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者陈亮的维权历程

受工伤后被企业主驱出工厂

工伤者陈亮,江西上饶市人,2013年3月12日入职永康市思腾彩印包装厂从事印刷工作,2013年5月14日在工作中被机器轧伤,企业主将陈亮送至永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中指中节骨折,行内固定术治疗7天后出院,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出院后返回工作单位要求企业结算工资时,被企业主以不是该厂工人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并将其赶出工厂。

请公民代理上当受骗

迫于无奈往返老家养伤。2013年7月6日回永康医院拆处内固定物,为讨回工资及工伤赔偿款,经医院发名片的人(公民代理人,他们经常到治疗工伤的医院向工伤者民名片以招揽业务)介绍到一位类似专业劳动维权的人,通过沟通与了解实际的维权费用,发现他并不专业,最终没有把案件给其代理。后来陈亮也找过其他的律师咨询,永康律师告知陈亮要先取得法律援助中心的放弃援助确认书才可以帮陈亮代理。于是经人介绍找到了东阳市一家叫TT索赔的讨债公司,表面上看上去这家公司办公面积比较大而且是东阳的公司,比较放心。沟通后交了一千元立案费,并签定了协议,协议约定结案后还要收取案件标的的20%代理费。半个月后陈亮在次来到TT索赔进一步了解事情的进展却被告知很忙,叫陈亮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

因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受阻

2013年7月22日,陈亮欲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但被告知永康的工伤赔偿解决程序是要先到当地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调解,且陈亮也没有能证明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所以不受理陈亮的工伤认定申请。

中国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三十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代替工伤职工在受伤后的一年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

同时,中国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争议的程序为: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起诉到法院→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到中级法院→用人单位不支付生产判决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认定、鉴定、一裁两审、强制执行,中间任何环节双方都可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而非强制。

永康对工伤争议解决程序的地方规定:

1、有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向当地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需取得由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调解未果书[要取得调解未果书很难,很多工友都被迫接受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起诉→不服判决可上诉→不支付生产判决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没有工伤保险的:向当地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需取得由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调解未果书[要取得调解未果书很难,很多工友都被迫接受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立案后由仲裁委员会安排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开庭审理(仲裁开庭时仲裁员会要求工人调解解决,如工人不配合或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按法律规定赔偿金数额,仲裁员便会以没有经工伤认定为由要求工伤者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仲裁庭开庭审理→不服仲裁可起诉→不服判决可上诉→不支付生产判决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有95%以上的工伤者无奈被调解解决工伤争议。

向芝英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争议调解

2013年7月23日,陈亮向芝英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争议调解,并提出了赔偿五万元的调解请求,当时企业主也来到芝英街道劳动保障所的调解现场,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过大而不欢而散。

向芝英街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月31日,因调解失败,陈亮向芝英街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此后芝英街道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认为陈亮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多次要求陈亮降低赔偿数额而被陈亮拒绝。故而芝英街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陈亮的工伤未经工伤认定而作出暂不开庭审理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也就是说永康市属县级市,法律规定只能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永康市将古山镇、龙山镇、芝英街道同时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永康市在设立这些乡镇仲裁机构时却不配备相关的场地和工作人员,都是劳动保障所和仲裁委员会同一个办公室,即一个工作人员、一个办公室和两块牌子(劳动保障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些乡镇的维权工人要求仲裁开庭审理,这些乡镇、街道仲裁委员的工作人员会以没有人手和没有开庭场地为由推拖。如果维权工人向永康市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市仲裁院又会以乡镇、街道仲裁机构属于同级关系而推回乡镇仲裁机构。

据了解,永康市的三个乡镇、街道仲裁机构每年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少之又少,甚至有个别仲裁机构一年一个仲裁裁决都没有。

接触劳工NGO,向劳工NGO寻求援助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为了维权,陈亮开始利用网络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通过网络认识了永康小小鱼劳工服务部,通过参加了几次小小鱼劳工服务部举办的《打工者维权培训》活动,让陈亮更坚定了维权的信心和看到了维权成功的希望。于是陈亮没有找工作全身投入维权中。通过小小鱼劳工服务部工作人员的指导,想尽办法终于和与用人单位补签了书面合同,并于2013年8月22日向永康市人社局又一次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交后,陈亮平均每一个星期都会去社保局问结果,与社保局交涉共计20余次,一直未得到人社局的回复。通过参加小小鱼劳工服务部的维权培训,陈亮了解了工伤认定的期限,但此时已距陈亮提交材料时已达四个月这久,最后实在是忍不住心里的火与工伤认定科的工作人员大吵一架,并试图要掀掉人社局工伤认定科的办公桌。最后人社局工伤认定科的工作人员带陈亮找到科长,陈亮要求尽快作出工伤认定书,2013年12月9日,陈亮终于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直至2013年12月24日陈亮才收到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此时离陈亮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已5个多月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伤残鉴定后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2014年2月24日陈亮向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并于2014年3月31日鉴定为伤残九级。随后陈亮将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书一同送至芝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告知在次先行调解,陈亮认为没有诚意的调解只能浪费更多的时间,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工伤事件作出裁决。仲裁委收下材料叫等待开庭通知。时间过去一个月依然没有开庭通知,多次交涉无果后又一次与芝英街道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大吵一架。通过小小鱼劳工服务部的指导,于是在浙江省人社局官网,与国家信访局进行了书面投诉。省人社局,国家信访局都以不同方式的书面处理报告送达当地社保局及市政府要求妥善解决。最终于2014年5月9日收到了开庭通知书,决定于2014年7月25日开庭审理。

2014年8月7日,经永康市芝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永康市思腾彩印包装厂支付工伤者陈亮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3000余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陈亮从申请仲裁到作出裁决历时1年零7天。

不服仲裁结果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因陈亮不服仲裁裁决,2014年8月13日,陈亮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2014年8月27日,用人单位永康市思腾彩印包装厂也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2014年8月27日,陈亮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的(2014)金永民初字第1797号开庭传票,要求陈亮及被告永康市思腾彩印包装厂于2014年9月30日上午8时40分到永康法院开庭审理。但9月30日晨陈亮到永康法院后,该案审理法官只是对陈亮说对方要求他重新鉴定,该案延后审理,等待通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重新伤残鉴定

用人单位在收到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到法院起诉之前均没有提出要对伤残情况重新鉴定,从作出鉴定结论到用人单位提出重新鉴定已达5个月之久,属生效的法律文书。审判法官季玲玲对陈亮说:你不在鉴定委托书上签字也没用,陈亮们视为你默认。当日开庭不欢而散。由于法院以重新鉴定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造成了双方激烈的争吵。

后来陈亮找过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答复是案件在审理期间中院不可干涉,如果判决有问题可以提起上诉。

后来又以书面形式向永康市人大法工委反映情况,但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回复。

无奈之下陈亮在网络上发贴求助,并得到一些人士的关注和网络转载,贴文如下:

永康断指工人流血再流泪

工伤者陈亮,2013年3月12日入职永康市思腾彩印包装厂工作,2013年5月14日工作中受伤,至左中指中节骨折,经永康市第六人民医院内固定术治疗7天后出院,出院后返回工作单位要求结算工资时被企业主以不是该厂工人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并将其赶出工厂。

2013年7月,陈亮以永康市思腾彩印包装厂拖欠其工资和工伤待遇为由向永康市芝英镇劳动保障所申请调解,调解无果后按照永康市工伤双轧制(企业未给陈亮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方式向永康市芝英仲裁委申请争议仲裁。

仲裁立案后工芝英仲裁委多次要求陈亮与用人单位调解,但终因数额差距过大而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10月。芝英仲裁委要求陈亮先做工伤认定、鉴定后再开庭审理。2013年12月24日,陈亮所受之伤经永康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31日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

2014年8月7日,经永康市芝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永康市思腾彩印包装厂支付工伤者陈亮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3000余元。从双方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仲裁裁决结果出来已有四个多月,鉴定结论早已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并没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也没有向更高一级的省劳动能力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014年8月13日,陈亮不服裁决结果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2014年8月27日,用人单位永康市思腾彩印包装厂也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2014年8月27日,陈亮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的(2014)金永民初字第1797号开庭传票,要求陈亮及被告永康市思腾彩印包装厂于2014年9月30日上午8时40分到永康法院开庭审理。但9月30日晨陈亮到永康法院后,该案审理法官只是对陈亮说对方要求他重新鉴定,该案延后审理,等待通知。

2014年9月4日,永康市人民法院法官季玲玲电话通知陈亮到法院领取司法文书,陈亮到法院后取得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民初字第1925号开庭传票和同案的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让人不解的是:这份通知书显示,陈亮在该案中的身份已由原来的原告变成了被告,案号也莫名其妙的变了(并没有另外收到起诉书副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而该案中,工伤者陈亮在2014年8月13日起诉,用人单位永康市思腾彩印包装厂于2014年8月27日才提起起诉,先起诉的陈亮理应为原告,后起诉的永康市思腾彩印包装厂为被告,但事实却正好相反,很显然错误在于法院。

2014年10月10日,陈亮按照传票上的开庭时间如期来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在庭审现场,审判法官季玲玲拿出一份《鉴定委托书》要求陈亮签字,陈亮拒绝签字并根据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十五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而该案双方在收到鉴定结论书的有效重新申请鉴定期内并没有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属生效的法律文书。)审判法官季玲玲对陈亮说,你不在鉴定委托书上签字也没用,我们视为你默认。当日开庭不欢而散。

2014年12月4日,陈亮收到浙江省丽水市天平司法鉴定所的手机短信通知,丽水市天平司法鉴定所声称受永康市人民法院委托,对陈亮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一般是故意伤害案中确定伤害程度或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只有劳动能力鉴定或者伤残等级鉴定才能向公司索赔。

司法鉴定是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有关特殊或技术问题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为了确定工伤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而为的。

而该案中,陈亮受的是工伤,永康市人民法院视陈亮已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于不顾,而委托非本区域(跨市)的丽水市天平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实属奇葩。

2014年12月7日,陈亮前往浙江省丽水市天平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再次鉴定。

2014年12月21日,应永康市法院通知前往永康市人民法院取得浙江省丽水市天平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书,经鉴定为劳动能力九级。

再次开庭审理

2015年1月7日,永康市人们法院对陈亮的工伤案件重新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月13号收到判决书,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陈亮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0,200余元。

2015年3月2号,陈亮向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后才得知用人单位已停止生产经营,资产也已在法院开庭前变卖或转移。用人单位是经工商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非法人企业,投资人或经营人是要对企业的经营及债权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但经法院查明,该企业的投资人名下却已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了。从申请执行至今已一年半,仍没有得到法院执行局的任何回复。

陈亮想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去向永康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或者行政诉讼,可是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却不给他出具执行中止书。

陈亮的维权路还遥遥无期……

转自:小小鱼劳工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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