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國家政權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的定義,指「組織、 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處罰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 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 周世鋒律師(鋒銳所主任),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羈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 王全璋律師(鋒銳所律師),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羈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3. 王宇律師(鋒銳所律師),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 羈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4. 李姝雲律師(鋒銳所律師),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羈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5. 趙威(考拉)(李和平律師的助理),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羈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6. 劉四新博士(鋒銳行政助理),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 羈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 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簡稱「煽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內容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根據第113條第2款及第56條,犯本罪的 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及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 謝燕益律師,于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羈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 謝陽律師,1月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羈押在長沙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3. 包龍軍律師,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 羈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 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1. 高月(李和平律師的助理)于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逮捕,羈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截至2016年1月14日,受影響人士為317個,其中有33名律師及維權人士仍處於羈押或失蹤狀態。
«律師簡介»
周世鋒律師
王全璋律師
王宇律師
包龍軍律師
李姝雲律師
趙威(考拉)(李和平律師的助理)
謝燕益律師
謝陽律師
高月(李和平律師的助理)
劉四新博士
http://bit.ly/1PcAiP1
<<逮捕通知書>>
(据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