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闪:致法官易大庆的第一封信

易大庆先生:

今天,我要以一个外行的身份,跟你这位内行请教你于2016年6月17日主持的夏霖案审判工作。

知道你从业多年,判决过不少案子,在二中院网站的法官列表里标号100位,也能看到你接受的一些采访,在新闻里话说的很漂亮,一次参加法官接待访民后,你说:”体会很深,做判决的时候更增加了一些责任感”(新京报2009年2月11日)。

是的,责任感。

法官的责任感是啥?想必你也会同意,至少每一个案子上要做到:对待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对待法律事实严谨,对待证据严格,对待被告人要有”无罪推定”的心态。当然,因为不知道你是军队转业进法院当的法官,还是科班出身,所以,今天我不扯远了去谈法理,或古今中外的人类智慧,我就想跟你谈谈夏霖案,谈谈夏霖案上你作为法官的责任感。

此案的审判,从程序到实体,我有一堆问题想要问你,尤其在你主持的6月17日开庭之后。因为没法联系上你(无公开联系方式),提交给你的书面证词你拒绝过目;让海淀公安转交,面子不够,公安不愿意转;开庭时,想去法院门口等你传我出庭作证,公安同志们又担心我的安全,让我在家等;兜兜转转找不到你,比当年谈恋爱时追姑娘还难,所以只能在此公开发问了,如果你愿意回信,请联系夏霖太太林茹找我。

我想问的第一个问题,夏霖案最近一次延期到底最高院批准了没有?

瞧,我的问题多么简单。6月14日庭前会时夏霖也直接问过你同样问题,你的回答是已经通知看守所,换言之,你知道,看守所知道,但夏霖不知道,夏霖律师以及家属不知道(所以他们一度认为夏霖被超期羁押)。夏霖在你法院的羁押期限经过了两次延期后最后期限是2016年6月4日,再次延期必须报最高院批准,如果最高院批准了,那就应该还有三个月时间供你使用。而事实上,你在6月4日刚过去两天的6月6日,就电话通知律师6月14日开庭前会,6月16日开庭,这距离你五月底从谭劲松法官那接手夏霖案子不过半个月。

这个案子对你一定很简单。因为夏霖的案子本来也简单之极。我猜,如果不是因为6月4日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敏感日,如果不是因为夏霖案本身就是政治案子,你不会再上报最高院延期,也不会在延期之后敏感日一过就立即准备开庭。

可是,话说回来,你到底报到最高院没有?

我的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开庭的房间那么小?

你瞧,我又问了一个简单问题。6月17日开庭当天,夏霖太太因为你的”人道关怀”,安排在第三法庭等候与夏霖在庭审结束后见面。她在的这个第三法庭,旁听席有15、16个位置,而你安排夏霖开庭的第四法庭,只有6个旁听席。我知道你知道,夏霖很多亲友想旁听这次庭审,既然公开审理,既然法院已经拿出来两个空闲的法庭,为何不能夏霖太太在第四法庭等候,你们在第三法庭开庭?

旁听夏霖案的六个人,除了夏霖哥哥之外,其它五个人都是与夏霖无关的路人甲,当他们在旁听席打瞌睡的时候,我知道你知道,那么多关心夏霖的朋友只能在庭外马路边当路人甲路人乙,伫立等候。

你的责任感呢?

第三个问题,夏霖当庭申请市检察院检察官”回避”,你为何驳回?

6月17日,刚开庭不久,夏霖接连数次提出负责起诉的刘姓检察官必须回避。理由是夏霖在2015年5月份案子进检以后,向”负责督查公安机关是否违法办案”的检察院提交了两份控告书,其一,控告公安出于政治原因,构陷迫害,其二,刑讯逼供,在夏霖被带走的前三十多天里曾遭受”疲劳审讯、强光照射、反手背铐、不许睡觉等”刑讯逼供手段。这两份控告书所涉及事实检察院不仅没有查证,而且没有提交给法院,这涉及到”隐匿证据”等,所以夏霖要求刘姓检察官回避此案。

请问易大庆先生,一个有责任感的法官,不该审明与案情相关的所有事实吗?尤其当被告提出刑讯逼供以及公安构陷报复等重要因素时,为何那么着急驳回夏霖的申请?

在夏霖第一次提出回避申请时,你主持法庭休庭十分钟,在合议之后告知夏霖申请驳回,此时夏霖再次发问,依据法律,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应该由同级检察长做出决定,请问法庭,驳回决定是否由检察长作出?为何你避而不答,虽然又两次休庭,但反而一再坚持驳回,驳回,驳回?

夏霖数次郑重其事的提出回避,原因当然是因为他所控告的内容与他的案子息息相关。不查明这些控告内容,这案子能审吗?

2009年,你对记者说”责任感”是当笑话说的吗?

夏霖一度表示,既然法庭不尊重他的权利,他将放弃辩护,全程静默。当然,要感谢两位律师,依然坚持辩护,也说服夏霖继续辩护下去,否则我们无法得知对夏霖在诈骗指控上有多荒唐。

第四个问题,质证阶段,你主持的法庭,为何控辩双方如何不平等?

庭审继续到双方质证阶段时,你主持法庭的行为,让我这外行都脸红。

当检察院展示证据,你就给他们充分的时间,逐项展示,而且要求辩方只能逐项回答”有”或者”没有”,不准展开说明。相反,当辩方展示证据时,不给辩方平等的时间与方式,只是简单发问,辩方是否有新证据提交?言下之意,只要6月14日庭前会议提交过的证据,就不用再展示了。而当律师表示有新证据提交时,你就表示,新证据只能在开庭前五天提交,拒绝律师的新证据。

综合你的意思,如果律师当庭没有新证据,那就不用展示;如果有新证据但不在五天前提交,法庭也不接受;所以,如果庭前会在开庭前五天内召开,那就意味着律师再也不能当庭提出新证据,因为所有证据在庭前会已经提交所以也就不必宣读了。换言之,只有一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才有机会在法庭上展示证据:即庭前会在五天多前召开,律师在庭前会之后、开庭之前五天提交新证据,然后才有机会在法庭上宣读此新证据,但其他提交过的证据不能再当庭展示。而且即使展示了证据,你的法庭对控方也没有任何要求,他们可以随意回应。

夏霖案,庭前会在开庭前三天召开,所以夏霖的律师在你的法庭上已经被剥夺了宣读任何证据的权利。当然,感谢王振宇律师,还是抢着把涉案当事人之一方某的声明当庭读了,因为方某的声明很短,所以王律师才来得及抢在你打断之前读完,在这个简短的声明里,方某表示他与夏霖的经济往来”纯属民间借贷关系”。做了同样声明(与夏霖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另一个当事人王某,因为篇幅较长,就没有机会当庭读出来。

易大庆先生,你2009年就增加的”责任感”去哪了呢?就算按中国的法律,事关案子的实质,证据能这么按提交时间排除吗?你的法律是跟耍枪杆子的人学的吗?

而且,这是你的法庭,你这么卖力增加控方的诉讼”特权”,践踏辩方的诉讼权利,是想投身当检察院的马仔吗?

我告诉你一个秘密,不尊重自己职业尊严的马仔,注定成不了好马仔。

第五个问题,你认识我吗?

我叫郭玉闪,信的开头就说了。当丁锡奎律师在你的法庭上表示要提交一份来自郭玉闪的新证据,你一听到我的名字,马上表示,与本案无关,拒绝了丁锡奎律师的申请。

我不认识你,此前人生也与你无交叉之处。但你能一听到我的名字就做出这样的决定,可见你一定知道我,而且唯恐我与夏霖案有关。问题是,我已经写了书面证词,我又决心要让你知道我的证词内容,因为夏霖被政治迫害是因我而起,你说说,我该如何让你严肃对待这份证词呢?

你好好想想。

第六个问题,你为何不认真确认所谓诈骗案涉案金额?

让我先说一句感想,围绕夏霖所谓诈骗案的实体部分,你的法庭和你表现的太荒唐。

先说”诈骗”的总金额。来自检方的起诉书,提到夏霖骗取了王某,方某,罗某以及一家投资公司共一千余万。王振宇律师当庭发问,一千余万,到底是1千999万呢还是1001万?关押了夏霖这么久,为何连诈骗总金额都确认不了?对此,检方沉默不回答。而你也不追问。请问,你为何不追问检方?

再说这借款的四方。王某,方某已经非常明确的提交证词,表示他们与夏霖的往来是民间借贷关系,当然不会刑事控告当事人”诈骗”,而罗某,在检方展示的证据中,与夏霖的借贷金额出现了几个数字,一个是180多万,一个是270余万,而银行的记录只有45万,检方没有论证到底罗某与夏霖的借贷金额为多少?而且两个金额都与总金额一样出现模糊不清的”…余万”这样的字眼。实际上,警方在拘留夏霖的同一时间,把罗某也拘留,罗某这位”受害者”的口供是在羁押状态下取得的。罗某被关押数月后释放,在这期间他的公司也受到来自警方的各种调查压力,损失巨大。因为夏霖被抓,他已经连带付出了巨大代价,这还不算如果最终夏霖被判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请问易大庆先生,公安与检察机关制造的夏霖诈骗案,真是在为受害者争取”正义”吗?他们因为这个案件带来的损失可以向谁索取?

至于最后那家投资公司,他与夏霖之间的经济往来历史是稳定的,在检方所指控涉”诈骗”的与夏霖借贷的这笔钱之前,夏霖与他已经有了一个完成的借贷合同,金额与这次借贷金额接近。检方庭上也没有论证为何这第二笔钱就成了”诈骗”。而且这家公司,在夏霖被带走之后,因担心损失这笔钱,特意向法院提起了对夏霖的民事诉讼,这也表明了它对与夏霖往来的性质认识。

请问易大庆先生,你为何不一一追问每个人情况?追问检察机关,当事人并不愿意认定是诈骗,而公安与检察院如何就认定了诈骗?在你的法庭上,一直都是检察院说啥就算啥吗?

第七个问题,诈骗金额的去向,只有孤证,为何不追问?

检方提出,夏霖诈骗金额的去向是归还赌债以及个人挥霍。然而,在两项的论证上,检方的证据都到了荒唐的地步。

检方提出,夏霖网络赌球,总计输了700余万(又是”余万”这样的字眼…),对应的唯一证据是庄家周某的证言,而且这证言还是周某在被公安羁押状态下做出的,且只是孤证。检方提交的庄家周某与夏霖资金往来银行流水,往来差额是1千余万,与周某口供不一,检方也未做论证。

请问易大庆先生,面对孤证,且是证言类,为何你不追问检方的论证逻辑?

请问易大庆先生,你看过卷宗,应该知道周某被捕是在夏霖被捕之后,且在成都被捕之后带来北京,公安将他的电子设备送去鉴定时写的案由是”涉占中”,如果是打击诈骗与赌博,为何会出现”占中”这样的字眼?

在你的法庭上,当王振宇律师追问控方,夏霖与周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与赌博的逻辑关系时,检察院刘姓检察官回答,在2014年世界杯期间借钱,可以认为就是赌球。

哈哈,易大庆先生,你是主持审判的法官,你难道不应该追问检察官:你在2014年世界杯期间借过钱没有?你老公借过钱没有?借过吗?借过吗?借过吗?

如果在特定期间借钱就可以认定赌博的话,那恐怕你们二中院的法官以及二分检的检察官都得有一大半涉及赌博了。检察院对夏霖与周某之间的赌博关系的论证,实在妙到了极点。

对个人挥霍的证明,检方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而且在你的法庭上,当辩护律师一再追问检方,夏霖挥霍的证明时,检方”明智”的以沉默应对。而易大庆先生,你也果然配合检方,不对此作任何追问。

请问易大庆先生,在目前公安调查出来的证据里显示,夏霖借款金额与所谓”赌球”数额之间差额有1千400多万,这1千400多万去哪了?如果夏霖全用于挥霍的话,那实物证据呢?挥霍1千400多万,总应该有豪宅豪车吧?或者用于包养女人?公安检察院法院,前后加在一起,羁押夏霖接近600天,如果他真的挥霍了,难道你们一星半点的证据都找不出来?

把这1千多万扔水里,都能砸出好大一片水花。

更何况,夏霖当庭提出,他有对杨某的1千300多万的债权,请问易大庆先生,你的法庭为什么对夏霖这一陈述充耳不闻?你的法庭为什么不质问控方,到底查清楚没有夏霖的资产?

你为什么不追问?你为什么不追问?你为什么不追问?

真的,易大庆先生,以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别扯犊子啥责任感了。你丢不起这个脸。

第八个问题,易大庆先生,你懂法律上关于证据效力的规定吗?

其实,我都有点不好意思追问你了。替你害臊。

夏霖涉诈骗案,检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涉及到刑诉法规定八种证据中的三种,一,证人证言,二,被害人供述,三,鉴定意见。

其中鉴定意见指银行往来账,其余全是言词类证据(俗称口供),检方未提供任何实物类证据。因为夏霖”零口供”,所以没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言词类证据效力极弱。所以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今,检方只提供了言词类证据,且在要害问题如赌球上是孤证。辩方律师提出证人(四个”受害者”,郭玉闪、徐晓、浦志强,尤其庄家周某等)出庭质证,又被你的法庭驳回。请问,你如何查清楚事实?

丁锡奎律师、王振宇律师当庭提出的全部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也被你驳回。如果不质证并查实,这些言词证据就不能采纳。就算你不懂法律,老百姓说的”口说无凭”你不明白吗?

我们知道你特定选了一个最小的法庭,可是人心有多大你知道吗?你的名字,你的行为,与这个案子相关连的一切,都被世人关注着。你在你的法庭上可以为所欲为,可是你午夜梦回,独自面对自己时,睡得着吗?

最后,说说夏霖的控告。

夏霖当庭反复提出控告国保、政治警察等,他的态度与他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官是一样的。在他被捕的第一个月里,公安侦查的方向以及在夏霖家里搜查时的倾向,都把他案子的实质道的明明白白。我提供的证词,徐晓的证词以及我还掌握的证据,也都能证明。但给你的这第一封信里,我不打算说。以后再说。

不过,易大庆先生,你要明白,丁锡奎律师在法庭上的政治辩护,已经进入历史。

你也会进入历史,就看你怎么选择了。

郭玉闪

201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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