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杰:射钉枪杀人案的因果链条

【编者按】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用改装后的射钉枪当众射杀村长兼书记何建华案,是当下社会一起典型的因政府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偏袒权势者而使得受侵害者投诉无门,最后遭压迫的弱者被逼上绝路,血仇杀死压迫者的案件。贾敬龙一审被判死刑,但是这一判决是不公正的!著名学者张耀杰在“博客中国”网站上发表了《射钉枪杀人案的因果链条》一问,对此案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剖析。本网全文转载。让我们共同努力,使法律真正成为每一个公民捍卫自己权利的最后的保障和依托。

文中最后,张耀杰先生不无忧虑地写到——“作为完整旁听了该案二审的一名人文法政历史学者,我个人对于贾敬龙的这桩射钉枪杀人案的最为强烈的关切是:贾敬龙用射钉枪射杀恶霸村官何建华是被逼无奈的报仇雪恨;他的犯罪对象特定,即使在被何建华的儿子何志辉、侄子何志轩以及村治安队的帮凶打手围追堵截打成重伤的情况下,也没有使用另一支射钉枪里面的最后一颗钉子实施二度行凶,显然是属于没有突破人性底线的有限复仇。贾敬龙杀人之后充满了自首意愿的相关表现,也构成了主动投案自首的证据链条。

假如河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对贾敬龙执行死刑,留给像贾敬龙这样的私力救济者的唯一选择,只能是中国传统血亲复仇中免除后患的斩草除根、一网打尽,甚至于是欺软怕硬、恃强凌弱的玉石俱焚、滥杀无辜。贾敬龙在有限复仇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人性底线和善良意愿,将从此绝迹……”

2015年2月19日是农历羊年的大年初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北高营村的春节团拜会现场,身材瘦小的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用改装后的射钉枪当众射杀村长兼书记何建华。

2015年11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石判初字第00138号”中,一审判决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4月6日,河北省高院在石家庄市中院一楼刑事法庭开庭审理贾敬龙的死刑上诉案,我应北京建研律师事务所赵晓亮律师邀请,专程从北京赶赴石家庄旁听了这次庭审。

我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而是一名稍微知道一些法律常识的人文法政历史学者。我个人坚持认为,贾敬龙确实构成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事实,贾敬龙本人对此也供认不讳;但是,在这一恶性案件的因果链条当中,初始的施害者并不是贾敬龙,而是被贾敬龙用射钉枪当场射杀的何建华。该案发生之后,当地所有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并没有对此事进行深刻反思,反而有意识地排除掉了所有对贾敬龙有利的证据材料,甚至于恶意采信了办案机关所收集的对于贾敬龙明显不利的伪证材料。执法人员如此明目张胆地偏听偏信、选择执法,法律应该承担的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

1.何建华父子的长期欺压

在石家庄期间,贾敬龙的家属给我提供了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盖有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政府的红色公章,信访人是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回访人是高营镇政府的芦卫国、张磊,回访时间是2016年1月7日。

在一份由贾同庆署名的以“尊敬的石家庄市信访局领导”为抬头的信访材料中,比较完整地介绍了贾敬龙一家遭受何建华以及接任他的村长职务的儿子何志辉长期欺压的完整经过。其中存在一些错字错句,现予原文照录:

一、2009年初北高营村委制定的城中村拆迁标准毫无依据,村民如有不从,对村民实施“三停制裁”:“停水、停电、停发村民应享受的一切福利保障”,让人无法正常过日子,更有甚至还有朝村民院里扔礼花弹、打砸玻璃等等,强拆村民房屋,拿军阀流氓痞子那一套对付村民,村民实属无奈。

事实如下:

1.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局文件明确指示,按照被拆迁户的建筑面积最低补偿标准为平房每平米500元,二层及以上每平米700元,过渡费为每平米每月22元,我村600来户平均每户200平方米,按照建设局指示房屋补偿6000万元,过渡费7716万元,合计1.3716亿元,可是过渡费给了20%,其余款项下落不明,而且出现拆迁平方“走形式”,给评估却分文不予兑现的囧事,都没有给村民,都贪污了。

2.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每户置换300平米和每人25平米的商业补偿,北高营每户200平米置换,让村民自掏腰包再买100平米,我村600来户又收了村民一个亿。

二、2010年3月初北高营村委会找来财产评估公司对村里的房屋出具拆迁评估报告。我家的楼房是2007年为了给儿子结婚建造的,2008年开始入住的,2009年儿子谈的对象,楼房仅仅最初的建造成本就20多万,时隔2年的新楼房以及所有的附着物却在评估报告上评估总值193999元,非常显然严重低于石家庄市城中村当时的评估标准。依照《北高营村旧村改造搬迁安置办法》中规定二层楼房中的第一层100371元不给予补偿,二层以及二层以上走评估93628元,现金一次性付清。农民用所有的积蓄和借款花了20多万元才刚刚盖了2年多的新两层半的楼房,拆迁补偿仅仅93628元。基于这种情况我家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评估的价值太低,一直没有在评估报告产权人上面签字,也为得到分文评估补偿。

三、自拆迁至2010年底,我家因对他们的无理做法不满一直没有签字,一直据理力争,如此一来,恼羞成怒的村霸组织,立即停发了全家应享受的生活保障福利待遇,还“株连九族”,连我年过八旬的老母也未能幸免。小到过节米面油,大到村民医保,过节下发的村民养老保险,我夫妻和我母亲的一律不办理,村民每人每月300元老年福利金也一并停发。面对如此高压的黑恶手段和村内日益嚣张的骚乱,本就处于弱势群体的我在万般无奈之下,再看看日渐虚弱的八旬老母,咬牙违心签下字,签下村内所谓的“拆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村霸组织”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权代法,自定最低标准,叫人不服,并采取种种卑劣手段对弱势群众实施要挟、高压逼迫村民违心签字,以上陈述,仅为村霸组织反动压迫民众实情的冰山一角,更有大量的依据事实令人咬牙切齿,涉及群众数千,铁证如山。停发我家的米面油和养老金至今未补发。

四、2013年1月27日没有拆迁我家楼房的时候,北高营村拆迁办就开出来拆迁验收合格证明,私自克扣拆迁补偿款31400元至今未给。

五、原本定于2013年5月25日在楼房内给儿子结婚,村委会却在2013年2月27日和5月7日两次光天化日强拆我家装修一新的婚房,在未协商一致,未得到一分补偿金的情形下,雇佣很多小痞子,强行将婚房拆除。

六、我家非常无奈先后领了两套房子钥匙:

1.平价购买高层6-1-301,应交148333元,已交现金60000元,银行转账16878元,欠71455元;

2.置换多层10-1-302,应交21958元,已交21958元;

3.村委会欠补偿款31400元+193999元-71455元=153944元至今未给。

七、2014年两亩多的口粮地被非法圈占,无法耕种,占地款也被村委会一直拖欠着,直到2015年9月其他村民的占地款按照每亩7万元支付,邻村都是每亩15万元,然而我的占地款找过村委多次一直不给予支付。

八、2015年10月北高营村委又私自克扣我第三套置换房不给。

贾敬龙之所以要处心积虑地杀死何建华,就是因为何建华亲自带人暴力强拆了他预备结婚的婚房,直接造成其未婚妻悔婚分手,从而断送了贾敬龙几乎所有的人生梦想。

2.强拆婚房引出的杀人血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石判初字第00138号”当中,摘录了贾敬龙关于购置射钉枪杀死何建华的相关供述:

他打何建华的枪是从石家庄7420厂对面的五金批发市场购买的,130元一把,2014年购买的,他买射钉枪和改装射钉枪就是为了报复何建华。他买回来后就在租住地开始研究怎么改,大约在三天左右,他就改装并实验成功了。射钉枪经过他的改装后,枪不用顶墙在空中就能打响,并在五合板和一公分木板上试验过,射出的钢钉能打透五合板,也能打透一公分的木板。他把三只枪放到他租住的房屋内,准备使用。打何建华的枪当时他扔在团拜会现场了。他的右小腿被撞断了,头的右侧也有伤口。

他用射钉枪打何建华后脑部就是想报仇,打别的地方起不到他想要的作用。他和何建华结怨是因为北高营村改造拆迁的事情,这件事使他个人受了很大的委屈。2013年5月7日下午16点左右,村里组织有二十多个人,两台钩机,对他的房子进行强拆,在强拆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拆迁队中有人对他和他的家人进行了殴打,将表哥王会勇的头部打破了,他也受了伤,他表哥的手机也摔坏了。110民警到场后,把他和开钩机的人带到了长丰派出所,后来又带到了高营派出所。这事之后,他家里多次找何建华商谈拆迁补偿的事宜,但何建华一直没处理,到现在拆迁补偿款一分也没拿到。因为这事,他感觉很没面子,一气之下就从家里搬出来了,他的生活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自己觉得什么也没有了,婚没结成媳妇没了,工作也没了,所有的理想都破灭了,就一直想找何建华报仇。他为了找何建华报仇买了一辆红旗车,三把射钉枪和一盒射钉炮,并对射钉枪进行改装,还有一把小的假手枪。他打完何建华一枪后,就想跑到派出所去自首。他在2月18日晚上已经把自首短信都编好了,为的是打完何建华后给他的朋友和家人一个交代。他跑的路线也是事先选好的,就是往长丰派出所方向跑。他在车上给女朋友吕丹丹打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他告诉她,让她告诉她爸妈说他把何建华打死了,去派出所自首,讲完话他就把电话从车窗扔了出去。

在2016年4月6日上午的二审法庭上,尽管河北省高院的审判长张文明一再压制打断贾敬龙的法庭陈述,贾敬龙在断断续续的法庭陈述当中,依然态度顽固地坚持说明了构成他投案自首情节的几个关键事项:

第一,他在抵制暴力强拆的过程中,在距离最近的高营派出所受到过不公平待遇;所以,他在枪杀何建华之后,不愿意就近去高营派出所自首,而宁愿选择到距离稍远的长丰派出所投案自首。

第二,他为了给已经断绝关系的前未婚妻吕丹丹及其家人一个交待,专门购置了一部新手机。他在投案自首的路途上,用这部新手机给已经拒绝接听他的电话的吕丹丹打电话,他在电话里面只说了短短的几句话:告诉你爸妈,我已经把何建华给杀了,我现在去派出所自首。然后,他就把这部手机扔出了车窗外面。吕丹丹提供的证词,印证了这一事实。

第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石判初字第00138号”当中编号12的证据材料是这样的:被告人贾敬龙手机照片及草稿箱短信截图载明:“我以颤抖激忿的心潮按下群发,以热泪感馈关心我之短信对方;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心絮沸腾的坦然;在此紧仅的分秒钟,想对你的有且只能深鞠一个真挚的谢!斯是此生,愧报淡雅;蒙恩为酬,来事相馈。贾敬龙。”

贾敬龙在二审法庭上补充解释说,正当他打开手机发送这一短信时,他的破旧汽车被充当专职司机的何建华的侄子何志轩开着越野车撞停,直接导致这条短信没有被成功发送。

第四,贾敬龙反复解释说,除了打死何建华之外,他并不想伤害任何人。即使何建华的侄子何志轩用汽车把他的小腿撞成骨折之后又纠结众人实施殴打,他也只是把射钉枪里仅有的一颗钉子射向草地以未恐吓。他见到警察时躺在地上拼命喊了一句“警察,我要自首”,然后就昏死过去。他申请法庭找到这位警察与他当面对质,审判长张文明对于他的这一要求,没有任何表示。

3. 射钉枪杀人案的因果链条

贾敬龙的射钉枪杀人案,显然不是一例孤立个案,而是采用比较极端的方式凸现了中国基层政权公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而实施暴力拆迁的普遍事实。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石判初字第00138号”当中编号31的证据材料,是北高营村拆迁办公室主任胡援祯提供的证言,其中写道:“村委会出具的拆迁验收证明中落款日期为‘2013年元月27日’,这是因为元月27日前后,村委会经验收认为村民的旧房符合拆迁条件,由村委会分批统一对村民出具的拆迁验收证明,但拆迁是有一个过程的,在没有拆迁到谁家的房子,村民还是可以在旧房里居住。证明上的贾同庆是由他写的,那个证明不需要村民签字。上面的31400是拆补偿款,这些钱由村里统一转到村民的购房款里。不给办养老金是村里的统一规定,是为了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不是针对贾敬龙一户,现在村里还有其他村民家存在这情况。”

一个村级拆迁办公室主任,竟然可以在村民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打着“村委会”的“统一规定”的名义,擅自替代村民贾同庆在所谓的“拆迁验收证明”中签字,并且可以随意剥夺村民应得的养老金。针对北高营村村长兼书记何建华及其拆迁办公室主任胡援祯的种种违法行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的李玉克律师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明确指出:

1、北高营村旧村改造系为违法实施

2009年11月29日北高营村发布了加盖“北高营村民委员会”印章落款为“北高营村两委会”的拆迁公告,公告明确的写明了北高营村旧村改造的依据是“经村两委会研究,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写明“依据石政发[2008]5号文件精神”。但是按照 《石政发[2008]5号文件》的规定,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辖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北高营村改造应在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并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方能实施,而北高营村恰恰没有经过同意、批准、备案而自行违法实施拆迁。

2、《拆迁协议》是在强行、强制之下违背自愿原则的无效协议

因不能对拆迁达成协议,贾敬龙的奶奶的社保被停,迫于淫威贾敬龙之父贾同庆在2010年11月10日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仅从该协议的字里行间就能看到村委会的霸道和贾敬龙家里的无奈,比如:

协议的第一条:凡是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民,必须按照我村制定的拆迁改造方案各条款执行。

协议的第二条:凡是不支持我村旧村改造及有关规定的,后果自负。甲方(村委会)有权终止乙方一切集体福利待遇,且今后不再补发,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在集体范围内安排的工作。

协议的第七条:在甲方(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签署协议的拆迁户,后果自负。

整个协议就是村委会单方意志的体现,不仅违背自愿原则更是对公平原则的践踏,是为无效。

3、婚房被违法强拆

1979年贾敬龙之父结婚时从村里分的宅基地一块并建房自住,2007年将房屋重新翻建为3层楼房。2012年1月从村里以平价购买3居室单元房一套后,父母和姐姐均搬到了单元房居住,因贾敬龙的奶奶要轮流在家居住,所以单元房父母住1间,奶奶住一间,姐姐住1间,贾敬龙本人则留在原村民住宅里居住,其婚房自然被安排在了原村民住宅之中。

2013年2月27日,何建华组织人员将贾敬龙的村民住宅进行强拆,其时贾敬龙报警,由于贾敬龙的坚持,强拆未能得逞。

2013年5月7日下午。何建华重新组织人员对贾敬龙的村民住宅进行强拆,因此时距贾敬龙结婚的日期5月25日仅有18天,在贾敬龙及其家人的哀求下被害人不顾乡亲情面,作风粗暴地将婚房予以强制拆除,将为结婚而准备的全部家俱和生活用品埋在了废墟之中,并且打伤了贾敬龙及其父亲、表哥、堂哥且没有任何赔偿。

综上,不难看出北高营村实施的拆迁是在违法状态下强迫村民签订所谓的协议,严重侵犯村民利益的暴力工程,贾敬龙的行为实为暴力侵害下的自然反抗。

基于上述证据材料及庭审辩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石判初字第00138号”所谓的“对于被告人贾敬龙及其辩护人所提贾敬龙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贾敬龙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因被害人何建华对贾敬龙婚房进行强拆而引发,以及何建华领导村干部在拆迁过程中没有依法实施拆迁的辩解和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贾敬龙的辩护人所提贾敬龙的犯罪对象特定,不具有对社会公众的危险性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显然属于没有表现出丝毫救济善意的偏听偏信、选择执法的冷血判决。

4.刑事诉讼学者的万千感慨

关于贾敬龙案二审开庭的消息公开上网之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事诉讼教研室的刘红博士,专门向我索取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石判初字第00138号”的影印件,并且以《“杨佳们”的命该夺吗?》为标题,感慨万千地写了一篇点评文字。

刘红博士认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22页的判决书,用了16页列举了38个法庭认可的定案证据;但是,对证据采信的依据和由此推论出的定案事实不到一页。对一个死刑立即判决的判决书而言,显得严重的苍白空洞和缺乏说服力。本案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实,无疑证据是清晰的充足的。定案的案件事实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但,本案的犯罪危害程度涉及是否应该夺命,却很难从现有定案证据中自显,法官在判决中也缺乏说服性。这点基本反应了当前中国法院的常态,即:法院在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基本扮演无能为力的角色。

作为一个先后在英国和香港接受过相对完整的法律训练的刑法学者,刘红博士以她女性的悲悯表示说:“本案涉及的是一个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冲突最为激烈的暴力拆迁领域的典型案例:基层政府强拆私产与个体对私有权维护的冲突。在法庭认可的定案证据里,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画面:被告人在建立私房时的用心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以及积极地准备在此举行婚礼。但所有的基于普通人对私产正常的安排和享有,因为村委会的单向决定而全部破灭。更为悲惨的是,因为这一拆迁行为,本已在日程安排上的婚礼,变为分手。……在法院认可的定案证据里,我们看到的画面是拆迁那天被告人多次打110,110也有干预禁止强拆的记录;也有多个言词证据描述了现场的野蛮暴力。但证据拼织的画面,没有被法官认可,也没有在判决书上有任何的可让人信服此拆迁行为合理合法的有说服力的评析。在这个判决里,我所看到的是:法官们已离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感受、价值利益,非常远了。看不到司法在行政公权力无边界、无耐心地肆意侵犯公民个人私权的野蛮行径中如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彰显公平和正义,为广大的私有权的个体提供救济。我看到的是法官和法院们的无能、无语……”

作为完整旁听了该案二审的一名人文法政历史学者,我个人对于贾敬龙的这桩射钉枪杀人案的最为强烈的关切是:贾敬龙用射钉枪射杀恶霸村官何建华是被逼无奈的报仇雪恨;他的犯罪对象特定,即使在被何建华的儿子何志辉、侄子何志轩以及村治安队的帮凶打手围追堵截打成重伤的情况下,也没有使用另一支射钉枪里面的最后一颗钉子实施二度行凶,显然是属于没有突破人性底线的有限复仇。贾敬龙杀人之后充满了自首意愿的相关表现,也构成了主动投案自首的证据链条。假如河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对贾敬龙执行死刑,留给像贾敬龙这样的私力救济者的唯一选择,只能是中国传统血亲复仇中免除后患的斩草除根、一网打尽,甚至于是欺软怕硬、恃强凌弱的玉石俱焚、滥杀无辜。贾敬龙在有限复仇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人性底线和善良意愿,将从此绝迹……

2016年5月6日于北京

转自: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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