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余文生,48岁,北京市人,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电话13910033651。
委托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1:冯盛名,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被告人2:韩超,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诉讼请求: 依法追究冯盛名、韩超刑讯逼供的罪行
事实和理由:
余文生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抓捕,共被羁押99天。余文生被羁押期间,遭遇酷刑,家和律师事务所均被搜查,物品被抄,被关死囚牢61天,提审近200次,每天经常被提讯16、7个小时,无法保证睡眠,不能见律师。
2014年11月1日左右大兴分局成立余文生专案组,对余文生审讯力度加大。专案组10个人三班倒对余文生审讯,从开始的谩骂,到把手余文生背拷在铁椅子上,直到后来给余文生使用酷刑。酷刑的使用,在11月2日晚到11月5日凌晨,一共用过三次刑,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实施酷刑者是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冯盛名、韩超。酷刑的方式是将余文生的手臂环绕铁椅子背上,由于余文生个矮臂短,手臂根本不能环绕铁椅子,后来手臂硬是被恶警强掰过来,带上手铐,并将手铐收紧,铁椅子又宽又高、有棱有角,手铐的环扣口较为锋利。当时余文生的身体的肌肉骨骼完全被拉紧,手当时就肿了,其感觉真是生不如死,而给余文生用刑的恶警冯盛名、韩超还不断拉动手铐,每一次拉动都带来余文生的惨叫。韩超对余文生说:“不会让你死,但会让你生不如死。”冯盛名对余文生说:“别怪我们,都是你逼我这么做的,你的事根本不叫什么事,领导就要你一个态度。”在以后的70多天一直有冯盛名、韩超审讯余文生,时时对余文生酷刑威胁,甚至在我小肠疝气难受的情况都有长时间坐在铁椅子上接受审讯,并且在冯盛名威逼下被迫签下不聘请律师的声明,直到余文生离开看守所。
11月15日左右,余文生发现自己出现小肠疝气症状,余文生在进大兴看守所体检时没有小肠疝气,2013年12月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体检也没有小肠疝气,11月20日余文生转押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体检时,证实了余文生有小肠疝气。因酷刑虐待饥饿折磨,余文生取保候审出来后不足半月就住院动了小肠疝气手术,余文生被羁押前并没有小肠疝气。
余文生在2015年10月13日向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大兴区检察院提出了对冯盛名、韩超等人的控告,当至今未得到回复。
为了公平和正义,为了揭露反人类暴行,为了将实施酷刑的恶警绳之以法。根据刑法247条、234第一款的规定,余文生特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冯盛名、韩超的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余文生
2015年 11 月22日
附: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冯盛名、韩超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一案,经自诉人审查认为,被告人冯盛名、韩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刑讯逼供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最高为三年。
鉴于被告人冯盛名、韩超对自诉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有对自诉人变相酷刑、虐待、威胁、侮辱、谩骂等行为,建议对被告人冯盛名、韩超从重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234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盛名、韩超有期徒刑三年,不得缓刑。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余文生
201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