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康律师:徐雪芬,你僭越了律师之名!

一、关于徐雪芬的身份之争,非自今日始。

徐雪芬个人微博名显示为“徐雪芬律师”,其公众号显示为“温州徐雪芬律师”。于是有好事者深扒其身份,发现有同名者系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其主要职责应该是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并非是目前普通民众普通认知意义上的律师或执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规定,公职律师是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主要是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等。

因此,徐雪芬显然应排除于执业律师之外。其工作性质,大致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具有行政管理与服务的性质。因此,徐雪芬的发言,在更多的层面上,应该具有行政官员的性质。而此番激争,源于她在半公开性质的微信平台发表了对律师极为不公的评价与定位,(骂律师为“律鬼”,说“最希望警察死的是律师”,“不知道这些律鬼想要一个怎样没有秩序的社会”,“最不感恩的中国职业群体就是律师”等。——见廖保平《骂律师为“律鬼”:职业群体攻击何时休》文等),这显然会引起大多数法律界人士与执业律师的反弹。

本人与徐雪芬素未谋面。但她是我的“群主”。承蒙她的宽容,将我纳入了她一个有近四百人的群。所以应该说我们也算朋友。出于对朋友的理解与包容,虽然在该群中屡次受到警察朋友的攻击与围堵,但一直没有闹得太僵。时间一长,鄙人在群中发表的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之间的互信与尊重的期望与建议,也得到一些警察朋友的理解与认可。但此番徐雪芬女士的言行,假律师之名,显然僭越了其特殊身份,也僭越了律师之名。一位吃着国家俸禄,站在国家行政级别职数上的人,来评论按市场法则运行的执业律师的功过是非,来抨击执业律师的言行,有失公允与理性。甚至以律师之名回答记者提问,不得不令人啼笑皆非。(详见《徐雪芬律师答记者问》)

二是一段时间来徐雪芬都做了些什么?

徐雪芬为什么那么热衷于在许多公共事件中发声,并常常与许多法律人士或执业律师观点明显相佐?甚至常常挑起警察与律师的激烈冲突?徐雪芬的言论究竟对促进中国法律人群体的互信与和谐起到正面的帮助作用,还是引起法律人各群体的撕裂?

查阅徐雪芬和微信与公号,能看到《法治与三角裤-评广西律师“裸照“风波》,《人民为什么如此逆反》、《是谁要致王文军于死地-警惕王文军背后的法律怒火》、《踩着王文军头发的法律,是否会松开》等文。可见徐女士是个高产“作家”,笔耕很勤。

在《法治与三角裤-评广西律师“裸照“风波》文中,大有将媒体与律师一并掀翻之势。“炒作是一把双刃剑,荣辱一瞬间。”不知徐女士此番自己掀起的波浪,算不算炒作?(见徐雪芬答记者问,“就是乖乖地被攻击,享受出名的全过程。”)徐女士虽然回答记者称自己不喜欢用形容词,但在该文中却不乏对吴良述律师品行的个人评价。“裸照”、“裸马”、“三角裤”等比喻,足见徐女士在女性中独特的表达方式。

在《人民为什么如此逆反》文中,徐雪芬女士说:“面对逆反的人民,谁可能出警;谁可能出事。警察的职业将越来越危险。这种危险不是来自于敌人,而是来自于人民。”并称,该案本可以完全避免,是周秀云和其家人的一次次逆反,将本案推向深渊!将事件发生的责任归咎于被害人与民众,将执法人员的责任推得一干而净。在《是谁要致王文军于死地-警惕王文军背后的法律怒火》一文中,徐女士宣称,“被媒体盯着、被律师咬着、被民众恨着。这是中国警察的现状。”在《踩着王文军头发的法律,是否会松开》文中,将王文军一案,概括为“与其说是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不如说是一起“王文军踩头发”案”。

从以上文字中,很容易让人产生的感觉是,徐女士对被害人周秀云缺乏应有的同情与怜悯;对司法部门的公正审理完全没有信心;在网络上大量发文,不考虑其作为国家薪资人员应有的身份,挑起警民冲突,以单个事件,扩大为群体性观念;意图以其个人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等。在案情的分析上,常有推断性言词,以及煽动性语气。笔者认为,徐女士的以上种种,不仅没有对促进法律人群体之间的互信与社会的和谐起到正面作用,反而激化了警民矛盾,扩大了警察与律师的冲突。

三,徐雪芬发表如此大量的言论,是否与她的职业、身份、地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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