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案虽然缺了主流媒体的关心并受到某些网管的封杀,我的头条文章被删了两次,新浪、搜狐博客的文章分别被删了一次。
有人劝我,按照司法部下月1日实施的新规,律师对生效的司法裁判不能品头论脚。但是,在法学界和不动产权利实务界,我自以为,对拆迁问题,我不仅有发言权,还有发言的义务。这不仅因为拆迁合法性本身是一个行政法上的问题,还因为近年来拆迁是社会矛盾的源头之一,作为一直从事拆迁法律研究和实务的法律人,作为征收拆迁最早的教科书《房屋拆迁实务》、《房屋征收实务》以及《律师从事房屋征收拆迁业务操作指引》的撰写人,我这方面的研究成就在被社会认可的同时就具有了一个学者相应的发言义务。时下中国有一种逆流,就是面对尖锐的社会问题,不是努力去解决问题,而是用尽方法去解决发现并指出问题的人。把司晨的公鸡都宰了,没有公鸡的鸣叫,太阳还是照常升起来的。虽然雾霾严重的天空看不见太阳,太阳依旧在天空并决定着人类的生存。
我十分赞成清华大学劳东燕老师的观点:“讨论贾敬龙该不该死,最终要回归到刑法中来,看他到底符不符合刑法中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而要对这个问题展开刑法层面的探讨,又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与把握”。劳老师对于贾案的刑法理论问题的论述是公允、科学的,我当然赞同。但对贾案涉及拆迁非法的问题,可能是因为是常识可以解决的,学者都没有针对性的论述,以致于这两天有几篇文章似是而非地否认拆迁的违法性。而以村官何建华子女名义发表的文章与法院的裁判一脉相承,丝毫也不承认该拆迁活动的违法性。而网络上周小平、徐雪芬等人则似乎成了“拆迁法专家”在似是而非的高调,因此善良的人们无法沉默,应该继续发声。本来想在原定10月28日召开的研讨会上说清楚贾案涉及的拆迁活动非法的问题,但会议因故取消,为此,我感到有必要书面说一说这个问题,以正视听。
所谓“拆迁”,无非是有关“拆房子、迁人走、给补偿”的一种制度。1991年,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使拆迁制度成型。2001年修订后,拆迁矛盾激化。2009年,唐福珍自焚事件引起社会震动,推动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我曾经认为征收条例取代拆迁条例这一进步能夠规范中国的拆迁活动,结果是一场不太甜美的中国梦。
国务院的征收条例规定启动拆迁程序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价,还规定强拆必须经法院准许后依法进行。显然这些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规定的实施阻挡了贪官污吏和奸商们的发财路,从而使过去的拆迁变的困难重重。于是,就出现了绕开征收法律程序的歪门邪道,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以“拆违”代拆迁
近些年来,各地整治违法建筑的运动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违法建筑当然要整治,但必须依法进行,不是简单的一拆了之。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有多种形式,拆除是最无奈的手段。然而,有些地方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把合法建筑也借机拆除,以降低拆迁成本,这应该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二、以“拆危”代拆迁
危房需要维修,无法维修的拆掉重建。这本来是房主的权利,却被违法者滥用成了强拆的借口。只有该房屋确系危房并威胁公共安而房主无力修缮且无修缮价值,政府才能为了公共安全依法拆之。否则,是滥用职权。
三、无边的“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本来是为民谋福祉的好事,却被土地财政的拥趸们搞成了官商勾结牟取暴利的挡箭牌,搞的时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下的城市到处都是“棚户区”了。本来即使真的是棚户区,改造也应依法进行,遵守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有法不依,必是妖孽。
四、歪了的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本来必须依法才能进行,但近年来,城中村改造成为城市化的重要途径,在商人们的推动下,这一领域成为规避法律损害民众利益最严重的区域。在金钱的推动下,少数学者在牟利性学术机构的策划下为地方政府设计了五花八门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其核心都是避开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对不动产征收的限制来拆迁牟利,祸害社会的违法勾当。
贾敬龙的家被毁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有一个被喊的很高的“少数服从多数”口号,这是明显违反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人权和财产权的规定的错误口号,其实质是一些人无视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权钱勾结,假借多数人名义剥夺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损害法治与公众利益。一
关于法律保留原则在2000年出台时就已经明确,之后的宪法和物权法又对于公民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2011年,国家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改正了此前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第八条的错误,是先由全国人大修改进行法律授权才得以进行。
遗憾的是,“法律保留”理论经历了漫长的变迁过程,至今仍遭遇频繁冲击。上述四种违法的拆迁模式大多是地方政府违反我国《立法法》有关“法律保留”制度的规定任性而为,致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来自行政立法的侵害。一些地方对拆迁民房包括城中村改造的事项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规定,而另一些地方则表现为地方规章或红头文件从而成为非法拆迁的挡箭牌。都是违法违宪的。
现实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以牟利为目标的城中村改造仍然与法冲突。目前全国各地的城中村改造除了少数项目确属全体农民真正自愿的外,凡是以少数服从多数并以是乡镇政府与村官们强力推动的都是违法违宪的行为,其后果不仅是损害农民利益还破坏了法治的统一,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以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贾敬龙案涉及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在省、市、区、街道、村五级联手操纵下,以村民代表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由村官组织强拆,这无疑是一种践踏法律、侵犯村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径。
此前,人们关注贾案,偏重强拆的非法性,这个问题,清华何海波教授已经有专业观点,我不再重复。此刻我还应该强调涉案拆迁补偿的非法性。三级法院对贾敬龙杀人动机的相关事实与情节做了扭曲性的认定,将该案不合理地剪裁为蓄意报复预谋杀人的恶性案件,而这种剪裁完全违背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回避了包括贾家在内的村民被拆迁房屋未获得足额补偿的基本事实。
上面这张贾同庆贾敬龙之父签名的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也是一份霸王合同。首先,其第一条的规定“凡是在本次拆迁范围的村民,必须按照我村制定的拆迁改造方案各条款执行。”我不禁要问:这个拆迁改造方案制定时得到了所有村民的同意吗?至少贾同庆没有同意。在房主不同意的情况下,村官们凭什么代表村民呢?
其次,该合同的第二条规定“凡是不支持我村旧村改造及其有关规定的,后果自负。”这话是杀气腾腾啊!有了这话,这合同还是合同吗?事实上,贾敬龙之父贾同庆2010年11月10日是在其母与其妻的养老金被扣着不放,同时,村里其他亲戚家的分房也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才被迫在这个霸王合同上签字的。
再次,该合同内没有提及贾家的二层楼面积是多少?院子空地多少?评估价是多少?贾家按合同可以得到多少房屋补偿款?虽然贾家按合同可以置换200平方的房屋,这种置换的是否无偿,合同没有说。贾家得两套房子面积多少?单价多少?为此补交了多少钱?这种拆迁协议必备条款统统没有,何以保证被拆迁人能够获得法律规定的“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
最后,不争的事实是在强拆事件之前,贾敬龙一家拿到过两套房屋,但2012年1月17日拿到的第一套130多平米的房屋(即高层6-1-301),并非拆迁补偿分得,而是拆迁旧房之前,作为村民按正常价格所购买。2013年2月20日拿到的第二套(多层10-1-302),才是拆迁后分得的置换房。北高管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室所出具的收据表明,前一房屋应交房款为148333元,后一房屋应交房款为21958元。两个房屋的平米均价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倘若是拆迁置换房屋,不可能存在这样的价格差;贾敬龙之父贾同庆与其姐贾敬媛的证言也均证明,自始至终贾家只分到过一套置换房,村里一直扣着一套该分给他家的房屋。两套房屋总价170291元,其中,93413元是以贾家二层房屋评估与搬迁费所抵,而北高营旧村改造拆迁房屋估价结果报告证实,贾家二层房屋与平房评估总值为193999元。两相折算,以被害人为首的村委会这边还应当补偿给贾家10万元左右的拆迁费用。然而,在2013年5月9日,被害人组织他人强拆贾家楼房之后,一直到案发当日2015年2月19日为止,在接近两年的时间里,贾家始终没有收到相应的补偿费用,也再未分到其他的置换房。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认定贾敬龙一家已经获得的拆迁补偿是合法并合理的呢?
当下的中国,房屋是绝大多数公民财产的主要部份。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来看,无论在案件事实认定还是法律理由的简单论证中,都有意地突出贾敬龙蓄意报复、事先预谋与当众杀人等从严的情节,却对引发贾敬龙杀人的前因与相关背景一笔带过。一、二审判决中均称贾敬龙是“因2013年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与该村村长兼书记何××结下怨恨,并产生要找何××报仇的想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中则称其“对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这样的描述表面看来中性客观,实际上却掩盖了上述的贾家房屋被拆的补偿不足实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基本事实。
作为一名以行政诉讼为主要业务领域的执业律师,我从贾案看到行政法的无奈,看到一些公务员的滥用职权,而法律没有给人民群众一个说法。国务院的征收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实际情况如何呢?贾案中高营派出所接警记录表明,2013年5月4日0时30分、5月7日1时30分、两次接贾敬龙报警电话,称有人要强拆其房子,将其家门窗玻璃砸坏。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次报警均发生在半夜。此外,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部调度中心的接警记录表明,2013年5月7日18时02分与19时49分,两次接到贾敬龙的110报警电话,称自家二层楼房遭到强拆。2013年5月9日当天发生暴力强拆的行为,贾敬龙及其家人遭到殴打,尤其是其表哥王会勇因为将强拆的过程用手机录下来,不仅手机被夺走砸坏,而且还遭到拳打脚踢,右眼眶被打破还缝了几针。高营派出所接警记录表明,5月9日8时40分,接贾敬龙报警电话称有人强拆他家旧房。但事实是,虽有贾敬龙的报警,警方也派员来到现场,当天实施强拆与暴力殴打的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处分,此事件最终是不了了之。(5)强拆当天,贾敬龙新装婚房、家居、嫁妆等均被毁坏,所养的几条藏獒被人带走;而强拆当天,距贾敬龙预定的结婚时间还有18天,2013年5月25日本来是贾敬龙结婚的日子。贾敬龙拟作婚房使用的旧房遭到强拆之后,一直到案发为止,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公安机关、检察院乃至信访机关依法给了贾敬龙一个说法吗?纳税人的税收养活了公务员,可公务员在贾案中依法履行了职责吗?
上述事实表明,是非法拆迁激化了矛盾,酿成了血案。正如劳东燕老师所说:“本案被害人何××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关裁判文书中所提及的否定被害人过错的理由并不成立;当法院认定以被害人为首的村委会对贾敬龙一家的拆迁费用已作合理偿时,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的偏差。”“这些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都能够合理地表明,本案被害人何××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倘若被害人何××在组织拆迁的过程中,能够依法办事与文明拆迁,本案这样的悲剧就不至于发生;退一步说,如果何××虽然实施暴力强拆,但之后能够给予贾敬龙一家应得的拆迁补偿,也不至于使矛盾激化到促使贾敬龙起意杀人的程度。因被害人何××组织暴力强拆贾家楼房在前,扣留拆迁补偿在后,同时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未将应当发放的养老金发放给贾敬龙的家人,使得其与贾敬龙之间的人际矛盾不断地升级,存在明显的被害人过错。”
鉴于上述贾敬龙犯罪确系非法拆迁所引起,被害人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贾敬龙又存在自首的情节之事实,我认为本案不应判处贾敬龙死刑,更不应适用立即执行。
转自作者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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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律师:关于贾敬龙案所涉拆迁违法的问题
贾敬龙案虽然缺了主流媒体的关心并受到某些网管的封杀,我的头条文章被删了两次,新浪、搜狐博客的文章分别被删了一次。
有人劝我,按照司法部下月1日实施的新规,律师对生效的司法裁判不能品头论脚。但是,在法学界和不动产权利实务界,我自以为,对拆迁问题,我不仅有发言权,还有发言的义务。这不仅因为拆迁合法性本身是一个行政法上的问题,还因为近年来拆迁是社会矛盾的源头之一,作为一直从事拆迁法律研究和实务的法律人,作为征收拆迁最早的教科书《房屋拆迁实务》、《房屋征收实务》以及《律师从事房屋征收拆迁业务操作指引》的撰写人,我这方面的研究成就在被社会认可的同时就具有了一个学者相应的发言义务。时下中国有一种逆流,就是面对尖锐的社会问题,不是努力去解决问题,而是用尽方法去解决发现并指出问题的人。把司晨的公鸡都宰了,没有公鸡的鸣叫,太阳还是照常升起来的。虽然雾霾严重的天空看不见太阳,太阳依旧在天空并决定着人类的生存。
我十分赞成清华大学劳东燕老师的观点:“讨论贾敬龙该不该死,最终要回归到刑法中来,看他到底符不符合刑法中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而要对这个问题展开刑法层面的探讨,又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与把握”。劳老师对于贾案的刑法理论问题的论述是公允、科学的,我当然赞同。但对贾案涉及拆迁非法的问题,可能是因为是常识可以解决的,学者都没有针对性的论述,以致于这两天有几篇文章似是而非地否认拆迁的违法性。而以村官何建华子女名义发表的文章与法院的裁判一脉相承,丝毫也不承认该拆迁活动的违法性。而网络上周小平、徐雪芬等人则似乎成了“拆迁法专家”在似是而非的高调,因此善良的人们无法沉默,应该继续发声。本来想在原定10月28日召开的研讨会上说清楚贾案涉及的拆迁活动非法的问题,但会议因故取消,为此,我感到有必要书面说一说这个问题,以正视听。
所谓“拆迁”,无非是有关“拆房子、迁人走、给补偿”的一种制度。1991年,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使拆迁制度成型。2001年修订后,拆迁矛盾激化。2009年,唐福珍自焚事件引起社会震动,推动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我曾经认为征收条例取代拆迁条例这一进步能夠规范中国的拆迁活动,结果是一场不太甜美的中国梦。
国务院的征收条例规定启动拆迁程序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价,还规定强拆必须经法院准许后依法进行。显然这些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规定的实施阻挡了贪官污吏和奸商们的发财路,从而使过去的拆迁变的困难重重。于是,就出现了绕开征收法律程序的歪门邪道,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以“拆违”代拆迁
近些年来,各地整治违法建筑的运动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违法建筑当然要整治,但必须依法进行,不是简单的一拆了之。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有多种形式,拆除是最无奈的手段。然而,有些地方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把合法建筑也借机拆除,以降低拆迁成本,这应该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二、以“拆危”代拆迁
危房需要维修,无法维修的拆掉重建。这本来是房主的权利,却被违法者滥用成了强拆的借口。只有该房屋确系危房并威胁公共安而房主无力修缮且无修缮价值,政府才能为了公共安全依法拆之。否则,是滥用职权。
三、无边的“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本来是为民谋福祉的好事,却被土地财政的拥趸们搞成了官商勾结牟取暴利的挡箭牌,搞的时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下的城市到处都是“棚户区”了。本来即使真的是棚户区,改造也应依法进行,遵守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有法不依,必是妖孽。
四、歪了的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本来必须依法才能进行,但近年来,城中村改造成为城市化的重要途径,在商人们的推动下,这一领域成为规避法律损害民众利益最严重的区域。在金钱的推动下,少数学者在牟利性学术机构的策划下为地方政府设计了五花八门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其核心都是避开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对不动产征收的限制来拆迁牟利,祸害社会的违法勾当。
贾敬龙的家被毁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有一个被喊的很高的“少数服从多数”口号,这是明显违反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人权和财产权的规定的错误口号,其实质是一些人无视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权钱勾结,假借多数人名义剥夺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损害法治与公众利益。一
关于法律保留原则在2000年出台时就已经明确,之后的宪法和物权法又对于公民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2011年,国家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改正了此前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第八条的错误,是先由全国人大修改进行法律授权才得以进行。
遗憾的是,“法律保留”理论经历了漫长的变迁过程,至今仍遭遇频繁冲击。上述四种违法的拆迁模式大多是地方政府违反我国《立法法》有关“法律保留”制度的规定任性而为,致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来自行政立法的侵害。一些地方对拆迁民房包括城中村改造的事项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规定,而另一些地方则表现为地方规章或红头文件从而成为非法拆迁的挡箭牌。都是违法违宪的。
现实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以牟利为目标的城中村改造仍然与法冲突。目前全国各地的城中村改造除了少数项目确属全体农民真正自愿的外,凡是以少数服从多数并以是乡镇政府与村官们强力推动的都是违法违宪的行为,其后果不仅是损害农民利益还破坏了法治的统一,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以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贾敬龙案涉及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在省、市、区、街道、村五级联手操纵下,以村民代表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由村官组织强拆,这无疑是一种践踏法律、侵犯村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径。
此前,人们关注贾案,偏重强拆的非法性,这个问题,清华何海波教授已经有专业观点,我不再重复。此刻我还应该强调涉案拆迁补偿的非法性。三级法院对贾敬龙杀人动机的相关事实与情节做了扭曲性的认定,将该案不合理地剪裁为蓄意报复预谋杀人的恶性案件,而这种剪裁完全违背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回避了包括贾家在内的村民被拆迁房屋未获得足额补偿的基本事实。
上面这张贾同庆贾敬龙之父签名的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也是一份霸王合同。首先,其第一条的规定“凡是在本次拆迁范围的村民,必须按照我村制定的拆迁改造方案各条款执行。”我不禁要问:这个拆迁改造方案制定时得到了所有村民的同意吗?至少贾同庆没有同意。在房主不同意的情况下,村官们凭什么代表村民呢?
其次,该合同的第二条规定“凡是不支持我村旧村改造及其有关规定的,后果自负。”这话是杀气腾腾啊!有了这话,这合同还是合同吗?事实上,贾敬龙之父贾同庆2010年11月10日是在其母与其妻的养老金被扣着不放,同时,村里其他亲戚家的分房也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才被迫在这个霸王合同上签字的。
再次,该合同内没有提及贾家的二层楼面积是多少?院子空地多少?评估价是多少?贾家按合同可以得到多少房屋补偿款?虽然贾家按合同可以置换200平方的房屋,这种置换的是否无偿,合同没有说。贾家得两套房子面积多少?单价多少?为此补交了多少钱?这种拆迁协议必备条款统统没有,何以保证被拆迁人能够获得法律规定的“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
最后,不争的事实是在强拆事件之前,贾敬龙一家拿到过两套房屋,但2012年1月17日拿到的第一套130多平米的房屋(即高层6-1-301),并非拆迁补偿分得,而是拆迁旧房之前,作为村民按正常价格所购买。2013年2月20日拿到的第二套(多层10-1-302),才是拆迁后分得的置换房。北高管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室所出具的收据表明,前一房屋应交房款为148333元,后一房屋应交房款为21958元。两个房屋的平米均价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倘若是拆迁置换房屋,不可能存在这样的价格差;贾敬龙之父贾同庆与其姐贾敬媛的证言也均证明,自始至终贾家只分到过一套置换房,村里一直扣着一套该分给他家的房屋。两套房屋总价170291元,其中,93413元是以贾家二层房屋评估与搬迁费所抵,而北高营旧村改造拆迁房屋估价结果报告证实,贾家二层房屋与平房评估总值为193999元。两相折算,以被害人为首的村委会这边还应当补偿给贾家10万元左右的拆迁费用。然而,在2013年5月9日,被害人组织他人强拆贾家楼房之后,一直到案发当日2015年2月19日为止,在接近两年的时间里,贾家始终没有收到相应的补偿费用,也再未分到其他的置换房。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认定贾敬龙一家已经获得的拆迁补偿是合法并合理的呢?
当下的中国,房屋是绝大多数公民财产的主要部份。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来看,无论在案件事实认定还是法律理由的简单论证中,都有意地突出贾敬龙蓄意报复、事先预谋与当众杀人等从严的情节,却对引发贾敬龙杀人的前因与相关背景一笔带过。一、二审判决中均称贾敬龙是“因2013年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与该村村长兼书记何××结下怨恨,并产生要找何××报仇的想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中则称其“对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这样的描述表面看来中性客观,实际上却掩盖了上述的贾家房屋被拆的补偿不足实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基本事实。
作为一名以行政诉讼为主要业务领域的执业律师,我从贾案看到行政法的无奈,看到一些公务员的滥用职权,而法律没有给人民群众一个说法。国务院的征收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实际情况如何呢?贾案中高营派出所接警记录表明,2013年5月4日0时30分、5月7日1时30分、两次接贾敬龙报警电话,称有人要强拆其房子,将其家门窗玻璃砸坏。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次报警均发生在半夜。此外,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部调度中心的接警记录表明,2013年5月7日18时02分与19时49分,两次接到贾敬龙的110报警电话,称自家二层楼房遭到强拆。2013年5月9日当天发生暴力强拆的行为,贾敬龙及其家人遭到殴打,尤其是其表哥王会勇因为将强拆的过程用手机录下来,不仅手机被夺走砸坏,而且还遭到拳打脚踢,右眼眶被打破还缝了几针。高营派出所接警记录表明,5月9日8时40分,接贾敬龙报警电话称有人强拆他家旧房。但事实是,虽有贾敬龙的报警,警方也派员来到现场,当天实施强拆与暴力殴打的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处分,此事件最终是不了了之。(5)强拆当天,贾敬龙新装婚房、家居、嫁妆等均被毁坏,所养的几条藏獒被人带走;而强拆当天,距贾敬龙预定的结婚时间还有18天,2013年5月25日本来是贾敬龙结婚的日子。贾敬龙拟作婚房使用的旧房遭到强拆之后,一直到案发为止,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公安机关、检察院乃至信访机关依法给了贾敬龙一个说法吗?纳税人的税收养活了公务员,可公务员在贾案中依法履行了职责吗?
上述事实表明,是非法拆迁激化了矛盾,酿成了血案。正如劳东燕老师所说:“本案被害人何××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关裁判文书中所提及的否定被害人过错的理由并不成立;当法院认定以被害人为首的村委会对贾敬龙一家的拆迁费用已作合理偿时,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的偏差。”“这些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都能够合理地表明,本案被害人何××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倘若被害人何××在组织拆迁的过程中,能够依法办事与文明拆迁,本案这样的悲剧就不至于发生;退一步说,如果何××虽然实施暴力强拆,但之后能够给予贾敬龙一家应得的拆迁补偿,也不至于使矛盾激化到促使贾敬龙起意杀人的程度。因被害人何××组织暴力强拆贾家楼房在前,扣留拆迁补偿在后,同时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未将应当发放的养老金发放给贾敬龙的家人,使得其与贾敬龙之间的人际矛盾不断地升级,存在明显的被害人过错。”
鉴于上述贾敬龙犯罪确系非法拆迁所引起,被害人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贾敬龙又存在自首的情节之事实,我认为本案不应判处贾敬龙死刑,更不应适用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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