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律师团发布建议信:允许集团诉讼、建立药害救济基金

志愿律师团关于问题疫苗案件鉴定与救济机制的建议

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检、卫计委、中国消费者协会:

我们是在“山东5.7亿疫苗案”案发后志愿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据估算,过去五年间流入市场的“庞氏疫苗”约有200余万剂,受影响的可能是湖北、安徽、广东、河南、四川等24个省市的数百万人,我们也陆陆续续接到非常多疫苗案件的咨询电话,在接待咨询和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疫苗案件的鉴定和救济机制存在着重大缺陷: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组织方为利益相关方

由于诉讼程序耗时过长,无法及时支付医疗费,疫苗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先走医疗事故鉴定(疫苗失效、变质,或接种流程不规范时)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程序(疫苗有效,接种流程规范时)。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这种规定忽略了大多数接种单位的公立性,忽略了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上下级和利益共同体关系,让可能是疫苗案件当事人利益冲突方的疾控机构组织鉴定,无法保证中立、客观、公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项规定同样忽略了我国医院、医学会的公立性,及其与卫生局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使得鉴定结果不具有可信度。

二、缺乏集团诉讼渠道,维权成本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第五十四条还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大规模影响性的事件发生后的分别诉讼会耗费过多家庭收入和司法资源,但我国实行的代表人诉讼只在确定原告具体人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与发达国家代表人提起集团诉讼时无须明确集团的具体成员及明确授权的要求不同。代表人诉讼的这种限制性规定,使得疫苗失效或变质下对疫苗生产者和销售者的集团诉讼变得非常艰难,受害者想完成聚集、集体授权、选举等必要程序,几乎不可能。

有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修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程序规定,允许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机构,允许异地鉴定机构鉴定,取消对私立接种单位、私立门诊、医院设立门槛的过度行政干预。修改《民事诉讼法》等集团诉讼配套法律,允许不确定人员的集团诉讼,完善公益诉讼相关规定。

2.考虑到短时间内无法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疫苗消费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庞氏及上下游销售商、接种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3.鉴于短时间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无法修改,公立医院和医学会仍占主导地位,建议由卫计委邀请世界卫生组织派出专家团队,对各地的预防接种纠纷的鉴定结果予以审查、监督,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可由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做最终鉴定。

4.参考德国、日本、美国、台湾等19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不幸被’恶魔抽签”的疫苗接种后的不良反应人群提供无过失责任的补偿方案,即建立疫苗接种强制保险制度,或药害救济基金制度,使公民打疫苗时没有后顾之忧。

问题疫苗事件志愿律师团

2016年4月9日

附:

志愿律师团成员名单

(截至4月7日共89人,来自22省市)

1. 余文生律师,北京,13910033651 (正代理疫苗案件)

2. 李昱函律师,北京,18600904580

3. 蔺其磊律师,北京,18639228639

4. 李国蓓律师,北京,13693166672

5. 王 飞律师,北京,18801459996

6. 陈建刚律师,北京,13381367825

7. 韩少华律师,北京,13840671007

8. 梁小军律师,北京,13501092285

9. 张 磊律师,北京,13910707905

10. 黄溢智律师,北京,18600457421

11. 李方平律师,北京,13901360413

12. 陈智勇律师,北京,15101147361

13. 宋玉生律师,北京,13716117039

14. 江天勇律师,北京,13001010856

15. 赵 剑律师,北京,13810092306

16. 丁锡魁律师,北京,13501025126

17. 李静林律师,北京,13693283418

18. 姜德福律师,北京,13552612288

19. 刘连贺律师,天津,13212109087

20. 马 卫律师,天津,13752146111

21. 王清鹏律师,河北,13785423512

22. 韩庆芳律师,河北,18632906868

23. 李威达律师,河北,18903377119

24. 卢廷阁律师,河北,13012165113

25. 蒋福安律师,河北,18903123157

26. 王凤芹律师,河北,13013253898

27. 陈 静律师,河北,13931767092

28. 梁澜馨律师,河北,18131598964

29. 么民富律师,河北,13703372840

30. 马连顺律师,河南,13383866589

31. 常伯阳律师,河南,18837183338

32. 王 磊律师,河南,13938512893

33. 任全牛律师,河南,18937638020

34. 孟 猛律师,河南,13526862630

35. 刘 伟律师,河南,13676925833

36. 彭 鹏律师,河南,13523540740

37. 杨仲浩律师,河南,13939005765

38. 胡光红律师,河南,13837329146

39. 常玮平律师,陕西,13581716984

40. 雷小冬律师,陕西,13379080227

41. 文东海律师,湖南,13574884106

42. 蔡 瑛律师,湖南,15807319191

43. 杨 璇律师,湖南,18573159906

44. 张重实律师,湖南,13307328148

45. 李 凯律师,湖南,15200373586

46. 周 勇律师,湖南,18907493488

47. 田 园律师,湖南,13974319402

48. 吕方芝律师,湖南,15874236137

49. 罗立志律师,湖南,15575180099

50. 张科科律师,湖北,18627193027

51. 黄思敏律师,湖北,13871099442

52. 何 伟律师,重庆,13452566333

53. 张庭源律师,重庆,13908378021

54. 刘书庆律师,山东,13355415256

55. 刘荣生律师,山东,15020821789

56. 许桂娟律师,山东,15864218902

57. 刘晓慧律师,山东,13853217957

58. 李对龙律师,山东,18614001101

59. 王振江律师,山东,13953154884

60. 岳金福律师,山东,15066011777

61. 高 峰律师,山东,15336397733

62. 崔洪强律师,山东,13705427389

63. 刘士辉律师,广东,18516638964

64. 陈进学律师,广东,13826002506

65. 吴魁明律师,广东,13006888128

66. 葛文秀律师,广东,18028627307

67. 王胜生律师,广东,18899775990

68. 葛永喜律师,广东,13826116796

69. 覃臣寿律师,广西,18277156542

70. 黄艳飞律师,广西,18697965556

71. 陈家鸿律师,广西,13737510376

72. 魏 疆律师,黑龙江,13845070988

73. 王秋实律师,黑龙江,18001078900

74. 朱 宝律师,黑龙江,18045010929

75. 郭振兴律师,黑龙江,13069981063

76. 胡长菊律师,黑龙江,18946235789

77. 韦良月律师,黑龙江,13030009999

78. 高振娟律师,黑龙江,13633664800

79. 周世敏律师,江西,13979987295

80. 郭莲辉律师,江西,13807078509

81. 李浚泉律师,辽宁,13009380038

82. 毛晓敏律师,云南,13808717298

83. 赵青山律师,四川,18036098984

84. 李贵生律师,贵州,13985500061

85. 吕洲宾律师,浙江,13968096061

86. 邹丽慧律师,福建,13950309665

87. 王维根律师,江苏,13611597755

88. 赵 光律师,安徽,15605513311

89. 马雅娟律师,甘肃,1391983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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