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永喜:门虽难进,理还是要说——要求会见郭飞雄纪实(2016.05.30)

今天下午到 省监狱管理局要求会见杨茂东(郭飞雄),大门都没让进,就说我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要两个律师才能申请会见监狱在押人员,执行的是2004年司法部的规定。

二、必须要在押人员本人签名委托。然后,很忙还有事,转身bye bye 了。

法律规定必须由两名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是为了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人员不当行使职权。一言以蔽之,是为了防止公私被滥用,保护私权不受侵害。律师制度是建立在私权基础之上,受雇于当事人,目的只有一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不会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即使有律师侵害当事人合法权,会被立即解雇,不但给律师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使律师名声扫地,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律师仅是一个服务者,不是权力拥有者,不需要两名律师相互监督制约,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所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将必须由两名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删除。况监狱关押的都是已决犯,不存在串供等妨害侦查的可能。然监狱管理还一直适用以前陋规,且没有任修改的意图,固守陈规岿然不动。

必须由在押人员本人签名的规定,就更加奇怪了。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即近亲属有权作为独立的主体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申诉。本人接受杨茂平的委托,代理其就杨茂东(郭飞雄)被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申诉,当然有权,也必须会见杨茂东了解案件情况和他本人意见。要求必须由杨茂东本人签名的授权书,显然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其次,律师接受在押人员近亲属的委托,尚未会见在押人员,一般情况下也难以取得在押人员的亲笔签名。要求律师在未见到在押人员之前,就提供他的亲笔签名,显然是人为制造障碍,故意刁难律师,从而侵害委托人和其在押亲属的合法权益。

如果可能,我希望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在看到这简短的辩驳,能与时俱进纠正错误,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葛永喜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位于广州市广园中路298号的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门前,红砖绿草,干干净净,我希望里面的人们也这样干干净净,清清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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