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爆表,三地律师起诉京津冀政府治理空气污染不力违法

2016年12月16-20日京津冀地区等又一次大范围地出现严重的空气污染,发出红色预警,多地PM2.5爆表。雾霾治理近几年雷声大雨点小,越“治理”反而空气污染越严重,证明当域政府没有认真履行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定职责,为了“经济”发展不惜有毒GDP的增长、放任污染气体长期违法或超标或超过环境承载力排放,严重危害几亿居民的身心健康。为促进政府履行严格治理空气污染的职责,北京律师程海、余文生,河北律师卢廷阁、李威达,天津律师马卫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和20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有管辖权的中法院级起诉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政府,要求确认三地政府不正确履行空气污染的防治责任违法、并责令其在合理期间把空气质量治理至平均良好状态,还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

程海        18910535236
2016年12月20日

北京律师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案由:诉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不正确履行防止和治理辖区内大气污染职责违法。

2、责令三被告在合理期间治理辖区内空气质量到平均良好状态。
国家赔偿请求:

3、赔偿原告程海购买防雾霾的口罩款人民币65元。

4、责令上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文字应经原告同意,并在京津冀的主要报纸、网络上登载7日。

5、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9999元整。

6、三被告对原告的3、4、5项国家赔偿请求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8年奥运会期间严格控制,北京及周边地区建筑工地停工,汽车限行,没什么雾霾,奥运结束后放开限制,就开始连年严重的雾霾了。有人做了统计,2010年-2015北京雾霾天数分别为55、62、124、193、179天,日益严重。2016年前10个月同比有所减少,但11月污染天数比例上升至53.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9天,同比增加4天即增加80%!PM2.5月均浓度为11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8.8%。12月份污染和重度污染更严重,其中12月17日污染物PM2.5浓度最高的大兴区更是高达408微克/立方米,将出现连续6天中度、重度污染。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史上最高级别的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

雾霾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工业有害废气排放、汽车尾气排放、煤炭秸秆燃烧、扬尘等。根据有关专业部门分析,北京年平均PM2.5排放中,燃煤占26%,机动车19%,餐饮11%,工业10%;京津冀地区的主要污染来源则是燃煤34%、工业15%、机动车16%(其中货车为主)。此外,河北和天津地区的燃煤、化工、重金属冶炼都是重金属污染的来源。研究机构公布的北京大气PM2.5约30-40%来自原始排放,20-30%来自大气中光化学转化,30-40%来自区域输送。280米高空的二氧化硫浓度远远高于8米的浓度分析表明,北京二氧化硫来源于周边地区燃煤排放输送。局部区域气候条件分析,北京城区大量污染物通过低空气团来自于东南方向的近距离输送。京津冀近周边的沙尘层输送至北京,与本地的污染性气溶胶混合后加重污染。这次北京市的重度空气污染也是靠近河北、天津的东南部最严重,PM2.5为每立方米400多微克(同期河北石家庄市达500微克以上),比市区和京北高约100微克。北京治霾要“三分之一靠天气,三分之一靠自己,三分之一靠周边”。

我国的国标空气质量标准大大低于国外,美国的良好空气质量标准PM2.5的浓度不高于每立方米12微克,中国“良好”的标准是不高于每立方米34微克。根据2008年4月至2014年3月收集到的2,028天数据,只有25天的空气质量在美国标准下可被视为“良好”,“良好”天数几乎没有!报道称,去年2015年的PM2.5浓度平均值为每立方米80.6微克,是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最大年均值10微克的八倍多!

近年来三被告有治理雾霾的行动,包括12月16日至21日的机动车单双号现行、部分工业排放企业停产限产,但治标不治本效果不明显。

据医学界报道,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十分巨大:1.危害呼吸系统,容易引发急性鼻炎、支气管炎,严重可能引发肺癌;2.引发心脑血管疾病,导致心血管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可能诱发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力衰竭等,使慢性支气管炎出现肺源性心脏病等;3.影响男性生殖能力;等等。近几天的北京的持续雾霾,造成了原告外出呼吸雾霾空气时呼吸道和咽喉刺激疼痛、胸闷、头痛、眼睛干涩疼痛等症状。

中国大陆近年全国范围持续的空气污染应当是继伦敦毒雾、日本工业污染、美国洛杉矶光污染事件之后全球范围第四次大型环境事件。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和生存第一条件,持续得不到根治的雾霾污染将否定中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和政治成果。有人说西方治理雾霾用了几十年,言下之意是现在的雾霾治理得有很长的时间,这不能成立。因为世界多数发达国家并没有发生持续大规模的空气污染,且英国、日本、美国的大型环境污染事件都是新出现的、类型不同,其他国家都吸取教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并没有伴随经济发展出现大规模类似的空气污染。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完全有能力和必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空气污染防治,避免长期大规模空气污染事件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空气污染的国家标准1988年制定,虽然没有把PM2.5列入其中,但2012年修订时改为空气质量标准,把PM2.5列入其中。按照该标准,空气质量指数(AQI)是一种评价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简单而直观的指标。通过报告每日空气质量的参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以及对健康的影响。计算空气质量指数通过五个主要污染标准:地面臭氧,颗粒物污染(也称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AQI共分六级,一级优、二级良、三级轻度污染、四级中度污染、五级重度污染、六级严重污染。按照PM2.5的数值,将空气污染状况分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其中0-35为优,35-75为良,75-115轻度污染,115-150中度污染,150-250重度污染,大于250严重污染。

北京是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唯一被指定PM2.5减排目标的城市,该计划提出,到2017年京津冀区域可吸入细颗粒物(PM2.5)浓度分别应下降25%左右,其中特别要求北京在2017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现为80微克左右)。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空气质量指数的历年情况,北京市的空气质量2008年以后应当依法治理越来越好,反而在之后越来越差,证明三被告对所辖区域大气污染的防止和治理严重失职。有专业人士分析,空气污染的加重主要是三被告为了追求本地经济发展,实际是允许或放任工业有害废气的排放超标或超过环境承载力、追求“有毒GDP”的增长!三被告的严重失职,对辖区内一亿多居民健康和生活造成极大损害。

综上,由于三被告不依法正确履行防止和治理雾霾的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违法;导致原告等辖区内全体居民呼吸的空气质量经常被污染,原告的生存环境严重恶化,应当责令其在合理期间将空气质量治理到良好状态;原告为防止吸入大量雾霾原告购买防PM2.5的口罩款65元被告应当赔偿,对原告造成人身侵害还应当对原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999元(截止起诉日)。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故对三被告所属对防治雾霾监管不力的违法责任者,法院可以且应当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理。

请法院维护原告和辖区内全体居民的健康权益,监督被告依法行政,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
附证据和本起诉书副本三份

起诉人程海、余文生: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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