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筠:培养合格公民是教育的基本任务

我不是专业的教育工作者,在理论上也没有很多研究,这次就谈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学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公民”。

(一)先谈谈教育的目的,教育是为了什么?

究其原因,社会归根结底是由人组成的。要改善或者推动社会进步都是靠人来完成,而且必须是有思想的人。社会进步实际上是人的进步,主要是人的思想的进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就是育人,把人从自然人变成一个社会人,把原始人向文明的方向推进。

简单地讲教育就是培养文明的人,主要不仅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推动社会进步的人。我记得当年考大学时曾经遇到这样一个作文题目《试论“立国必先育人,育人必先立德”》,几十年过去了,对这个题目的印象还是非常深刻。

教育思想家怀特曾说,“凡是不注重训练智慧的民族,都是要失败的。所有你们(统治者)的英雄行为、社会魅力和机智,所有你们在陆上还是海上的胜利,都不能改变这个命运。”一百年前梁启超也讲过:“今日世界之竞争,国民竞争也。”“国之见重于人也,亦不视其国土之大小,人口之众寡,而视其国民之品格”。教育和育人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二)培育什么样的人?

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人,这在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目标。公民这个概念和公民社会是联系在一起的。在等级森严的奴隶社会,受教育是贵族、僧侣,奴隶除了会说话之外跟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并不认为奴隶需要受教育。

也有例外:古希腊斯巴达征服雅典后请奴隶来教贵族哲学。柏拉图就是奴隶。中国在皇权专制的社会里,教育读书的目的就是通过科举考试做合格的官员,能为皇朝服务。教育机构主要是以家族为单位的私塾,但是科举考试比早期的推荐制还是要进了一步。

理论上讲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读书,“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而实际上大量的田舍郎从经济和环境的角度来讲是不大可能真的读书。在这种社会中,读书的目的不是做一个合格的公民,而是做人上人,做一个官员。这在一定的程度上维系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文化的发展,但在中国这个阶段经历的时间太长了。教育普及到全民,只是近代社会的事。

欧洲从中世纪开始,经过启蒙和宗教革命后,教徒可以直接和上帝对话,而不需要通过各级教士牧师,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在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要求劳动力有文化,这样教育就开始普及,有了平等的概念。每个人有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即“天赋人权”,便开始有了公民的概念,这是自然而然慢慢产生的。教育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上无论你做哪一行,首先你是一个公民。这个观念是随着社会的推进而来的,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

欧洲的公民社会(或称市民社会)是自发生成的。我国不可能,所以公民意识靠教育、灌输、培养,潜移默化,而不是自发形成的。因此教育制度和内容起决定性作用。

(三)什么是公民?公民的权利

我在这里特别强调不要把“国民”、“公民”、“人民”混为一谈,这几个是不同的概念。什么是公民呢?

首先有别于“臣民”。我的理解是,在皇权专制下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臣”这个字本来就是奴隶的意思。再引一句梁启超的话:“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而国民尚独立。此奴隶与国民之别也”。在现代社会,公民是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的主人。所以过去说县官是父母官这是不平等的。到现在我们还经常听到“你要为我作主啊!”这种观念就不是公民社会的观念。

其次,区别于“人民”。公民首先是有独立的人格,以个人为单位。不是笼统的、群体的“人民”。过去以抽象的“人民”的名义牺牲和损害个人的基本权益的情况太普遍了。公民是社会的主人,是一切方面的生活的参与者。公民是生而平等的。这平等不是说大家都要住100平米的房子,而是说大家拥有平等的权利。至于包含哪些权利,这也是在自然发展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按联合国公约,基本权利就是四大自由;生存权—财产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四大自由是按照社会实践,从中世纪到现在是经过几百年的斗争争取来的,是理论家哲学家总结出来的。

发展到现在,又提出了生存权的问题。我们常说人民有生存权,生存权是跟财产权联系在一起的,财产被剥夺了就没法生存了,小生产者的工具被剥夺了就没法生存,农民没有土地也无法生存。所以要保障生存,必须先保证财产。

美国第32届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史称小罗斯福)把“四大自由”改造成“新四大自由”的时候,加了一个“免于匮乏之虞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包括内部权势压迫和外来侵略的恐惧——国家有责任给予保证,这都是作为公民应该享受到的权利。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受基本教育也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一个现代化国家应该予以保证的。

欧洲基本教育最开始是小学6年,后来发展到9年,到现在是12年。再后来,就是医疗等基本福利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健康的,受过基本教育的人才能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竞争。所以公民的权利也是逐步发展的。

(四)公民的义务

很多时候我们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时往往忽略了公民的义务,即保证不侵害其他人的公民权利,不是想干什么干什么。比方说随地吐痰,这就危害了公共卫生,危害了其他人的健康权利。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义务,一个是守法,一个是纳税。

穆勒的《自由论》一书,经由严复的翻译以《群己权界论》为名,他是得到了自由权限的精髓。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其界限就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公民权,形成大家公认的公德和行为规范。每个行业也有具体的义务和行规,每个特定的群体要遵守一定的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而为大家公认的。

比方说教师有师德,医生有医德。在汶川大地震中“范跑跑”,作为教师也是公民的一份子,首先在灾难来的时候,应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他所说的维护生存权的自由是对自由的片面理解,他忘记了作为教师对学生负有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假如是在医院里面,无论在在哪个国家,医护人员在灾难来临的时候当然要保护病人的生命,帮助他们脱险,而不能只顾自己先跑。各行各业都有其职业道德,这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修养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义务的问题。

例如企业家也有社会责任,不能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危害社会,所谓“伤天害理”,就是越过社会公认的底线。最重要的是掌权者不能越过权限范围去侵害公众的权利,越是掌权者越要特别小心不要滥用手中的权力。民主制度就是想法设法限制掌权者的权力,就算是最高领袖也不能个人说了算,要遵守一定的决策程序,接受制衡和监督。

一个公民从小在意识里就受到了关于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待老师、同学、考试态度的规范训练和熏陶以后,进入社会就会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反之,如果形成的习惯是高年级欺负低年级甚至类似黑社会的雏形,或者只要讨好老师就是好学生,那这些学生毕业以后进入社会就不会履行公民的义务,要末逆来顺受,要末恃强凌弱,甚至采取暴力的行为来抗衡法律。

欧洲现在还有很多王室,如瑞典、英国等,这些王室有足够的特权但还是要遵守公民的义务,必须为社会尽一份力,这也是一个传统。为什么去年英国的查尔斯王子一定要去伊拉克服兵役?他不是为了作秀,不是为了竞选。英国的贵族根深蒂固就有为社会做贡献的思想。二战期间,王室的人都参加军队的工作,连伊丽莎白女王在二战期间还是公主时都开过军用卡车。而现在我们中国有很多暴发户花很多钱把孩子送进所谓的贵族学校,模仿英国贵族的方式学习骑马、打马球等,为的是培养“贵族”。

但是他们都忘了一点,英国贵族最能体现其贵族荣誉的是为社会服务,所以中国很多人学了很多皮毛,在精神上成不了“贵族”,只能成为举止粗鄙的纨绔子弟,因为他们以为自己有钱就高高在上,就能随便对待地位低的人。这样培养出来的人在哪个国家都够不上合格的公民。

美国的第一代富人也出现过生活奢靡的暴发户,但是占主流的一批大富翁捐钱创造了公益基金会这样的事物,使捐赠成为一种社会风气。能够把大量的财富回馈社会的人一定有一个思想前提,就是认为自己是社会的主人,需要用自己的财富改善社会的不足,保证自己所认可的社会模式能持续发展。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的主人,不想让社会崩溃,不想高处不胜寒,不愿意社会两极分化太严重。

培养合格的公民要从细节做起,如果没有落实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如在家里自己叠被子,要有礼貌,要尊重和考虑别人等等,这些都是从小训练出来的,真正落实到了行为规范上。在这个基础上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养成探索的习惯,之后才谈得上创新。

(五)公民教育与民主、法治

这些权利与义务由谁来保障呢?——法律。政府就是执行法律的机构。宪法是根本大法,主要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且规定政府的职责要保证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在这个基础上出现经济法、民事法等各种具体的法律,但都不能违背宪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要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官员。每个公民都应该明白通过什么途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治不能说是绝对的公正,但基本上能维持社会正义,一个社会如果有了公正的法治机制,而不是受权势或者金钱左右,那就是稳定的、健康的。

公民教育对于社会的稳定非常重要。除了遵守法律以外还要懂得容忍不同的意见,而不是排斥“异端”。人的群体非常复杂,家庭背景不同都会产生不同的行为,如果只允许一种生活方式,那么由谁来统一呢?老师要以自己的学识和人格来博得学生的尊重,要允许学生的质疑,这样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学生如果没有培养是非观念,不会追求真理,进入社会以后就是服从权威,谁官大听谁的,这样就不能造就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

民主精神的要素之一就是宽容,能容忍不同的意见,让其得到公平的表达。这种精神体现在什么地方呢?举个例子,美国到底民主不民主?民主法治包括承认社会契约、游戏规则。体现美国民主精神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竞选后落选总统的态度。

他们在竞选时使出浑身解数,抬高自己,贬低对方,但是一旦投票结束,每一个落选总统都识大体,顾大局。他们发表的落选演说都很漂亮,而且也真的不在下面捣乱。但是在亚洲有些国家就经常出现在野党采取各种措施捣乱,通过武力和军队再翻身。民主精神真正体现在输得起,在公民教育里面应该包括这一点。“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观念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完全违背的。

在公民教育中法治观念非常重要。民主制度本身就是靠一整套法律来维系的。没有法治的自由就是“无法无天”,其结果必然是弱肉强食,最后通向法西斯。

即便是法治社会也不可能达到完全和谐,但是从小培养这种观念以后不至于发展到不可遏制。欧洲在中世纪之前有很多农民暴动,1648年日耳曼帝国法庭成立,规定农民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法庭解决,这以后就很少农民起义了。

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德国波茨坦的一个农民的磨房风车被国王威廉二世的宫殿挡住了风,不再转动,于是这个农民控告国王侵权,最后法庭判国王败诉。这个故事具体情节有不同的版本,不论如何,说明从那个时候起,农民与国王在法律面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有地方去投诉,就不会造反。在17世纪之后,欧洲就很少有造反和农民革命,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转自:教育改进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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