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
2015年11月13日,本律师接到自称温州市公安局潘姓警员(其在我多次询问其全名的情况下拒绝告知姓名全称)使用0577-89980392的电话通知本律师,称张凯本人解除了(张凯母亲委托的)我为他辩护的委托,并称张凯本人写有解除委托的材料,其将会把解除委托的材料邮寄给本律师。
2015年11月16日,本人收到了使用温州市公安局制式信封收装邮寄的一张纸条,全部内容为:“暂时解聘张磊律师。因个人考虑,暂时解聘张磊律师为我的辩护人。张凯 2015.11.12.”该纸条为复印件,在“张凯 2015.11.12.”处有一枚黑白指纹捺印。
本律师将此纸条交由我的委托人张凯的母亲辩识,张凯的母亲经过辩识称不能确认此纸条内容的真实性,即第一不能确定此字迹为张凯本人所书写,第二不能确认此为张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第四十九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本律师现依据以上规定要求会见张凯,当面向其确认以下问题:
一、此纸条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
二、如果是其本人所书写,则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为何要暂时解聘本律师为其辩护?其是否系因受到酷刑逼迫、欺骗引诱等非法对待而做出此明显有悖常理的举动?
三、如果暂时解聘本律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暂时解聘”的“暂时”是指多长时间?是一天?还是十天?还是一个月?在辩护律师与张凯的法定通信权利被温州市公安局非法剥夺(已就此违法行为向温州市检察院提起控告)的情况下,张凯如何通知本律师其“暂时解聘”的“暂时”结束?或者其“暂时解聘”经过十天已然结束现在仍然已经委托了本律师继续为其辩护?
特此致函,请依法安排会见。
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