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爱国主义是一种幼稚病(之二)

把众多的人通过某种经济、政治、道德与法律关系组合起来,你就构成了一个特定形态的“国家”。国家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的神秘之物,它无非由是处于特定法律和政治关系的个人组成的实体;忽略了个体,也就不可能有意义地谈论国家。尤其在专制国家,几乎所有战争都是对国家(也就是人民)利益的损害,因而一个真正的爱国者也必然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爱国”之本是“爱人”

“爱国主义”的问题首先是在于“国”,其次才“爱”。 “爱国”,首先要明确爱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否则,对象弄错了,可能导致缘木求鱼甚至“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后果,以至“爱”得越深、害处越大。本文认为,要正确理解“国”,首先必须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避免陷入整体主义的误区。当然,明确了“爱”的对象之后,还要注意“爱”的方式;否则,错误的方式同样会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是和整体主义(holism)相对的一种研究思路。整体主义强调事物的内在联系,并坚持整体——宇宙、社会或人体——是一不可分割并不可约化为其组成部分(如社会中的个人或人体中的器官)的有机体,否则就像“盲人摸象”那样割裂了事物之间的联系,破坏了有机体的本来面目。 虽然整体主义思维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推到极端就可能导致危险的社会后果。个体主义虽然承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但坚持整体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体组成的,且只有被分解为更细小的组成部分并分析不同部分之间的联系才能获得认识;泛泛地谈论“整体”在理论上没有意义,在实践中则可能是危险的,因为它可能被用来支持一些本来在更细致的分析面前站不脚的观点。因此,凡是谈到宇宙,就不能不具体分析宇宙的组成部分;谈到社会或国家,就不能不把着眼点放在组成这些整体的众多个人;谈到人体,就只能深入到人体中去研究人的大脑组织、器官、循环系统等等,而不是抽象地谈“人”。把这些器官按一定方式组织到一起,你就获得了一个“人”;把众多的人通过某种经济、政治、道德与法律关系组合起来,你就构成了一个特定形态的“国家”。国家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的神秘之物,它无非由是处于特定法律和政治关系的个人组成的实体;忽略了个体,也就不可能有意义地谈论国家。

但在中国这样一个专制传统极为悠久的国家,“国”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被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而且被认为是代表了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完全压倒了私人个体。但事实上,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国家纯粹是一个虚构,因为它不代表任何实在的人;要使“国家”像在中国那样行使那么大的权力,其背后还必须有一套关于国家运行的具体理论(譬如古代儒家的或现代执政党的理论)。这套理论决定了究竟是谁通过什么方式行使这个国家的实际权力。没有它,“国家”就成了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幽灵,不能对人的实际生活发挥任何作用(好的或坏的)。就和“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样,没有具体的人支撑的“国家”同样是空洞的。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国家事实上是一个具体化和个体化的东西:具体的人在合法或不合法地代表这个“国家”行使着权力。

因此,国家的整体主义观念其实只是一个迷惑人的假象。如果对它不加质疑地接受,那么它的作用就是提供一种迷人的烟幕,麻痹人们的防范意识,进而允许某些人在这个烟幕背后以国家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干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这是为什么大凡专制主义国家都存在着一套使专制行为合法化的整体主义理论, 而整体主义思维的害处也在中国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出来。

托马斯·潘恩:爱国者的责任就是保护国家不受政府侵犯。

既然如此,我们在谈论爱“国”之前,就不能不先弄清楚“国”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也不能不充分认识到整体主义思维的局限性并警惕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只有借助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才能避免陷入整体主义的误区。在方法论的个体主义面前,国家的虚假光环顿时消失了。根据个体主义的定义,国家不是别的,就是处于一定政治和法律关系的人的集合体。因此,所谓爱这个国家,不是指别的,只能是指“爱”这个国家的人。

但究竟“爱”谁呢?诺大一个国家,可是什么人都有:既有圣人君子,也有平常百姓,还有十恶不赦的罪犯!显然,不可能要求人们爱这个国家的每个人。我们平时所说的“爱国”,实际上只是指“爱”这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之所以如此,盖由于人成长、生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必然和其中许许多多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交流。一旦脱离了原始的蒙昧状态,文明社会就注定离不开社会分工。看看现代社会的人每天生活的必需品,都不是由个人劳动完成的,而是通过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换形成的复杂网络提供的。正是这种物质和精神上的交流维系了文明社会,使其中的个人过上健康、安全、舒适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都依靠这个社会的其他人而活着;久而久之,便自然对其长年生活的人和土地产生了一种依恋的情感,使人乐意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至少不做损害社会其他人的事情。

这是为什么当年苏格拉底即使在认为雅典陪审团判处自己死刑不公正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逃亡他国,因为如果认为对自己的惩罚不公正就逃避按照法律程序做出的惩罚,那么城邦的法律制度就丧失了效力,而这对于城邦的人民来说显然是莫大的伤害。苏格拉底之所以平静地接受了他本不应该接受的死亡,不是因为他屈服于雅典陪审团的不公正判决,而正是出于他对生于斯、长于斯的雅典城邦的热爱。 苏格拉底是因为鼓励年青人反思和挑战当时的社会传统及其思想基础而被处死的,而他选择死亡的理由最终证明他是一位真正的爱国者。

爱国的例证: 社会功利主义者

根据上述定义,既然爱国主义是指爱这个国家的大多数人,那么几乎立刻可以断定社会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也必然是爱国的。根据边沁和密尔的经典论著, 社会功利主义主张国家应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国家行为,都应该最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所有个人利益之和。在这个意义上,功利主义只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一种简化,它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定义为个人利益的线形叠加。既然功利主义要求人们尊重并促进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国家的根本利益,因而功利主义者一般也可被认为是爱国主义者。

然而,社会功利主义者又不是狭隘的爱国者。由于功利主义以社会为基点,因而它是超越国家和国界的。因此,当不同国家和地区发生冲突的时候,功利主义者未必站在本国的立场上,盲目支持本国政府或人民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功利主义坚持一种普世性的视角,平等对待本国和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并要求国家的政策或行为不仅有利于本国人,而且有利于所有人。在这个意义上,和自由主义等普世性哲学一样,功利主义也具有国际主义倾向。

中国的墨家可以作为一个经典的例子。孟子对墨子的总结很准确:“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尽管墨家理论并没有发展到边沁和密尔那么系统,也没有那么明确地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样的公式,但其功利主义倾向是十分明显的:“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今吾本原兼之所生,天下之大利者也;吾本原别之所生,天下之大害者也。” 在那个年代,墨家能将考察的视角放在平民百姓的利害关系上,而不是“仁者无敌”之类空洞的说教, 应该说是极为难能可贵了。

萧伯纳:除非你把爱国主义从人类中驱逐出去,否则你将永远不会拥有一个宁静的世界。爱国主义是一种有害的、精神错乱的白痴形式。爱国主义就是让你确信这个国家比所有其他的国家都要出色,只因为你生在这里。

也正是站在平民立场上,墨子主张天下和平、反对并谴责几乎以任何名义的战争,因为在专制国家,几乎所有的战争都是由统治者的野心发动的,对普通老百姓则有百害而无一利。“今若夫攻城野战,杀身为名,此天下百姓之所皆难也。……况于兼相爱、交相利,则与此异!”“国家发政,夺民之用,废民之利。若此甚众,然而何为为之? 曰:我贪伐胜之名,及得之利,故为之。” 谁贪图胜利、领土、权力之虚名?无非就是当时大大小小的封建诸侯。战争对于他们来说是扩大财富、疆土和权力的手段,流血和死人的代价则由平民百姓来承担,又何乐而不为?抛开御用文人为战争搜寻的各类托词不谈,战争对于墨家来说在本质上就是杀人而已。因此,“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若一词说往,杀十人,十重不义,必有十死罪矣;杀百人,百重不义,必有百死罪矣。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 事实上,“君子”未必如此清楚这套并不难懂的道理。这正是为什么墨子不惜“摩顶放踵”,为了让封建君主“放下屠刀”而奔走呼号。

现在设想墨子试图说服本国的君主为了人民——包括本国和邻国人民——的利益而放弃战争,他是否应该被贴上“卖国”的标签呢?在狭隘的“爱国主义”看来,他似乎显然是在损害本国的利益。但即使限于本国利益而言,即使战争胜利了,疆土扩大了,统治者的野心和虚荣满足了,老百姓除了充当炮灰并承担战争的成本之外,真正能从战争中得到什么?对于这个根本问题,墨子朴素的功利主义学说提供了一个难以辩驳的解答:尤其在专制国家,几乎所有战争都是对国家(也就是人民)利益的损害,因而一个真正的爱国者也必然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转自:千帆过尽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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