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 “新公民运动”何罪之有


“新公民运动”创始人许志永博士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审获刑4年。对此,美国国务院“深感失望”,“大赦国际”声明谴责。但对大多数政治分析家来说,这一结果倒也并不令人意外,因为中共当局存心“找茬”、蓄谋整人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他们要“收拾”许志永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4年前,当局罗织了一桩“偷税”案,将许志永羁押20多天以示薄惩,并以“偷税”为由将公益性维权组织“公盟”——当时中国维权领域最有活力、最具影响的NGO——强行取缔。以经济罪名构陷人权活动人士,以黑社会手法(如恐吓、软禁、绑架、殴打)惩罚政治异见者,在胡锦涛治下是惯常的维稳操作,其特点是拐弯抹角,闪烁其辞,不亮底牌,不露真容,简言之,敢做不敢当。

公盟解散后,许志永和他的同事们继续以“公民”名义开展维权活动,并称“新公民运动”。如今,许志永和他的“公民”团队撞到了习近平的枪口上,但习近平的处理方式明显比胡锦涛“自信”。与胡锦涛相比,习强势得多,凌厉得多,也直截了当得多。无论是反腐,还是“反恐”,无论是整大V,还是反维权,习近平都比胡锦涛更厉害。我们已经见识了,全中国、全世界都已经有所见识。在习近平治下,许志永们似已无可逃遁,注定在劫难逃。


这一次,许和他的“新公民运动”有20余人在全国各地被抓。不仅如此,与许志永和“新公民运动”毫无关系的郭飞雄等10余人因“声援南周”的街头运动被抓,张林等人因“让小安妮上学”运动被抓,曹顺利等人因向外交部请愿运动被抓。全国总的抓捕人数不详,但至少已经抓人破百、起诉数十。考虑到不少街头维权人士的知名度不是太高,不在公众的关注范围之内,外界对此轮镇压的规模可能有较大的低估。

事实上,当局已经摆出了一副宁可错抓、不可漏抓的“严打”架式,展开了一轮全国性、系统性的集中抓捕、密集审判行动。这当然不是地方政府心血来潮,而是由最高当局亲自部署、统一指挥的。罪名也不再像胡锦涛时代那样环顾左右、躲躲闪闪,而是“统一口径”,以直接针对集会、游行、请愿、示威等街头抗议运动的口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论罪处刑。当局的意思已经用镇压行动表达得很清晰:凡是上街闹过事、打过横幅、举过标语牌、喊过“反动口号”的,带头者一律拿下,积极参与者皆在可捕可判之列。

所有这些案件目前已陆续进入起诉、审判阶段。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系列案件均为事后追诉,属于“秋后算帐”,是政府对于不合作公民的打击报复,而与维护秩序或恢复秩序没有丝毫的关系。文明国家处理街头抗议运动,若发生警民对峙状况,偶尔也有抓人判人的时候,但抓人仅仅是一种控制事态以免局势恶性发展的现场处置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抗议运动当时当地的现场秩序,而不大可能因为几个月前、半年前甚至几年前一桩已经和平落幕的街头运动而实施事后抓捕。因为事件和平落幕本身即已说明当时的街头运动是基本良性、无伤大雅的,对公共秩序即便有所妨碍,亦无实质性的损害,当然也有可能对于形成更好的公共秩序大有帮助。此时再事后抓人,大兴追比,有什么法理依据可言呢?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最高刑为5年,许志永被判4年,这是相当重的判决。无疑,这一判决对正在进行的系列审判具有指标性意义。与其他维权人士、异议人士相比,许志永和他的“新公民”团队属于最温和的一翼:奉行“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精神,严守非暴力原则。不仅如此,事实上,当许志永从体制外反抗现行体制之时,他也总是对现行体制善意相对,甚至于刻意将自己的反抗言行建立在对现行体制的认可和尊重之上。在许志永看来,反抗不是为了推翻,而是为了挽救。同时,他也从未放弃从体制内进行改革的希望,因此有同道中人讥讽许志永是“幻想家”、“贩卖虚假希望”的人。就是这样的一个人,这样的一个团队,只有改进公共秩序之意,而从无扰乱公共秩序之心。容不下许志永,还能容得下谁呢——除了阿谀逢迎之辈?

不消说,“新公民运动”之所以选择以“教育平权”和“官员财产公示”作为两个主要的运动项目,显然是考虑到了这两个目标对体制内的改革派应该有所推动,而又不至于一下子激怒了中共保守派,因此风险相对较小,因为这两个目标是大多数人的期盼,是左与右都能够接受的目标,在中国社会已经具有高度的民间认同,且与中共所公开宣示的改革目标也具有较高的重合度。

许志永和他的“新公民运动”已经最大限度地顾及了当局的感受,他所“策划、组织”的政治性抗争运动不是为了单纯对执政党和政府挑刺——虽然公民天然有对政府挑刺的权利,更不是为了捣乱和拆台,而是为了把好事做成、成事做好,以实现更多的“自由、公义、爱”。为了把事情做成,他宁可自我克制,把要求降低,把步调放缓。然而,尽管如此小心翼翼,如此温良恭让,换来的不是理解与配合,依然只是当局的仇视和惩罚。

习近平是称职、合格的独裁者,许志永是忠实、合格的中国公民。比起习近平,许志永才称得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真诚信仰者和积极守护者。宪法第35条说,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许志永相信宪法第35条并乐于照此行事,但习近平拒不相信宪法第35条,而且习和他的同僚似乎认为,谁敢相信宪法第35条谁就有“煽动”、“滋事”、“向政府部门施压”之嫌,谁就涉嫌触犯刑法第291条,犯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许志永即使身陷囹圄,也仍然相信宪法第126条、131条(该两条规定,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他曾在看守所里表示,只要对他的审判独立、公正、公开,他愿意接受法庭的惩罚,然而,习近平从不相信宪法第126条、131条,他和他的属下早已“内定”了审判结果,甚至连把庭审傀儡戏演得逼真一点的耐心都没有。


《环球时报》发表《许志永判四年,法律明确态度和尺度》的社评说,“一中院的判决显然能帮助人们进一步看清法律边界,尽管其中有一部分人在价值观上对这一结果很难接受”,“此案增加了‘模糊地带’的确定性”。它说得很对,习近平治下“模糊地带”越来越少了,因为党和政府已经“亮剑”了。对于像许志永那样,把公民身份当真、真心相信宪法第35条的积极公民来说,如今事事需提防,处处是陷阱:上书的谨防挨批,上访的小心挨打,上街的准备坐牢;“造谣”的要挨整,“闹事”的当然更要挨整,当时没整的事后加倍补整,这还有什么不“明确”的呢?

把组织化、街头化的公民维权运动视同犯罪,视如仇敌,当局的“法律态度”确实已经相当“明确”了,但如此一来,所谓“法律边界”又在哪里呢?街头运动难免有瑕疵(但游行示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并不是中国街头运动的瑕疵,因为公安机关从来不批准),不独中国如此,但依据宪法,有瑕疵的街头运动亦是宪政秩序的一部分,而不是宪政秩序的扰乱者。对许志永的判决事实上等于宣布宪法第35条无效;既然如此,如果宪法不是法律的边界,宪法第35条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边界,这个国家何来“法律边界”可言呢?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23期 2014年1月24日—2月6日)

本文发布在 公民立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