护的张磊律师、陈进学律师和陈以轩律师等证人证明的情况来看,李金星律师在该案辩护中,忠实地履行了自己作为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维护社会公正正义,尽到了自己的努力。

代理人注意到,李金星律师在所有案件中,都不遗余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一个难得的、较真的好律师。认真审视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孙德胜案中的辩护行为,他不过是像辩护其他案件一样,一如既往地较真罢了。
我们应该意识到,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孙德胜案辩护中的较真,是难能可贵的。如果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冤案当初的辩护律师,都能像李金星律师这样较真,这些冤案或许就不会铸成了!

李金星律师还急公好义,多年来为平反各种冤案四处奔走。其对念斌案、吴昌龙案、福州4·26绑架杀人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案)、陈满案和聂树斌案等诸多冤案的平反,都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其目前也正在代理金哲宏案、陈国清等四人案等重大冤案的申诉。与李金星合作办理过案件或了解其作为的徐昕、何兵、迟夙生、李肖霖、张燕生、王亚林等资深律师,以及长期关注律师职业的作家许丹等人士,都发表文章,对李金星律师作出了非常客观公允的正面评价。

代理人认为,李金星律师在杨茂东、孙德胜案辩护中的较真,实际上就是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此,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给予肯定,而不是打压、甚至打击报复!对不遗余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李金星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给予表彰,而不是处罚!

八、对李金星律师的处罚,将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众所周知,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平反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帮助该案平冤的检察官张飚进行了大张旗鼓的表彰,将其树为了检察官的典型,甚至还将此事迹拍成了电影。然而,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却吝于表彰同样为该案平反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律师,即便是在最高检察院主导拍摄的电影里都有重要角色地位的朱明勇律师,也未见司法行政机关给予任何嘉奖、鼓励。而在最高法院平反聂树斌冤案的2016年12月2日,为聂树斌案平反也做出过重要贡献的李金星律师,却收到了济南市司法局拟对其予以停业处罚的听证通知。这实在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代理人注意到,在济南市司法局拟处罚李金星律师的消息传出后,全国不少律师表示了极大的愤慨。短短几天之内,即有全国数百名律师联名对李金星律师予以声援,其中包括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迟夙生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前会长孙发荣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陈世和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前主任张燕生律师等等在业界和社会素享盛誉的资深律师。众多网民也纷纷为李金星律师鸣不平,并以联署的方式,对李金星律师予以声援。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的处罚,注定是不得人心的!

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说得好,“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并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让群众满意是我们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群众意见是一把最好的尺子”

在全国众多律师一边倒支持李金星律师,众多网民对李金星律师进行声援的情况下,对李金星律师进行处罚,不仅不得人心,甚至就是在与民众为敌!如果济南市司法局执意要对李金星律师进行处罚,而无视群众满意不满意,那我们就有理由怀疑,济南市司法局的群众路线教育,完全是搞形式、走过场,根本没有入脑、没有走心。

九、对李金星律师予以停业处罚,事关群众利益,需要慎之又慎。

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此,我还想提醒济南市司法局注意,是否对李金星律师进行停业处罚,不仅事涉其个人,也影响到其正在代理申诉和正在参与辩护的案件中的很多当事人及其亲属、家庭的利益。这也是群众利益。我们知道,一个律师常常同时办理多个案件,而有的案件很长时间都不能结案。这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都是基于对律师个人的信任而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的,实质是对律师的委托。对一个律师给予停业处罚,无疑将使该律师不能继续办理正在代理、辩护的案件,势必损害这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利益。因此,对律师的停业处罚,需要慎之又慎!

据代理人所知,李金星律师办理的承德陈国清等四人重大冤案申诉、吉林金哲宏重大冤案申诉、吉林杨炳文等被控集团犯罪案辩护、河南张新林案辩护、江西周建华案申诉等等诉讼事务,都还在进行之中。李金星律师对这些案件的代理、辩护,不仅关系到这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代理人希望济南市司法局在决定是否对李金星律师予以停业处罚时,能够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考虑这样的处罚对社会可能造成的损害。

十、希望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审视“辩审冲突”的实质,让律师不再因正当的法庭辩护行为而有被处罚之虞。

济南市司法局因广州天河法院的司法建议而启动程序的李金星律师停业处罚案,给我提供了一个研究辩审冲突的鲜活案例。

作为一个执业多年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人可以负责任地说,所有存在辩审冲突的案件,问题都出在法庭无视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审判搞形式,走过场,不能公正司法。对此,最高司法机关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2015年1月21日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就发表了十分有针对性的讲话:周强要求,各地法院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我们讲法庭居中裁判,让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有什么坏处?多听听意见不是好事吗?只要遵守法庭规则,充分听取双方处境,对公正司法非常有好处。不仅仅是转变观念,首先要落实好,这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也是建立以审判诉讼为中心的制度的关键。”周强说,在网上经常能看到某某地方法庭把律师赶出法庭,“坦率讲,我百思不得其解,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如果是违反法庭的秩序,不行你可以休庭,也有录音录像,你公布出来就完了,这个确实要提高庭审能力和转变审判观念。当然问题在哪里我们也知道,都协调好了要怎么判,(但是)律师打乱了原来的程序。这个恰恰是要改革的对象。”周强表示,这个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要认真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严格把握证明标准,着力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水平,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的论述也切中要害。沈德咏在文章中写道: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律师要“死磕”法官,社会上有人说现在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像雾像雨又像风”,深层原因在哪里?要进行深入分析。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对此,我们必须认真进行深刻反思。

常识告诉我们,没有哪个律师想得罪法官。这些年出现的律师“死磕”现象,反映出一些律师对“形式司法”、对法庭及法官无视律师执业权利、司法不公的现实,已经忍无可忍。而被贴上“死磕律师”标签的律师们,在具体案件中所做的,只不过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希望促进法庭公正司法而已。因此,解决辩审冲突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公正司法的问题,司法机关至少要做到程序上的公正,要对律师的诉讼权利给予切实的保障。

虽然最高司法机关一再强调要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并发布了一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仍不容乐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可以说正是对现实的直接回应。

我们希望法院能够正视自身存在的无视律师执业权利、司法不公的问题,切实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并将律师作为保障法庭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而不要将律师视为搅局者,随意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甚至滥用职权,随意发司法建议,要求处罚律师。

在此,我们也希望司法行政机关更多地帮助律师维权,使《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都能够得到不折不扣地实现,而不是无视司法不公、律师执业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无视“辩审冲突”的实质,片面地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处罚依法执业的律师。

最后,本代理建议济南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不予处罚,至少不能给予停业处罚。

以上听证代理意见,盼予采纳。

李金星律师的听证代理人: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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