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中国律师已经长大成人——《律师文摘》2015年会的发言

张千帆

感谢国栋,组织这么一次活动实在不容易。现在不用说组织活动,连参加活动都不太容易。前几天《炎黄春秋》也组织了一个年会,刚才国栋还说到“敏感人物”问题,能来的就不“敏感”,像卫方和我都不是敏感人物。但《炎黄春秋》那次年会就有人打招呼,不让去。我有点弄不懂,怎么在这儿不是,到了《炎黄春秋》就成了“敏感”?刚刚才知道这个活动已经有连续三年没让办,原来还以为是自己落下了。这样的话,我想上次活动我也参加了,而且我记得很清除,那一位著名律师“哈儿”也去了。但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今天他却来不了。

刚才茅老师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就是这个国家哪一个职业最安全?在我脑子里浮现出来的第一个答案就是律师,律师应该是最安全的,因为律师懂法,也懂得怎么规避法,所以一般情况下,律师不会犯法。但从这两年,尤其是最近这半年的趋势看,似乎律师成了这个国家最不安全的职业。这是为什么?这个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本来最安全的职业反而变成了最不安全的职业,而且为什么不安全?不是说他们真正犯了什么法,而是他们说的一些话造成不安全。这从哈尔律师那儿体现得特别清楚,发表几篇微博就可能会构成犯罪。不光是针对个别律师,而且也针对某个律师事务所,刚刚一下子起诉了好几个律师。罪名也更可怕,动不动就成了“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所里一些很年轻的律师助理也遭到这么严重的罪名起诉。当然,现在没有看到起诉书,不清楚具体有什么证据,但我很难想象律师有能量“颠覆国家政权”。如果说国家实践“依法治国”的话,那么律师是助手、推手而非对手,怎么会“颠覆国家政权”呢?如果也是因为他们发表的言论,或者从事一些公民本来有权利从事的活动,比如说组织一些社会抗议来推动维权,那么用这么严重的罪名起诉他们,我想今天在座的各位都会有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

显然,任何公民都有言论自由,律师也不例外。任何职业都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律师首先是公民,当然享有公民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只要他们没有在言论方面违背职业伦理或超越法律边界,就不能因为他们的律师身份,或者是因为他们要利用舆论产生社会影响,用言论对他们定罪。这个问题已经是中国法律人的基本共识,毋庸赘言。

不过,虽然最近这段时间,维权律师所面临的环境很严峻,但是我对律师作为中国法治中坚力量的前景还是非常看好。这个估计和我三年前参加这个活动的估计是很不一样的。那一次我曾经提出,如果中国有1%的律师是比较敢言、敢为、有担当的,也就是用后来的话说是“死磕”律师的话,那么中国的法治就有希望。现在中国有27万律师。如果全国上下有2000多名律师敢于依法“死磕”的话,那么中国法治就很有希望。当时我说这个话的时候,我的潜台词是否定的,我认为律师群体还没有能够凝聚起来这么一个临界数量。但经过这么短短几年,至少我个人的看法发生了变化。经过了这么几轮相当严厉的打压之后,维权律师群体仍然还在那儿。当然,对于这么大一个群体,不仅在中国,在任何国家,肯定都是良莠不齐的。你要找律师的毛病,可以找出一大堆。但是这改变不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律师群体是整个中国法治进步最重要、最有力的一个群体。在这个方面,我认为学者要向律师学习。我不知道中国的学者有多少,我想肯定也是数以万计的(杨玉圣后来说有35万之多),但是能否找出来1%的学者是比较敢言的?我还不敢说。但是我们看到,律师群体的1%已经发展起来了——具体数字不明,但是我到处都能遇到正直、勇敢的律师,在公权违法打压下相互保护、前赴后继。在公权滥用面前,他们不会轻易屈服,我认为这是中国法治的最大希望。

律师群体之所以能够做到这样,当然和这个职业的性质有关。并不是说我们学者的素质不如律师,而是学者还是比较依附于这个体制。我们要靠这个体制吃饭,大学是我们的饭碗。我们的新闻媒体也是这样,记者和学者都不是那么的独立。但律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雇性群体,所以在经济上首先做到相对独立。很多的维权律师甚至“死磕律师”原来是从事民商法诉讼的,在获得经济独立以后改变了方向。看来经济确实是“基础”,经济独立为他们的法律和政治上的独立性提供了基础。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对剥夺和歧视律师权利的管理制度说不,尤其是那个所谓的律师分级制度,目的就是要把中国律师给管起来。其实,律师行业长期实施的年审制度本身就涉嫌违法,他们可能还觉得这种管理力度还不够,还要再把律师分成三六九等,分成高级律师、非高级律师。可以肯定的是,在座的大多数律师都不会被归为“高级律师”的行列。如果说他们真的要实施这个制度的话,那么没有被评上“高级律师”的在座各位一定要运用全部的法律资源,来维护你们的宪法权利。我希望这种法治倒退的制度不会被实施,我相信即便硬要实施也不会成功。

最后,我希望《律师文摘》越办越好,继续成为中国法律人的共同家园,让我们大家能够聚在一起“抱团取暖”,一起度过法治的严冬。谢谢!

(本文为《律师文摘》编辑部首发稿,转载须经本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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