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薪律师:对因柴宝文一案而引的相关指责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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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历次会见柴宝文所作的会见记录均是对柴宝文个人陈述的如实记录,没有任何编造,也没有任何刻意美化或包装,相信葛永喜律师亦如此。毫无证据的指责和猜疑,除了彰显自己的傲慢之外,无非是自证自己视野的逼仄和格局的狭小。这种盲目的自大使自己坐井观天般地以一亩三分地上的天空为宇宙,而漠视民间的复杂性和草根群体智慧的增长。

事实上,许多民间草根抗争者其认知能力和水平很高,甚至超过绝大多数律师同仁。我们如果看一看上周谢文飞和王默的自辩词,亦可证明此点并非虚言。柴宝文的确造谣了一条微博,这一点他本人和辩护人从未否认,他本人和辩护人也从未回避过他的过错。我和葛律从未要将其修饰成英雄或义士,无论思想上和行动上都没有,任何人均可检视公开文字。但是造谣的事实却并不表明,柴就是某些人眼中的垃圾(得多精英主义才能说出这样的话),其所犯过失也并不能掩盖其曾经有过的抗争立场和角色(如在合肥小安妮事件中),也不能仅因此点就道德洁癖似的怀疑柴本人没有认知能力,而律师会见后的陈述只是对其美化和包装,或出于挖掘某种资源的需要。

本人一向爱惜自己的羽毛,在职业伦理和道德方面也一直极为自律,并以此自傲自得,断不至为了任何目的去编造或夸大当事人的陈述。

作为一个高度重视个人人格操守的人,任何在此方面的质疑都是对我的侮辱,对于这样褊狭的认知,我必须作出回应。

另外,质疑者其实与我本人没有太多实质接触,仅有几面之缘,或网上的片语交流,在对一个人的品性并无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遽下如此与人格有关的评论,我个人认为也是对他人品格的不负责任。

就本案辩护来说,实际上我在庭审辩论和辩护词中,亦本着法律人谨慎的原则,只是开宗明义表明柴宝文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甚至从未有过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表述(当然,是否构成其它罪,或在自诉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诽谤罪,这显然不是辩护人的工作和职责)。这样的一种严谨表述本身,即表明了我作为辩护人的严肃判断和谨慎的认知。

同时,亦不能因柴造谣的事实,就否定柴和辩护人讨论此案背后的其它深层次问题的权利,如信息不对称、知情权缺位和新闻管制等。最后我想说,揽镜照人者当自照之,各人人格由各人自己保守,而人的任何动机、心理或隐秘的思考,均在上帝的审视之下,我愿坦然的将自己的人格交呈上帝。言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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