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律当真,与公权较真 ——公民维权记

2013年8月28日,妻子因骑电动自行车上机动车道,被城管罚款50元,我清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才有处罚权。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也为了践行许志永博士所倡导的“把自己的公民身份当真,把法律当真”,我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讨回公道。

第一步:行政复议

9月份,我以城管没有法定职权、处罚程序违法、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向喀什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构喀什市法制办先是想推脱,后见推脱不掉,而依法处理又很为难,就刁难我,试图让我知难而退。于是我就到喀什地区法制办举报他们的违法刁难行为。

在地区法制办的介入下,市法制办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城管的处罚决定。

详见:不服城管罚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古城热点-喀什都市网 –

http://bbs.xjks.net/thread-207355-1-1.html

第二步:起诉

经过喀什市法院立案庭的多次刁难,经过我向监察部门及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的举报投诉,2013年10月20日,在跑了七八趟之后,立案庭终于收了我的诉状。

直至11月11日上午开庭,被告也没有拿出其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的依据。

开完庭后,法官开始主动联系我,称被告愿意退还罚款,法院也愿意退还诉讼费,并对我之前受到的种种刁难道歉,希望我顾全大局,能够撤诉。

就像一个强盗抢了你的钱就跑,你就在后头追,他在前头不断地给你设置障碍,当你克服重重障碍追到他时,他说“我把钱还给你,你回吧”。这时你会同意吗?

我当然拒绝撤诉。被告又通过关系让我单位领导及我的家人给我施加压力,逼我撤诉。当时压力的确很大,特别是全家人都反对我继续与公权较真。但我还是顶住了压力。

这个处罚50元的小案子,经喀什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审判期限的最后一天,出了判决书。一审法院回避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仅认定被告处罚程序违法,撤销了行政处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详见:起诉城管,法院立案了-古城热点-喀什都市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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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出判决书了-古城热点-喀什都市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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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上诉

我认为判令没有法定职权的被告在职权之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太荒唐,于2014年2月6日向一审法院交了上诉状。

喀什市法院违背法定时限,不向上级法院移送上诉材料,又经多方投诉,市法院在拖了两个多月后,才把上诉材料转到喀什地区中级法院。

二审庭审时,城管提供了《关于在喀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作为其主体合法的依据。我认为此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拒绝质证。但喀什中院还是依据这些未经质证的证据认定城管主体合法,于2014年7月向我送达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详见:张荣娜与喀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content/content?DocID=396c89a5-b00a-4e28-b23e-880fdae1de22&KeyWord=%E5%BC%A0%E8%8D%A3%E5%A8%9C

看喀什地区中级法院裸奔-古城热点-喀什都市网 –

http://bbs.xjks.net/thread-228547-1-1.html

第四步:申请再审

2014年7月7日,我向喀什地区中级法院递交再审申请,理由是二审依据的证据:第一、未经质证,是一审庭审后补交的,因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故二审也未质证。第二、其中未有具体的条款指向可以证明城管主体合法。

中院未在3个月的法定期限内给我任何答复,于是再投诉,终于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又等了3个多月,收到了不予再审的通知。

第五步:申请行政审判监督

2015年6月1日,我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递交了行政审判监督申请书,检察院没有推脱,但没有依法向我出具回执。后来民事行政检察处将此案交给喀什市检察院的王检察官具体承办。

2015年过完“十·一”(已超出法定时限两个多月),王检察官通过电话给我答复:城管的确没有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此案法院判错了。他也曾建议法院自错自纠,法院也的确开会讨论过此案,但经过两个多月也没拿出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所以他决定申请抗诉。

新疆检察院审查申请的时限是3个月,我知道司法系统一向视程序法为无物,所以我只能至少再等4-5个月。

2016年2月1日,我给王检察官打电话询问案子进展,他称已将材料交到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由检察分院向新疆检察院申请抗诉,具体进度他也尚需了解。

2月19日我去地区检察分院查询进度,民行处的处长称:此案太小,不值得申请抗诉。还说:“检察院就是一把刀,党让砍谁就砍谁,即便无人举报也要砍;反过来,即使你举报了,但党没让砍,我们也不会去砍,这叫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至此,两年多的时间我一步不落地走完了法律救济途径,在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坚定与党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法律未能为我讨回公道。但至少也揭穿了所谓“依法治国”的谎言。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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