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星、张磊:就王秋平、肖疑飞重大冤案致湖南省委徐守盛书记的信

尊敬的徐守盛书记:

我们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和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我们是正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王秋平、肖疑飞上诉一案中上诉人王秋平的辩护人,冒昧致信,实因冤情重大。

一、王秋平、肖疑飞曾被市县两级纪委长期双规调查,但没有查出任何问题;释放后两人向上反映双规期间遭受的酷刑,事情才发生惊天逆转,被再次调查、判处重刑。

王秋平是湖南省宁远县工业园区原党工委书记,肖疑飞是该园区副主任。2011年、2012年,王秋平、肖疑飞以及被牵连进来的另外16人,曾被永州市、宁远县纪委双规、双指,其中王秋平313天,肖疑飞208天,最长的是农民樊期清,竞达414天。据当事人透露,这些被双规、双指的人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酷刑,其中以王秋平、肖疑飞受害尤深,王秋平在双规期间多次被殴打致昏死,更被连续120天不准睡觉,肖疑飞更是惨遭多种酷刑折磨,以致其写出了一本近20万字的《208天双规噩梦》详细记载自己所遭受到的酷刑。当时,经过一年多的双规调查,王秋平、肖疑飞没有被查出任何问题,所以永州市纪委、宁远县纪委对他们解除双规、释放回家。

由于无法接受平白无故遭此大冤而没有任何说法,王秋平、肖疑飞等人在被结束双规后,从2013年开始,将他们所受到的酷刑对待和对他们滥施酷刑打击报复的有关官员进行了反映和控告。他们的反映和控告引起了上级纪委、党委的高度重视,据王秋平讲,他们的反映材料得到了中纪委王岐山书记的亲自批示:“永州案复查,纪委灯下黑问题彻查。”此后,湖南省纪委对永州、宁远“纪委灯下黑问题”进行了调查,负责调查的领导曾当面告诉王秋平:你们反映的问题都存在,甚至还有更加严重的情形。事情至此,本应是一个正常的调查处理程序,既然问题已经查实,则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谁有问题就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受害人王秋平、肖疑飞。待处理完毕,案结事了。

哪里知道,事情在2014年下半年出现了180度的大转弯,“纪委灯下黑问题”没有任何人受到处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却在当年7月以“滥用职权、受贿”罪名将肖疑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对王秋平以相同罪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6月二人被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二人被永州市中级法院以贪污、受贿两罪名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3年!二人坚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现正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之中。

二、酷刑虐待超越法度,相关人员滥用职权,严重损害纪检部门形象;对控告人“戴高帽”、一棍子打死,不但难脱打击报复之嫌,而且是在拿党政形象为违法违规实施酷刑者背书。

尊敬的徐守盛书记,永州市纪委、宁远县纪委双规期间酷刑虐待王秋平、肖疑飞等人的冤案、惨案,曾经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湖南地方纪委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完全是由永州、宁远两级纪委造成的,责任完全应当由永州市纪委和宁远县纪委滥用职权、滥施酷刑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王秋平、肖疑飞等人都是这些人滥用纪检权力的受害者。但是,这些责任人为了蒙骗上级、推卸责任,竟然反咬一口,强行将一顶“反党、挑战党的双规体制”(审讯人员对王秋平说的)的大帽子盖到了王秋平、肖疑飞头上,意图让二人百口莫辩,无法翻身,冤屈到底。

尊敬的徐守盛书记,“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王秋平、肖疑飞二人平白无故遭此虐待、冤屈,在双规中差点性命不保,面对此种遭遇,只要是个人,他都会喊几声冤。一个人遭受了严重不公平对待,一个党员遭受了非法的违规的酷刑,他们向上反映,喊几声冤,不但没有任何说法,反成了“反党”?就是“挑战党的双规体制”?他们所有的反映和控告材料,都只是针对具体滥用职权,打击报复陷害和实施酷刑的人,并没有反对双规制度本身!那种给人戴上高帽子(“反党、挑战党的双规体制”),然后一棍子打死的“文革”手段,在今天还能大行其道?!

如果在这种偷梁换柱的定调之下,王秋平、肖疑飞两位控告人遭致报复性调查、起诉,以及罔顾事实和法律的重刑判决,在让无辜者蒙冤的同时,湖南的纪检和党政形象必将因为此背书而遭受进一步的损害。

三、真实的王秋平、肖疑飞案:任意裁剪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的冤案。

我们猜测,大概您的下属也给您汇报过这个案件,大概在他们的汇报里,已将此案说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肖疑飞、樊期清供认不讳。”果真是这样的话,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您:王秋平、肖疑飞案并不是这样,这是一桩冤案!

二人所涉两项罪名并不复杂。所谓贪污,是指称王秋平、肖疑飞二人在将工业园的土地移交给宁远县国有土地诸备中心时,将两处土地故意不移交,并将其指界给第三人欧阳宁波,后二人与欧阳宁波平分了该两处土地——宁远县政府曾发文鼓励全县官、民投资、开发和经营土地,该三人合伙经营宁远县重华北路的修建。但是事实上,那两处土地本来就属于工业园区所代表的政府与欧阳宁波所签订的道路(重华北路)修建及路边土地开发合同的范围之内,而且属于工业园区用土地抵付所欠欧阳宁波工程款、找补欧阳宁波修路所占土地和通过项目收费已经找齐的部分土地,根本不存在二人贪污的事实。

所谓受贿,是指同样在县政府的鼓励之下,王秋平(实际为其弟王永成出资)、肖疑飞与第三人樊期清合伙开发宁远县工业园区的几块土地,土地开发增值后几人分红。一审判决现将王秋平、肖疑飞二人所得分红当成了受贿款,其理由是二人没有入资,但事实上二人是有入资的,并非“干股”分红。实际上,一审法庭也已经查明了肖疑飞(他本人以及代王秋平)有资金投入给樊期清,但是现在却毫无道理的强行将这些入资认定为“借款”,说不是入资,从而硬生生的将有入资的合伙经营颠倒黑白说成是“吃干股”,将正常的经营分红枉定为“受贿”。

尤其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在同一份判决书的两项罪名中,为了定贪污罪,就认定“欧阳宁波和王秋平、肖疑飞约定了各自的出资额,且三人的出资均以借款的形式出现,可分得利息”(一审判决书第8页),但是为了同时定受贿罪,却又认定“王秋平、肖疑飞在合伙开发2号地、5号地及15处零星地的过程中没有出资,肖疑飞借给樊期清的60万元(注:实为王秋平的钱)是个人间的借款而非投资款”(一审判决书第47页)。真是天良丧尽的枉法裁判!

四、因控告滥权违法者而有罪:王秋平、肖疑飞被重复处理、判处重刑传递出的信号。

徐书记,在王秋平、肖疑飞案的案卷封面上,“案件来源”一项,明白无误的写着“纪委移送”,至于是哪一级纪委所移送,并没有写明。现在二人被一审判罪的相关事实,早在2011年、2012年二人被双规时就已经充分调查过了,纪委当时对此并没有认定为违纪违法。然而,当二人反映和控告双规期间所受到的酷刑之后,又被以这样已经经过调查、当时并不认为违纪违法的同样事实,对二人起诉和定罪。对比之下,给人这样的强烈印象:王秋平和肖疑飞因为控告某些滥用纪检权力、违法实施酷刑虐待者而有罪!

另外,据我们了解,在湖南株洲,同样是遭受双规酷刑、同样反映控告、同样在反映控告后被以先前调查过的不成立的事实予以再次追诉的周旺炎,已经一审开庭。这样几乎同样发展套路的两个案件同时在湖南上演,这是想要向全省乃至全国传递一个什么样的信号呢?是在传递要党员们回到“屈死不告状”的封建专制时代的心理状态的信号吗?或者,滥用纪检权力、实施酷刑虐待者在湖南会受到组织保护?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太让人失望、太让人遗憾了。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它应当允许它的成员犯错误,但是它绝不会包庇、纵容它的成员、下级单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我们冒昧致信,是因为实在不忍看王秋平、肖疑飞二人无辜被陷害终身蒙大冤。二人所遭之冤,本来是法律问题,但同时也不仅仅只是法律问题。基于党领导司法的朴素认识,基于此案之前所发生的与永州市、宁远县两级纪委有关的种种情事,我们致信于您,希望您能以适当的方式主持正义,防止有人利用职权故意制造冤案。

此致

敬礼!

王秋平的辩护律师: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律师

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  张磊律师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

1、就王秋平、肖疑飞重大冤案致湖南高院院长及审委会的信

2、关于王秋平上诉一案要求开庭的律师意见

转自: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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