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某某某拒绝聘请律师”。
法律规定,你们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被关押人的近亲属,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前人为什么要发明这样一种制度呢?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让家人尽快为被关押的人提供帮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请律师,并让律师和被捕人见面。如果不让亲属和律师提供帮助,通知近亲属的规定就毫无价值。
有人可能会说:“不是我们不让被关押的人与律师见面,而是他本人拒绝与律师见面。”笔者以为,这种可能性是有的,鄙人也相信你们公检法中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不会欺骗近亲属,但是万一有个别人讲了假话怎么办呢?谁能保证你们公检法的工作人员百分百地一句假话不说?为了证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没有讲假话,就必须让被关押的人与近亲属以及律师见面,让他当面说清楚。这个道理,鄙人早在《为什么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捕人家属?》(《南方周末》1998年7月3日)一文就论证过。
有人可能会说:“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不就能够证明办案人员没有讲假话了吗?何必让他与律师见面呢?”笔者以为,这种理由仍然不是充分的理由。律师是为被逮捕、被关押的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他为何要拒绝律师帮助呢?这很不正常嘛。除非他当面对近亲属和近亲属聘请的律师讲,不然,即使他真的说过,甚至真的把这句话写在纸上,那也是不可信的。为什么?因为在不能和亲属以及律师见面的情况下,被捕人的行为能力因失去自由而大打折扣,变得和未成年人差不多,成了不懂事的小孩,他的承诺与不懂事的、没有行为能力的小孩的签字承诺一样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原理,笔者在《人身自由与行为能力》(《南方周末》2004年2月5日)一文中早就论证过。
因此,越是“拒绝聘请律师”的被捕人越是应当让他与近亲属以及律师见面,以获得律师的帮助,以证明你们办案人员没有讲假话。否则,对被捕人肯定是不公正的。
第二,“某某某供认不讳”。
连毛泽东都主张“不亲信口供”,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更是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而保持沉默正是无罪推定的精髓。既然如此,口供还有多大价值?因此,你们越是说“某某某供认不讳”,心里恐怕越是不踏实,越说明你们证据不充分。你们反省一下试试,在你们的心灵深处是不是有这样的想法:“反正他自己都承认了,还能怪我吗?”
一般人不会供认不讳。在没有律师和亲人帮助的情况下,即使“供认不讳”也是不可信的。所以,你们最好不要说“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罪行供认不讳”这样的话。
第三,“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
皇权时代有所谓“八议”之说,其中有一条就是“议功”:凡是功劳都可以抵罪。民权时代,辛亥革命以来,法律不再“议功”,你们动不动以“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而减免刑事处罚,这是不是有背现代法治的精神?
再说,那么多自由人都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温家宝总理最近正为此着急呢),一个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又能立什么功呢?当你们说“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时候,人们就会怀疑你们是不是故意包庇某个人了。
你们可能会说“提供侦查线索就是立功”。这话看起来有道理,实际上经不起推敲。成千上万的上访人,哪一天不在为你们提供大量的侦查线索,你们不去利用,反而要求失去自由的人为你们提供所谓有用的侦察线索,岂不是可笑吗?
你们可能会说“这些人能够检举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有利于打击犯罪。”这种话看起来有一些道理,实际上也很难成立。为什么?因为查清犯罪事实、惩罚犯罪行为是你们的责任,也正是你们大显身手、建功立业的机会。怎么能把这样的立功机会让给被捕人和被告人呢?更重要的是,一个人如果犯罪,就是一个不法之人,你们用减轻处罚作为诱饵,诱惑他出卖朋友,使他变成不义之人,这样做道德吗?一个人犯法已经对不起国家和社会了,你们再让他对不起朋友,他将如何做人?
鼓励被捕人、被告人相互揭发,实际上就是鼓励不义,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建设。而在一个不义横行、卖友泛滥的社会里,犯罪率是很难逐步下降的。犯罪率居高不下,难道是你们所希望的吗?
第四,“某某某拒绝上诉”。
法律中有个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鼓励上诉的。既然如此,被判刑的人为什么拒绝上诉呢?这也太奇怪了吧!如果他担心上诉会加刑,那说明你们没有向他讲清法律规定,或者是他没有得到律师和亲人的必要帮助。如果是因为这样的原因而拒绝上诉,你们审判的公正性恐怕是值得怀疑的吧?这样的不上诉又有什么正面价值呢?朋友们,“不上诉率”对你们真的那么重要吗?实际上,民众相信甚至崇拜法院的审判恐怕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你们还是不要一味地追求“不上诉率”为好。
最后,本人也顺便发表一个声明:如果哪一天,刘大生,万一,被关起来了,如果不是当着近亲属和律师的面,所谓“刘大生拒绝请律师”、“刘大生供认不讳”、“刘大生检举朋友有功”、“刘大生拒绝上诉”等等说法,即使有刘大生的亲笔签名,那也不是真的。因此,公检法的朋友们,你们最好也不要那样说。
还要声明一下,刘大生只有抽象的朋友,而没有任何具体的朋友。
刘大生 2006年12月28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转自:法治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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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生:有几句话最好不要说——致公检法的朋友们
第一,“某某某拒绝聘请律师”。
法律规定,你们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被关押人的近亲属,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前人为什么要发明这样一种制度呢?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让家人尽快为被关押的人提供帮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请律师,并让律师和被捕人见面。如果不让亲属和律师提供帮助,通知近亲属的规定就毫无价值。
有人可能会说:“不是我们不让被关押的人与律师见面,而是他本人拒绝与律师见面。”笔者以为,这种可能性是有的,鄙人也相信你们公检法中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不会欺骗近亲属,但是万一有个别人讲了假话怎么办呢?谁能保证你们公检法的工作人员百分百地一句假话不说?为了证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没有讲假话,就必须让被关押的人与近亲属以及律师见面,让他当面说清楚。这个道理,鄙人早在《为什么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捕人家属?》(《南方周末》1998年7月3日)一文就论证过。
有人可能会说:“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不就能够证明办案人员没有讲假话了吗?何必让他与律师见面呢?”笔者以为,这种理由仍然不是充分的理由。律师是为被逮捕、被关押的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他为何要拒绝律师帮助呢?这很不正常嘛。除非他当面对近亲属和近亲属聘请的律师讲,不然,即使他真的说过,甚至真的把这句话写在纸上,那也是不可信的。为什么?因为在不能和亲属以及律师见面的情况下,被捕人的行为能力因失去自由而大打折扣,变得和未成年人差不多,成了不懂事的小孩,他的承诺与不懂事的、没有行为能力的小孩的签字承诺一样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原理,笔者在《人身自由与行为能力》(《南方周末》2004年2月5日)一文中早就论证过。
因此,越是“拒绝聘请律师”的被捕人越是应当让他与近亲属以及律师见面,以获得律师的帮助,以证明你们办案人员没有讲假话。否则,对被捕人肯定是不公正的。
第二,“某某某供认不讳”。
连毛泽东都主张“不亲信口供”,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更是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而保持沉默正是无罪推定的精髓。既然如此,口供还有多大价值?因此,你们越是说“某某某供认不讳”,心里恐怕越是不踏实,越说明你们证据不充分。你们反省一下试试,在你们的心灵深处是不是有这样的想法:“反正他自己都承认了,还能怪我吗?”
一般人不会供认不讳。在没有律师和亲人帮助的情况下,即使“供认不讳”也是不可信的。所以,你们最好不要说“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罪行供认不讳”这样的话。
第三,“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
皇权时代有所谓“八议”之说,其中有一条就是“议功”:凡是功劳都可以抵罪。民权时代,辛亥革命以来,法律不再“议功”,你们动不动以“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而减免刑事处罚,这是不是有背现代法治的精神?
再说,那么多自由人都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温家宝总理最近正为此着急呢),一个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又能立什么功呢?当你们说“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时候,人们就会怀疑你们是不是故意包庇某个人了。
你们可能会说“提供侦查线索就是立功”。这话看起来有道理,实际上经不起推敲。成千上万的上访人,哪一天不在为你们提供大量的侦查线索,你们不去利用,反而要求失去自由的人为你们提供所谓有用的侦察线索,岂不是可笑吗?
你们可能会说“这些人能够检举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有利于打击犯罪。”这种话看起来有一些道理,实际上也很难成立。为什么?因为查清犯罪事实、惩罚犯罪行为是你们的责任,也正是你们大显身手、建功立业的机会。怎么能把这样的立功机会让给被捕人和被告人呢?更重要的是,一个人如果犯罪,就是一个不法之人,你们用减轻处罚作为诱饵,诱惑他出卖朋友,使他变成不义之人,这样做道德吗?一个人犯法已经对不起国家和社会了,你们再让他对不起朋友,他将如何做人?
鼓励被捕人、被告人相互揭发,实际上就是鼓励不义,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建设。而在一个不义横行、卖友泛滥的社会里,犯罪率是很难逐步下降的。犯罪率居高不下,难道是你们所希望的吗?
第四,“某某某拒绝上诉”。
法律中有个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鼓励上诉的。既然如此,被判刑的人为什么拒绝上诉呢?这也太奇怪了吧!如果他担心上诉会加刑,那说明你们没有向他讲清法律规定,或者是他没有得到律师和亲人的必要帮助。如果是因为这样的原因而拒绝上诉,你们审判的公正性恐怕是值得怀疑的吧?这样的不上诉又有什么正面价值呢?朋友们,“不上诉率”对你们真的那么重要吗?实际上,民众相信甚至崇拜法院的审判恐怕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你们还是不要一味地追求“不上诉率”为好。
最后,本人也顺便发表一个声明:如果哪一天,刘大生,万一,被关起来了,如果不是当着近亲属和律师的面,所谓“刘大生拒绝请律师”、“刘大生供认不讳”、“刘大生检举朋友有功”、“刘大生拒绝上诉”等等说法,即使有刘大生的亲笔签名,那也不是真的。因此,公检法的朋友们,你们最好也不要那样说。
还要声明一下,刘大生只有抽象的朋友,而没有任何具体的朋友。
刘大生 2006年12月28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转自:法治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