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纳税人”概念的政治性

肖雪慧

附言:

2000年前后,曾就纳税及一系列相关问题跟喻权域进行论战,最主要的论战文章是发表在《书屋》2002年7期的近两万字长文《纳税人、选举权及其他—兼答喻权域》,我把该文第二部分抽出来,作为【纳税人主题】第二篇,即:“纳税人”概念的政治性。

由于是论战文章,有些表述不得不提及论战对方,但为了避免主题分散,关于论战的前因后果,此处略过;注释也删去。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博客上看全文和注释。

2016-1-18

正文:

“纳税人”概念的政治性

(喻权域的说法)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存在着与政治学中的“纳税人”不相干的“税务学中的‘纳税人’”。然而,他未加证明的这个前提,不仅大成问题,而且与后面一连串似是而非的断语一起干扰着人们对“纳税人”概念本身具有的政治含义的认识,从而阻挠着人们的纳税人政治意识的觉醒。

纳税人乃国家行使征税权的一方当事人,因而纳税人概念的性质与国家征税活动的性质是紧紧关联的。而征税权历来就是统治权的重要内容,甚至说它是核心权力也不为过。征税所涉的一切问题,如征税目的、征收方法、税率高低、如何支出……,则从来直接就是政治,而且是政治斗争的焦点。首先为这一点提供了证明的是人类宪政发展史上那些具里程碑性质的重大事件和文件在历史上,促使英国朝宪政民主体制发展的《大宪章》、《权利情愿书》、《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它们都是在反对国王征税权的斗争中产生的,在内容上,征税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例如,使英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的那场贵族与王权的冲突就因约翰随意征税而爆发,而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则正是大宪章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八十多年后,爱德华一世在贵族反对派要求下再次确认大宪章的法律效力,并签署补充条例《无承诺不课税法》,规定国王未经同意不得以“紧急需要”为名征税。对此,丘吉尔有如下评价:“17世纪以来,英王都想增税,但爱德华的让步开创了一个先例,而且在国王受议会约束的道路上迈了一大步。”⑥而查理一世正是因为践踏上述原则,任意征税,导致与国会的战争,并因此而作为“人民公敌”上了断头台。三十多年后,在由上述文件确立的原则基础上,英国经不流血的革命确立了议会民主制。

北美人坚信“纳税而无代表权是暴政”。还在独立战争前,赋税问题就是北美爱国者与宗主国之间整个斗争的中心点。独立战争更是直接起因于宗主国的课税和干预。《独立宣言》在历数英王罪恶时,“他不得我们允许就向我们强迫征税”便是重要的一条。后来制定的宪法则多处涉及对征税权的限制。

在法国,路易十四在建立绝对君权时以种种免税特权对贵族和教士进行收买和驯服。贵族和教士的免税特权以及对外战争这双重原因则导致对平民的苛征。正是给少数人的免税特权和对平民的苛征埋下了大革命的种子。而1787年路易十六要求通过举债和增税计划导致与高等法院持续冲突,这就直接引发了大革命。著名的《人权宣言》和其后的若干份宪法中,都贯穿着对征税权的限制和确立租税平等原则。

以上事实表明,赋税问题既是历史上重大政治斗争的焦点,也是宪法性文件所确立的宪政内容。在当代民主国家,赋税的政治重要性更加突出。竞选中,税收问题一向是最敏感的政治问题之一,增税或减税一向是政治角逐者要打的一张牌,而对这张牌的使用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败北。至于议会,作为各种政治力量进行斗争、达成妥协或共识的场合,税收提案一向是优先讨论的。国家征税所具有的强烈政治性,本身就使得国家政权和纳税人作为征税活动的双方,其关系彻头彻尾是政治性的。至于征税活动的当事双方,不仅国家政权的政治性是不言而喻的,纳税人的政治性同样不言而喻。别的不说,仅征税目的和方式就预设了国家政权与纳税人之间关系的政治格局,从而预设了纳税人的政治地位:是为了全体国民的福利,且在取得国民同意的前提下依法征税还是为了权力顶端的挥霍和野心而任意征税;是政治上强大的力量强加于弱者的掠夺性课税还是按公平负担原则课税,表明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以及置身其间的国民的地位。而对纳税者来说,纳税目的乃为着使政府有财力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而决不是要花钱给自己锻造锁链,或者花钱请人高踞于自己头上作威作福……。所有这些,哪一点与政治脱得了干系?与征税活动及双方当事者的政治性相应,税法历来属公法范围,这对于纳税人的政治属性也是一个证明。可见,根本不存在什么与政治性无涉的所谓“税务学中的纳税人”。

鉴于征税活动以及与之不可分的纳税人概念的政治性,我不明白喻权域在指控性表述中用的那个与政治学中的纳税人相对的“税务学中的纳税人”究竟是什么意思。但翻开我国谈税收管理的书,我发现,那上面是把纳税人限定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直接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狭小范围内的。比如1994年中国审计出版社出版的《新编纳税与会计处理》认为:“所谓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19-20页)如果要找什么税务学上的纳税人概念,这倒可以算得上。但这不正是喻权域所理解的纳税人吗?啊,不!事实上他理解的纳税人比这还要狭隘得多:只指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至于我,无论在批评喻权域的文章中还是此前专论纳税人权利的文章中,都明确反对这种缩小纳税人外延的说法,并揭露这种说法的作用是使我国普通人被长期遮蔽的纳税人身份继续被遮蔽,从而继续在国家政权和人民的关系上制造蒙昧。尤其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而不是所得税为主、流转税额很高但却不透明的不合理税制下,缩小纳税人外延的说法更霸道更不公正其蒙昧性更严重想想喻权域对我国绝大多数国民的纳税人身份的否定吧!想想被他否定掉纳税人身份的还有被沉重赋税和多如牛毛的费压得喘不过气的广大农民。说到农民,不能不顺便说说,作为一个宣布走民主法治之路的国家来说,我国对农民的税收政策落后到了很不体面的地步。对生存资料免税,是在人类宪政思想萌芽时期就受到尊重的原则,这一原则至迟在二十世纪得到各国广泛认同。美国大法官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告诉我们,早在1338年,英国皇家税务官因扣押了一头牛引起返还财产的上诉,结果原告胜诉。在谈到债务问题时又指出,美国许多州盛行宅基地豁免法,某些州,用以养家的薪水、农民的牲畜和工具享有完全的豁免法。这是庞德问世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作品中介绍的情况。而我国至今对农民征税一律按全年收入的5%征收。且莫说实际远远超出这个比例,即使征收额控制在5%,这个固定比例也极不公正。(说明:此处关于对农民征税的情况,说的是14年前论战时的情况。后来税收有变化,但对农民的盘剥并没有变。)因为它既未考虑农民的贫富差异,也未考虑对维持生存的那部分收入的豁免。近年来,贫困地区农民负担甚至有加重趋势。许多地方,那些年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农户是躲不掉村、镇干部的上门追讨骚扰的,至于把无钱交纳的农民家中牲畜牵走,粮食扛走这种夺走生产、生存资料的事,也早就不鲜见了。但我国税法并未给遭此命运的农民以防御手段。好了,还是回到纳税人概念政治属性的辨析上吧。

喻权域承认的“纳税人”只是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并“能提出纳税收据”的人,在我国,也就是税务机关要直接与之打交道的那极少数人,喻权域自己承认,他们不到成年人的5%。而另外那95%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承担了税负的人,在他眼里不是纳税人。如果这样的认识出自我国税务人员,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因我国税制缺陷而只限于同负有直接税义务的人发生业务关系,习惯上只当这部分人是纳税人,而不象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员要同所有公民发生业务关系。喻权域局限于大有问题的中国税制下的税务员的业务眼光,否定95%以上担了税负的人的纳税人身份,这本身就很可笑,但他偏偏还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毫无根据地宣称,交纳个税者才是纳税人是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法、选举法中的“纳税人”。他大概以为把这个说法安到西方政治学、宪法、选举法上面,这就叫“政治学中的纳税人”了。而当我把通过消费等方式担了税的人视为纳税人时,揭示出了普通人被遮蔽的纳税人身份,并在此前提下揭示了两个重要的政治学问题:一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应是作为纳税人整体的人民与公仆机构的关系。我指出,“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纳税人’概念强调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纳的税在支撑、供养的事实,揭示的是人民用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人民由于明了这一真相而普遍具有的纳税人意识完整地把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统于一体,这对于强化人民作为国家真正主人的意识,对于防止政府及其官员的自我膨胀从而防止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发生倒置具有特殊意义。”二是纳税人概念对于构成人民的每个个体的意义:任何个人都可以以支撑着政府运作的纳税人身份理直气壮地面对和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这样一种对纳税人的阐释,分明从头到尾都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相反,喻权域所说的纳税人则分明局限在我国税务从业者视野内,所以凡未纳入税务机构直接业务对象的,就不算纳税人,尽管国家通过流转税从这些人口袋里照样拿走了一部分原本属人家的可支配收入。可喻权域一个张冠李戴外加倒打一钉耙,原本清晰的事实在他笔下就颠倒成我用“税务学中的‘纳税人’”偷换了“政治学中的‘纳税人’”。究竟谁在“偷换”⑨,谁在用“不诚实手法”呢?

转自:我思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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