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平时期,滥用“汉奸”一词折射长期非正常政治生态对语言的恶劣影响
按《辞海》解释,汉奸“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或引诱外国入侵中国,出卖祖国利益的人”;《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较为简略:“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的败类”。
这两种权威解释都内含了“汉奸”一词指代对象的变迁——从汉族败类到中华民族败类。指代对象的变迁使“汉奸”词义日益含混、不准确甚至不合适。对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这个词本身自带的不宜内含使得哪怕权威解释也透出相当的尴尬和无奈,这是用一种极其简化的定性语对一种并不简单的对象作界定时很难避免的,也是把国家跟民族混用必产生的混乱。在各国居民流动性日增、很多人出于种种原因变更国籍已很寻常的全球化时代,继续沿用,更不合适。
不过在抗日战争的特定背景下,全社会对“汉奸”所指有共同认知。日本侵华战争全面开始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1938年发布《惩治汉奸条例》,抗战胜利后发布《处理汉奸条例》(1945),对两部条例所指对象,人们在那个年代的经历弥补了词汇本身的缺陷,不致产生大的歧义。195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财产的指示》。这份文件里的四种重大定性,相比之下,倒是原本词义含混的“汉奸”比另三种对象确定一些。在反侵略战争胜利结束五年半之后,用“战犯”、“反革命分子”定性内战的失败一方,浸透着前现代社会成王败寇的权斗思维,而且随意性极大。新政权想挽留而没留住的胡适也在战犯之列,这个事实尤其对人们了解这类词汇的性质有帮助。
按照成王败寇思维或根据政治斗争不同需要,同样称谓随时可施与不同对象。滥用,几乎是必然的。1949之后直到文革结束近30年间,是和平时期将政治运动常态化时期,也是在国民中不断划分敌我的时期,每次运动都有一批国民被打入敌对分子队伍。这个过程中,社会的一切领域都打上了政治标签。泛政治化社会环境下,语言也高度政治化。我国本来就缺乏重视逻辑的传统,界定事物不注重精确性,这种缺陷在语言政治化时代被极度放大,不重视逻辑走向非逻辑甚至反逻辑,不注重精确性走向不讲理。掌握定性权的一方可以把致人死地的政治帽子任意扣向“猎物”。文革时期此风更甚,连国家主席也背负“叛徒、工贼、内奸”的帽子死于非命。
文革后,人们痛定思痛反思文革、反思历来的政治运动。1949之后整个社会泛政治化对人们思维特性、语言习惯的不良影响也引起思想界的注意和批判性审视。扣帽风一度消停。遗憾的是,这个过程很短……
泛政治化改头换面继续存在。最近三十来年间多次掀起对思想、学术界的整肃运动,尽管没能维持多长时间就流产,但由权力机构掀起的全国性运动沿袭了前三十年惯用的树立靶子、任意定性(如“精神污染”、“资产阶级自由化”、“敌对势力”等)、不讲道理……,这些都对全社会有逆向示范效应。
有这样的条件和土壤,在抗战胜利60年前后,沉寂许久的“汉奸”一词引人瞩目地重出江湖,在一帮人的渲染下,俨然和平时期的中国到处是汉奸。
二.谁在出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汉奸”的词义不准确和含混性埋下任意滥用的种子,早该以准确的法律术语来取代。
但撇开“汉奸”一词的含混性,它所指是背叛国家、出卖国家利益的人。在其他国家,指犯卖国或“叛国”罪的人。跟与敌国交战时期或者被敌国占领时期不同,和平时期犯这种罪的,一般说来是掌握公共资源、特别是掌握国家权力资源的人。百度百科在给出“汉奸”引申义时列出了以下行径:出卖国家疆土、资源,卖空国家利益,给当代人民、后代子孙造成损害。就是说,在和平时期,为一己或小集团私利割让领土、签订有损国家利益的协定(还应该包括向别国出卖情报)之类行径跟战时状态下的“汉奸”行为在性质上相通。但和平时期的这类行径非普通人能为。不掌握或依托权力资源的人、不握有国家经济、政治、军事情报的人,即使心存邪念,意图为祸国家和人民,也不具备实施条件。①
而出卖国家、人民利益,是很严重的罪行,是要进入法律程序按律惩处的。这须得首先由专门机构侦办后再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据事实来认定,除此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作这种认定。
所以,无论这个词是继续沿用还是用准确的法律术语来取代,使用都要极其慎重。一个社会,如果有人可以听凭自己好恶对自己不喜欢的言论随意冠之以“汉奸言论”,对自己不喜欢的人随意扣“汉奸”帽子,还以此为由大打出手且不受惩罚,折射的是这个社会在道德、法律方面的严重缺失。其间,起作用的是社会生活政治运动化时期盛行的逻辑:只要把欲攻击的对象进行政治污名化并为权势所默许,便取得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而对别人采取任何手段的权力。反过来,什么人一旦被打上敌对的政治标签,正常社会中每个公民可依恃的法律、公序良俗的保护就失效了。
可悲的是,这种逻辑在现实中很盛行,而且得到权力默许和纵容。这种逻辑的盛行,也有很有土壤,因为下面这种人太多:他们毫无最起码的政治常识,把国家跟政府混同,甚至跟政党等同,更荒唐的是跟当权者等同。他们根本不在乎国家利益、人民福祉,而是以当权者的好恶来判断敌友,决定亲疏;这些人也闭眼不看国民的生存状态和权利现状,极端无视民瘼,既不承认公民批评和臧否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也无视规范公民之间关系的道德、法律准则……乐此不彼的用“汉奸”这类词汇对别人进行污名化,而他们选取的污名化对象,一定是根据当权者的好恶。对真正出卖国家利益的,唯当权者马首是瞻的人,大体上是不当一回事的。
一个国家,盛行这样的逻辑、充斥一大批头脑被这种逻辑占领的人,距离文明,还很远。
①昨天海外媒体广泛报道了一条新闻:摩根大通料付2.72亿元了结聘请“官二代”调查http://www.broha.com/web/fc/news/detail?id=164836。这条消息对本文提出的观点提供佐证的同时也提示人们,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首先要盯紧掌握权力的人和靠近权力、有近水楼台之便的人。 旧文摘编和改写于2016-7-25
文/肖雪慧(简书作者) 原文链接:http://www.jianshu.com/p/a31bec49bd4d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标注“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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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汉奸” 词汇考兼谈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是什么人
一.和平时期,滥用“汉奸”一词折射长期非正常政治生态对语言的恶劣影响
按《辞海》解释,汉奸“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或引诱外国入侵中国,出卖祖国利益的人”;《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较为简略:“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的败类”。
这两种权威解释都内含了“汉奸”一词指代对象的变迁——从汉族败类到中华民族败类。指代对象的变迁使“汉奸”词义日益含混、不准确甚至不合适。对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这个词本身自带的不宜内含使得哪怕权威解释也透出相当的尴尬和无奈,这是用一种极其简化的定性语对一种并不简单的对象作界定时很难避免的,也是把国家跟民族混用必产生的混乱。在各国居民流动性日增、很多人出于种种原因变更国籍已很寻常的全球化时代,继续沿用,更不合适。
不过在抗日战争的特定背景下,全社会对“汉奸”所指有共同认知。日本侵华战争全面开始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1938年发布《惩治汉奸条例》,抗战胜利后发布《处理汉奸条例》(1945),对两部条例所指对象,人们在那个年代的经历弥补了词汇本身的缺陷,不致产生大的歧义。195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财产的指示》。这份文件里的四种重大定性,相比之下,倒是原本词义含混的“汉奸”比另三种对象确定一些。在反侵略战争胜利结束五年半之后,用“战犯”、“反革命分子”定性内战的失败一方,浸透着前现代社会成王败寇的权斗思维,而且随意性极大。新政权想挽留而没留住的胡适也在战犯之列,这个事实尤其对人们了解这类词汇的性质有帮助。
按照成王败寇思维或根据政治斗争不同需要,同样称谓随时可施与不同对象。滥用,几乎是必然的。1949之后直到文革结束近30年间,是和平时期将政治运动常态化时期,也是在国民中不断划分敌我的时期,每次运动都有一批国民被打入敌对分子队伍。这个过程中,社会的一切领域都打上了政治标签。泛政治化社会环境下,语言也高度政治化。我国本来就缺乏重视逻辑的传统,界定事物不注重精确性,这种缺陷在语言政治化时代被极度放大,不重视逻辑走向非逻辑甚至反逻辑,不注重精确性走向不讲理。掌握定性权的一方可以把致人死地的政治帽子任意扣向“猎物”。文革时期此风更甚,连国家主席也背负“叛徒、工贼、内奸”的帽子死于非命。
文革后,人们痛定思痛反思文革、反思历来的政治运动。1949之后整个社会泛政治化对人们思维特性、语言习惯的不良影响也引起思想界的注意和批判性审视。扣帽风一度消停。遗憾的是,这个过程很短……
泛政治化改头换面继续存在。最近三十来年间多次掀起对思想、学术界的整肃运动,尽管没能维持多长时间就流产,但由权力机构掀起的全国性运动沿袭了前三十年惯用的树立靶子、任意定性(如“精神污染”、“资产阶级自由化”、“敌对势力”等)、不讲道理……,这些都对全社会有逆向示范效应。
有这样的条件和土壤,在抗战胜利60年前后,沉寂许久的“汉奸”一词引人瞩目地重出江湖,在一帮人的渲染下,俨然和平时期的中国到处是汉奸。
二.谁在出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汉奸”的词义不准确和含混性埋下任意滥用的种子,早该以准确的法律术语来取代。
但撇开“汉奸”一词的含混性,它所指是背叛国家、出卖国家利益的人。在其他国家,指犯卖国或“叛国”罪的人。跟与敌国交战时期或者被敌国占领时期不同,和平时期犯这种罪的,一般说来是掌握公共资源、特别是掌握国家权力资源的人。百度百科在给出“汉奸”引申义时列出了以下行径:出卖国家疆土、资源,卖空国家利益,给当代人民、后代子孙造成损害。就是说,在和平时期,为一己或小集团私利割让领土、签订有损国家利益的协定(还应该包括向别国出卖情报)之类行径跟战时状态下的“汉奸”行为在性质上相通。但和平时期的这类行径非普通人能为。不掌握或依托权力资源的人、不握有国家经济、政治、军事情报的人,即使心存邪念,意图为祸国家和人民,也不具备实施条件。①
而出卖国家、人民利益,是很严重的罪行,是要进入法律程序按律惩处的。这须得首先由专门机构侦办后再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据事实来认定,除此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作这种认定。
所以,无论这个词是继续沿用还是用准确的法律术语来取代,使用都要极其慎重。一个社会,如果有人可以听凭自己好恶对自己不喜欢的言论随意冠之以“汉奸言论”,对自己不喜欢的人随意扣“汉奸”帽子,还以此为由大打出手且不受惩罚,折射的是这个社会在道德、法律方面的严重缺失。其间,起作用的是社会生活政治运动化时期盛行的逻辑:只要把欲攻击的对象进行政治污名化并为权势所默许,便取得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而对别人采取任何手段的权力。反过来,什么人一旦被打上敌对的政治标签,正常社会中每个公民可依恃的法律、公序良俗的保护就失效了。
可悲的是,这种逻辑在现实中很盛行,而且得到权力默许和纵容。这种逻辑的盛行,也有很有土壤,因为下面这种人太多:他们毫无最起码的政治常识,把国家跟政府混同,甚至跟政党等同,更荒唐的是跟当权者等同。他们根本不在乎国家利益、人民福祉,而是以当权者的好恶来判断敌友,决定亲疏;这些人也闭眼不看国民的生存状态和权利现状,极端无视民瘼,既不承认公民批评和臧否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也无视规范公民之间关系的道德、法律准则……乐此不彼的用“汉奸”这类词汇对别人进行污名化,而他们选取的污名化对象,一定是根据当权者的好恶。对真正出卖国家利益的,唯当权者马首是瞻的人,大体上是不当一回事的。
一个国家,盛行这样的逻辑、充斥一大批头脑被这种逻辑占领的人,距离文明,还很远。
①昨天海外媒体广泛报道了一条新闻:摩根大通料付2.72亿元了结聘请“官二代”调查http://www.broha.com/web/fc/news/detail?id=164836。这条消息对本文提出的观点提供佐证的同时也提示人们,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首先要盯紧掌握权力的人和靠近权力、有近水楼台之便的人。 旧文摘编和改写于2016-7-25
文/肖雪慧(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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