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大抓捕”】截至2015年11月20日18:00的最新資料及個案進展

截至2015112018:00,至少307名律師、律所人員、人權捍衛者和家屬被約談、傳喚、限制出境、軟禁、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或失蹤


307名受影響人士的分類統計(律師、律師助理/其他)307人名單下載PDF:

  •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為變相秘密拘押):28人(15/12)
  • 監視居住:1人(1/0)
  • 刑事拘留/逮捕:5人(0/5)
  • 刑事強制措施不明:3人(2/1)
  • 強迫失蹤:4人(1/3)
  • 軟禁:1人(0/1)
  • 限制出境 :27人(18/9)
  • 被短暫拘留/強制約談/傳喚 (已獲釋/現平安):255人(124/131)

*注:其中15人同時被歸類在兩個分類;1人同時被歸類在三個分類。


41名仍處於羈押或失蹤狀態的律師及維權人士個案詳細資料下載PDF      個案一覽表下載EXCEL

  • 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28人
  • 獲知羈押/監視地點:3人
  • 家屬收到通知書:22人
  • 獲准與律師會見:2人
  • 獲准與外界通信:2人
  • 律師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0人
  • 失聯/羈押/監視期限:45日- 184日

*注:僅包括目前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處於強迫失蹤狀況的律師及維權人士。另,709之前抓捕的,但與“709大抓捕”密切相關的吳淦、翟岩民案亦包括在此。


本周進展(2015.11.14-2015.11.20):

  • 王宇律師:(1)就有關媒體審判的覆議申請被不予受理一事,2015年11月19日,辯護律師文東 海、李昱函向天津和平區法院提交訴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訴狀》,要求列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王宇、中央電視臺、新華網、環球時報為第三人,並要求確認 天津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覆議申請,不對具體申請事項進行實體審查的不作為行政行為違法。(2)2015年11月19日,就天津市河西區政府駁回有關資訊 公開的覆議申請一事,辯護律師文東海向天津市河西區法院提交訴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河西區政府的《行政起訴狀》,要求列王宇為第三人,並要求撤銷河西政府 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確認河西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答覆書》違法,責令其糾正該違法行為,依法公開其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
  • 包龍軍律師:2015年11月15日,辯護律師呂洲賓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行政覆議申請書》,要求確認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予律師會見包龍軍、不准予律師與包龍軍通信的行為違法,並要求立即責令河西分局安排會見、保障通信。
  • 王全璋律師:(1)李仲偉、襲祥棟律師于2015年11月被強迫退出辯護,余文生律師于2015年11月15 日接受家屬委託。(2)2015年11月16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協答覆“司法局說人在天津,具體哪裡不知道。建議同時去找司 法局的領導。”家屬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屬知情權、律師會見權,並要求律協履行自身職責,陪同家屬去司法局。(3)2015年11月17日,辯護律師余文生 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遞交會見手續。趙旭答覆:回去等通知,不知人關在哪兒,人不在河西看守所,其他一概不答覆。趙旭拒絕轉交王全璋家屬要求存送的衣物。 (4)2015年11月17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要求其陪同家屬去司法局,律協答覆“我們事很多,不止這一件。”家屬還要求見律協 會長,律協答覆“須先遞交書面材料,再答覆能否見會長。”(5)2015年11月19日,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告知,己上報 秘書長、會長,爭取儘快召開秘書長、會長會議。
  • 李和平律師:(1)2015年11月16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協答覆“司法局說人 在天津,具體哪裡不知道。建議同時去找司法局的領導。”家屬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屬知情權、律師會見權,並要求律協履行自身職責,陪同家屬去司法局。 (2)2015年11月17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要求其陪同家屬去司法局,律協答覆“我們事很多,不止這一件。”家屬還要求見律協 會長,律協答覆“須先遞交書面材料,再答覆能否見會長。”(3)2015年11月18日,李和平太太向北京市律協提交《給北京市律協高子程會長的公開 信》,要求高子程會長為被羈押律師維權。(4)2015年11月19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辯護律師余文生到北京市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告知,己上報 秘書長、會長,爭取儘快召開秘書長、會長會議。
  • 隋牧青律師:2015年11月17日自由亞洲報導稱,公安多次安撫隋牧青的妻子孫女士,不要接受媒體採訪,保 持沉默、低調,“就說你放心,我們不會怎麼樣他,條件是你不要往外去擴張這件事情。他(隋牧青)在裡面得不到任何資訊,就是每天正常的吃飯、正常喝水。甚 至要吸煙也能夠供應,但是唯獨一點就是對他封鎖消息”。
  • 李春富律師:2015年11月13日,辯護律師高承才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會見李春富,對方回復稱“6個月的監視居住期,李春富才120天吧!這些人都沒有在這邊關押,若能會見,我會立即通知你。”
  • 趙威(考拉,李和平助理):2015年11月19日,辯護律師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的《要求偵查機關履行職責申請書》、《律師會見申請書》被郵寄退回,郵遞員稱“本人拒收”。
  • 高月李和平助理):(1)2015年9月22日,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控 告檢察處作出《刑事監督案件受理通知書》,對辯護律師王飛提出的有關河西分局阻礙辯護人刑事訴訟權利的控告予以受理。(2)2015年11月19日,天津 市河西區檢察院控告檢查處作出《答復函》,稱控告理由不成立。(3)2015年11月19日,辯護律師王飛和李國蓓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再次就該局嚴 重侵犯律師辯護權的問題要求約見局長趙年伏,信訪接待人員李姓員警(警號:290797)稱局長不會就此事見律師,並稱關於此案,河西分局的統一答覆是: 無可奉告。律師問這是其個人意見還是局長意見,其稱是代表局長答覆的。同日,兩位辯護律師還向天津市檢察院提出控告。
  • 張凱律師:(1)2015年11月16日溫州市公安局第五次作出《不准予會見決定書》,理由仍然是會見“有礙 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2)2015年11月16日,辯護律師張磊收到溫州市公安局郵寄的《暫時解聘張磊律師》的書面檔。該文件的標題為“暫時解 聘張磊律師”,正文為“因個人考慮,暫時解聘張磊為我的辯護律師”,落款為“張凱 2015.11.12”,為影本。
  • 劉鵬張凱助理):2015年11月13日,溫州市公安局一位元潘姓警員使用電話0577-89980392通知李柏光和劉培福律師:劉鵬本人解除了李柏光和劉培福律師為他辯護的委託,並稱劉鵬本人寫有解除委託的書面檔,隨後將會把該檔寄給李、劉二位律師和劉鵬母親。
  • 劉永平老木):2015年11月20日辯護律師尚寶軍到河西分局預審支隊查詢案件情況,被告知負責接待的趙旭不在,由王姓警官出面接待,王警官稱,案子沒有新的進展,還是拒不告知關押地點、不允許律師會見、不能送錢物。如果有新情況會給律師打電話。
  • 唐志順:2015年11月3日,為了確定辦案單位,辯護律師馮延強分別向公安部、興安盟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要求告知辦案單位的具體資訊。
  • 翟岩民:2015年11月17日,辯護律師收到濰坊市中級法院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和《傳票》,葛文秀律師訴濰坊市人民政府行政覆議一案將於2015年11月26日9時開庭審理,濰坊市看守所為第三人。

19名律師/律師助理的個案詳細資料:

  1. 王宇(女)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015年8月7日律師得知)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9日04:00被帶走, 8月7日律師得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辯護律師於2015年8月5日、9月21日兩次書面要求會見,河西分局均出具不准予律師會見決定書。)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辯護律師於2015年9月21日要求瞭解基本案情,接待人以“不是辦案人、不瞭解情況”為由拒絕。)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預審支隊隊長趙旭稱已將辯護律師李昱函致王宇的信轉交專案組,但至今都未收到回復。)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2015年8月12日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辦案機關於8月13日簽收,但至今未予答覆,早已超過3日法定答覆期限)
  • 失聯期限:134日
  • 家屬/其他相關人士遭遇: (1)2015年7月,16歲兒子包蒙蒙被警方傳喚4次,護照被收繳未能出國讀書,被警方威脅不能為父母聘請律師。(2)包蒙蒙於2015年10月6日在 雲南與緬甸接壤處猛拉市的華都賓館8348房間被帶走,失聯6日後,被證實現已被警方軟禁在內蒙古姥姥家中。(3)悉尼先鋒報記者探訪包蒙蒙未果後,被內 蒙古警方帶到警察局限制自由7小時,後被遣返回北京。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8月14日,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關於王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要求 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變更強制措施並依法安排律師會見的法律意見書》。(2)2015年8月20日,辯護律師要求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公開王宇是否受到天 津大爆炸事件影響的相關資訊。2015年9月8日,天津公安答覆稱:不存在、不屬於。文東海律師于2015年9月13日向天津市河西區政府就不服河西公安 分局資訊公開答覆提起行政覆議。(3)2015年9月21日,辯護律師到天津各個部門(包括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檢察院、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天津市河西 區政府)控告天津市河西分局不予律師會見、不介紹案情,檢察院收下控告材料。(4)2015年9月28日,文東海律師接到檢察院電話,稱已正式受理關於不 予律師會見的控告。(5)2015年10月23日,辯護律師李昱函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出以下意見:儘快依法安排會見;向辯護律師介紹案情;告知具體 辦案人員;向家屬送達通知書;立即告知監視居住地點;告知王宇的身體健康狀況;敦促王宇儘快給李昱函律師回信;立即返還包蒙蒙留學護照並解除對包蒙蒙的控 制。(6)2015年10月23日,律師李昱函到河西檢察院舉報控告科,被告知檢察院已對律師提出的關於不予律師會見的控告予以立案,並會根據河西分局的 報告作出處理決定。(7)2015年11月2日,辯護律師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覆議申請,要求確認河西分局將被該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由指定監視居住 的王宇在偵查期間的相關案件資訊在中國中央電視臺、新華網、環球時報公開播放和報導,同時卻拒絕將有關案件情況資訊拒絕向辯護律師公開的行政行為違法,同 時要求責令河西分局立即糾正不安排律師會見、不向律師介紹案件相關情況、不安排律師和王宇通信的違法行為,並賠償相應損失。(8)2015年11月9日, 文東海律師收到天津市公安局11月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該決定書稱“你對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安排你會見王宇、不向你介紹案件相關情況、不安 排你和王宇通信等問題,於2015年11月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覆議。經審查,你所申請事項不屬於行政覆議受案範圍,根據《行政覆議法》第17條第1款之 規定,決定不予受理。”(9)2015年11月13日,文東海律師收到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該決定書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具有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的雙重職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職能時所製作、獲取的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政府資訊。基於王宇已經被採 取刑事強制措施,文東海律師所請求公開的王宇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加以知悉。故駁回文東海的行政覆議申請。(10)就媒體審判覆議 申請被不予受理一事,2015年11月19日,辯護律師文東海、李昱函向天津和平區法院提交訴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訴狀》,要求列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 局、王宇、中央電視臺、新華網、環球時報為第三人,並要求確認天津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覆議申請,不對具體申請事項進行實體審查的不作為行政行為違法。 (11)2015年11月19日,就天津市河西區政府駁回資訊公開的覆議申請一事,辯護律師文東海向天津市河西區法院提交訴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河西區政 府的《行政起訴狀》,要求列王宇為第三人,並要求撤銷河西政府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確認河西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答覆書》違法,責令其糾正該違法行為,依 法公開其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
  • 辯護律師文東海、李昱函
  1. 包龍軍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內蒙古/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2015年8月28日律師得知)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9日03:00開始未能聯絡,8月28日律師得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10月28日,辯護律師呂洲賓詢問河西分局趙旭“誰是包龍軍的辦案員警”,趙回復“我只知道有個專案組,具體誰是辦案員警就不清楚了,我只是負責接待律師的。”)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預審支隊警官稱已于2015年7月13日向包龍軍家屬寄送通知,包龍軍父母對此予以否認。)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8月28日,警方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為由不准予律師會見。)(2015年10月12日,黃漢中律師要求會見被拒。河西公安分局警務督察和信訪接待互相推諉,拒絕接受投訴。信訪接待負責人稱:“這個案件的問題不是河西分局可以回復的問題”。)(2015年10月28日,辯護律師呂洲賓要求會見,被以“沒有接到上面通知,因此不安排會見” 為由拒絕。)(2015年11月3日辯護律師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郵寄過來的書面決定,不准予會見包龍軍。)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接待人以“不是辦案人、不瞭解情況”為由拒絕介紹案件情況)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2015年10月28日,辯護律師呂洲賓請趙旭轉交致包龍軍的一封信,趙旭稱會轉交“專案組”。目前仍未收到回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34日
  • 家屬遭遇:與王宇相同。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辯護律師2015年7月下旬向天津市檢察院發出法律監督申請書,要求檢察院對公安機關 的違法行為立案進行法律監督。天津市檢察院回復:申請法律監督事項不屬於市級檢察院管轄,建議律師向天津市檢察分院或區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 (2)2015年9月4日,自稱為天津市公安局的人員致電辯護律師,稱收到天津市檢察院轉辦的法律監督函,並向律師調查瞭解相關情況,包括:律師發函時 間,律師是否知道具體承辦機關,律師如何知道歸天津警方管轄,包龍軍是否和案件有關,是否屬於北京鋒銳律所人員,警方是否和家屬接觸,警方採取強制措施情 況等。(3)2015年11月15日,辯護律師呂洲賓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行政覆議申請書》,要求確認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予律師會見包龍軍、不准予 律師與包龍軍通信的行為違法,並要求立即責令河西分局安排會見、保障通信。
  • 辯護律師:黃漢中、呂洲賓、陳永福
  1. 王全璋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2015年8月14日得知)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 10日13:00開始未能聯絡。)(2015年8月31日律師獲知刑事強制措施由刑事拘留變更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兩次提交書面會見申請函)(2015年11月6日李仲偉律師收到不予會見的書面答覆)(2015年11月17日,辯護律師余文生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遞交會見手續。趙旭答覆:回去等通知,不知人關在哪兒,人不在河西看守所,其他一概不答覆。)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兩次提交書面瞭解案件有關情況函)(2015年9月9日律師要求依法告知案件主要事實、被監視居住的地點、是否已經被批捕、告知王全璋是否有信件委託辦案人員遞交家屬、是否需要衣物、書籍等事項,接待人員稱書面材料將轉交趙旭和具體辦案人員,情況核實後會電話告知。)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 (兩次請趙旭轉交信件給王全璋)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33日
  • 家屬遭遇:(1)2015年8月5日在北京的住處被公安搜查。(2)2015年9月10日,家屬被不准予存送衣物。(3)2015年11月17日,趙旭拒絕轉交王全璋家屬要求存送的衣物。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9月3日,辯護律師要求警方告知:承辦人員姓名、聯繫方式;採取了何種強制 措施,是否通知了家屬,以何種方式通知,通知的憑證;涉嫌罪名以及現已查明該罪的主要事實,均遭到拒絕。律師當面對警方的違法辦案提出了控告。 (2)2015年9月11日,律師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訪處遞交了信訪要求,當局接收並稱15日內給答覆。(3)2015 年10月16日辯護律師到檢察院提出控告。(4)2015年10月27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控申處電話通知辯護律師,稱辯護律師對天津市河西公安分 局提出的控告已正式受理,待調查後會依法答覆律師。控告的事項包括:兩次會見申請,未被准許;兩次要求瞭解案件情況,未給答覆;兩次致信全璋,是否轉交不 明;中秋全璋愛人郵寄的月餅被原封不動退回;全璋家屬至今未接到指定監視居住通知。(5)2015年11月1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 會,被律師權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趙女士接待,表示會將其反映的律師失蹤一事上報。(6)2015年11月11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 見到副秘書長,被告知律協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師大多未收到通知書。(7)2015年11月16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協 答覆“司法局說人在天津,具體哪裡不知道。建議同時去找司法局的領導。”家屬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屬知情權、律師會見權,並要求律協履行自身職責,陪同家屬 去司法局。(8)2015年11月17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要求其陪同家屬去司法局,律協答覆“我們事很多,不止這一件。”家屬還 要求見律協會長,律協答覆“須先遞交書面材料,再答覆能否見會長。”(9)2015年11月19日,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告 知,己上報秘書長、會長,爭取儘快召開秘書長、會長會議。
  • 辯護律師:李仲偉、襲祥棟(二位律師于2015年11月被強迫退出辯護);余文生(2015年11月15日接受家屬委託)
  1. 劉四新
  • 身份:前律師,法學博士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尋釁滋事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08:45開始未能聯絡,後得知被刑拘在天津河西看守所。2015年9月17日其律師被通知已轉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9月17日辯護律師到信訪接待處要求面見案件承辦人,一位警號290797的李姓員警說整個分局都不知道辦案人是誰。)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2015年9月15日,關於劉四新兩個月來家屬從未收到拘留、逮捕通知的問題,他們堅稱已經發出通知了。)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9月15日辯護律師到天津市河西區看守所會見劉四新被拒)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2015年9月17日辯護律師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預審支隊提交書面手續、會見申請及法律意見。)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2015年8月20日,辯護律師電話詢問變更強制措施情況,拒絕答覆。)(2015年9月17日辯護律師遞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後收到《不予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
  • 失聯期限:133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王磊、葛文秀
  1. 李和平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未知(2015年7月10日14:00 被警方帶走)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9月11日天津市河西分局預審支隊王警官接收律師提交的律師手 續,並表示他們是辦案單位。)(2015年10月10日,辯護律師馬連順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預審支隊要求介紹案情、強制措施、辦案人員、要求會見,支 隊隊長趙旭稱“我不知道。這個案件分局各單位都參加辦案了,大部分單位在分局,他們比我們這邊掌握的情況多,你去問問他們。”但是河西分局其他部門拒絕接 待。)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9月7日辯護律師到河西分局要求會見,河西分局再次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為由拒絕。)(2015年9月11日辯護律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看守所和預審處要求公安機關答覆是否對李律師採取、採取何種刑事強制措施,辦案單位及 介紹案件情況和涉嫌罪名,並要求會見。)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2015年10月10日辯護律師馬連順寫了一封信給李和平,並請趙旭轉交。)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33日
  • 家屬遭遇:(1)李和平太太因連續發表多篇有關李和平的文章而被天津警方、北京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在派出所傳喚5小時。(2)兒女被限制出境。(3)胞弟李春富律師被秘密關押。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天津市公安局已於2015年7月30日收到李和平太太寄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 天津市公安局在偵辦李和平律師一案中,具體辦案單位名稱、案件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2)北京市公安局發出《行政覆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事項 (責令大興分局對李和平失蹤案立案調查,核實採取強制措施的辦案單位、強制措施的性質、羈押地點等)不屬於行政覆議範圍。(3)李和平太太起訴人民日報等 9家媒體機構名譽侵權。海澱法院以“王峭嶺與涉訴新聞報導之間並不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為由,裁定不予受理。(4)2015年8月7日,律師到天津市檢察院 控告中心控告,要求監督天津市公安局依法辦案,查處警方在李和平律師案件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未果。(5)2015年9月8日,對於李和平妻子要求天津市河 西區公安分局公開李和平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響的相關資訊,天津公安答覆稱:不存在、不屬於。(6)2015年9月11日,律師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訪 處,要求查7月27日要求信訪部門查證李和平律師的落實情況,女警官指“查無此要求!”(7)2015 年11月1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被律師權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趙女士接待,表示會將其反映的律師失蹤一事上報。(8)2015年 11月11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見到副秘書長,被告知律協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師大多未收到通知書。(9) 辯護律師蔡瑛被限制出境後起訴邊檢部門,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9日決定立案。(10)2015年11月16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 到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協答覆“司法局說人在天津,具體哪裡不知道。建議同時去找司法局的領導。”家屬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屬知情權、律師會見權,並要求律協 履行自身職責,陪同家屬去司法局。(11)2015年11月17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要求其陪同家屬去司法局,律協答覆“我們事很 多,不止這一件。”家屬還要求見律協會長,律協答覆“須先遞交書面材料,再答覆能否見會長。”(12)2015年11月18日,李和平太太向北京市律協提 交《給北京市律協高子程會長的公開信》,要求高子程會長為被羈押律師維權。(13)2015年11月19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辯護律師余文生到北 京市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告知,己上報秘書長、會長,爭取儘快召開秘書長、會長會議。
  • 辯護律師:蔡瑛、馬連順
  1. 謝燕益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未知
  • 刑事強制措施:未知(2015年7月10日下午約談,12日早上被帶走,中午被抄家,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 辦案機關:未知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31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未知
  1. 周世鋒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07:30被帶走,後得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得知已轉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未知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33日
  • 家屬/律所遭遇:從2015年7月 10日抓走鋒銳所周世鋒主任等人後,全所律師處於半停業狀況已經三個月。因抓走周世鋒主任的當天,還抓走了財務人員,並搜查扣押財務帳本和公章。沒有了公 章,也就無法接受新案件代理,無法開代理費發票,無法給辦案律師出具律所公函。如今,全所有五十多個律師要調走,調動手續報到北京市司法局一個月,得到的 答覆是要經過專案組同意。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王少光
  1. 黃力群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未知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 08:30開始未能聯絡)
  • 辦案機關:未知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33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未知
  1. 隋牧青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廣東/廣東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23:40 被帶走)
  • 辦案機關:廣州市公安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是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律師已遞交會見申請,但至今無任何答覆。)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2015年9月17日,冉彤律師到廣州公安局詢問隋牧青的情況,公安局不接待他,請他到信訪室。冉彤律師到廣州公安局信訪室遞交律師函,要求依法告知律師該案主要案情,信訪室收下了材料)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33日
  • 家屬遭遇:(2015年11月17日自由亞洲報導稱,公安多次安撫隋牧青的妻子孫女士,不要接受媒體採訪,保 持沉默、低調,“就說你放心,我們不會怎麼樣他,條件是你不要往外去擴張這件事情。他(隋牧青)在裡面得不到任何資訊,就是每天正常的吃飯、正常喝水。甚 至要吸煙也能夠供應,但是唯獨一點就是對他封鎖消息”。)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冉彤、劉正清
  1. 謝陽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湖南/湖南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擾亂法庭秩序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1日05:40被帶走)
  • 辦案機關:長沙市公安局(2015年8月7日律師得知本案由幾個部門40餘人組成的專案組辦理。)(2015年10月29日,辯護律師從家屬處得知,長沙國保劉姓副支隊長稱“謝是中央辦的案子,請律師沒有用,案子還沒有結果。”)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是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9月10日,辯護律師向長沙市公安局發出書面律師意見,要求安排案件承辦警官與辯護律師見面,告知案件情況,以及並安排與謝陽會見。)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湖南警方答覆“案件事實問題不瞭解無法介紹”)
  • 可否與外界通信:是(2015年9月22日實現通信,謝陽希望律師最大限度地依法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2015年11月6日謝陽夫人收到謝陽11月2日寫的信。謝陽在信中稱,陸續收到了物品和書;有寫出的信未被遞交;每天被三個人看著,已習慣了。謝陽還 表達了樂觀情緒,交待了一些家庭事務。另外,謝陽在信中沒有提及收到了辯護律師的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2015年8月27日提交申請,湖南警方口頭答覆不予變更)
  • 失聯期限:132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8月27日,辯護律師向警務督察反映長沙警方毫不在意律師意見並規避律師的行為。(2)2015年11月13日,張重實律師就辦案單位不依法安排會見、不依法告知案情向湖南省檢察院寄出控告書。
  • 辯護律師:張重實、劉金濱
  1. 陳泰和
  • 身份:教授、兼職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廣西/廣西
  • 涉嫌罪名:尋釁滋事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職務侵佔罪(被強迫拍攝認罪視頻)
  • 刑事強制措施:監視居住(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先被羈押于桂林三看,8月22日由刑拘轉為家中監 視居住,民警要求陳一個月不能跟外界聯繫)(2015年11月1日,廣西省桂林市公安局傳喚陳泰和於2015年11月3日談話。)(2015年11月6 日,桂林公安約談約談陳泰和。陳泰和要求他們把帳戶解凍,讓他去美國照顧快生育的太太,並要求公安到其工作的學校澄清,給他發放全部工資。公安回復稱“決 定權在公安部”。)
  • 辦案機關:廣西省桂林市公安局
  • 羈押/監視地點:家(之前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與死刑犯同室關押)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之前刑事拘留的時候有收到)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目前可以(覃永沛律師7月16日會見後即不被允許)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目前可以(2015年9月13日之後可以與外界聯繫)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羈押/監視期限:130日
  • 家屬遭遇:(1)陳及其太太名下所有銀行帳號、股票帳戶均被凍結;(2)遭兩次抄家;(3)陳太太曾被警方傳喚,遭恐嚇要被關押。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葛永喜、陳以軒
  1. 李春富
  • 身份:律師,李和平弟弟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8月1日約2200被天津警方帶走。9月15日律師被告知李春富已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9月15日辯護律師要求會見被拒。)(2015年10月23日提交書面會見 申請,至今未予回復。電話聯繫分局主管領導,其稱這是北京警方交辦的,他們無權決定,尚需北京的上級發話。)(2015年11月13日,辯護律師高承才到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會見李春富,對方回復稱“6個月的監視居住期,李春富才120天吧!這些人都沒有在這邊關押,若能會見,我會立即通知你。”)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接待人以不是辦案人、不瞭解情況為由拒絕)
  • 天津河西看守所,我剛和趙旭談過,他說等姓王的員警過來讓王警官談具體情況,剛才趙旭又說,李春富的事他知道些)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21日
  • 家屬遭遇:被抄家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高承才、熊冬梅
  1. 謝遠東
  • 身份:實習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015年7月10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8月14日得知變更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被從家裡帶走,同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是(2015年8月4日收到)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 9月11日辯護律師到河西分局要求會見,河西分局再次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由拒絕。)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33日
  • 家屬遭遇:2015年9月11日家屬被不准予存送衣物。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2015年9月11日律師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訪處填寫了《來訪資訊登記表》。
  • 辯護律師:李永恆、杜青波、張仁
  • 本周進展:/
  1. 李姝雲(女)
  • 身份:律師,周世鋒律師助理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未知
  • 刑事強制措施:未知(2015年7月10日11:30被警方帶走)
  • 辦案機關:未知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33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未知
  • 本周進展:/

  1. 趙威(考拉)(女)
  • 身份:李和平律師助理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之前被控尋釁滋事罪,2015年8月14日得知變更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17:00被帶走,9月17日得知刑事拘留變更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9月17日律師問如何聯繫專案組案件承辦人,趙副隊長表示無法聯 繫可以到河西分局詢問,並指預審支隊沒有參與專案組辦案只負責接待傳達。)(2015年9月17日辯護律師到信訪接待處要求面見案件承辦人,一位警號 290797的李姓員警說整個分局都不知道辦案人是誰。)(2015年11月13日,辯護律師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要求偵查機關履行職責申 請書》,要求告知辦案人員的姓名、辦公位址及聯繫方式。)(2015年11月19日,辯護律師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的《要求偵查機關履行職責 申請書》被郵寄退回,郵遞員稱“本人拒收”。)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2015年9月17日律師亦到看守所窗口詢問查找“趙威”這一被關押人員的資訊,要求會見,員警告知 “裡面從來沒有過這個人!”。)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8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預審支隊將辯護律師要求辦案機關批准會見趙 威的《申請書》原封不動郵寄退回。)(2015年11月13日,辯護律師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律師會見申請書》。)(2015年11月19 日,辯護律師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的《律師會見申請書》被郵寄退回,郵遞員稱“本人拒收”。)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辦案機關拒絕)(2015年9月17日辯護律師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預審支隊提交書面手續、會見申請及法律意見。)2015年10月20日趙威母親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詢問案件有關情況,當她問道趙威到底犯了何罪時,趙旭回復稱:“你沒看央視新聞嗎?7月12、13號,還有河南法院門前的聚集事件。”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33日
  • 家屬遭遇:2015年10月20日趙威生日,其母親在天津河西區看守所要求給她送衣服和見面均被拒絕。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任全牛、嚴華豐
  1. 高月(女)
  • 身份:李和平律師助理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尋釁滋事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015年7月20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8月14日得知罪名增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20日決定)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是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23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8月27日,辯護律師已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侵犯辯護人知情權、通信權, 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瀆職問題向河西分局預審支隊、河西分局、河西檢察院控申科、天津市河西區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信訪處、市檢察院舉報中心提出控告,未獲 答覆。(2)2015年8月27日,辯護律師向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提出控告後,被口頭告知“公安的行為不違法,因為案情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禁止通信”。 (3)2015年9月22日,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控告檢察處作出《刑事監督案件受理通知書》,對辯護律師王飛提出的有關河西分局阻礙辯護人刑事訴訟權利的 控告予以受理。(4)2015年11月19日,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控告檢查處作出《答復函》,稱控告理由不成立。(5)2015年11月19日,辯護律師 王飛和李國蓓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再次就該局嚴重侵犯律師辯護權的問題要求約見局長趙年伏,信訪接待人員李姓員警(警號:290797)稱局長不會就 此事見律師,並稱關於此案,河西分局的統一答覆是:無可奉告。律師問這是其個人意見還是局長意見,其稱是代表局長答覆的。同日,兩位辯護律師還向天津市檢 察院提出控告。
  • 辯護律師:王飛、李國蓓
  1. 張凱
  • 身份:律師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8月25日深夜和其助手劉鵬、方縣桂被帶走)
  • 辦案機關: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是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10月9日溫州市公安局第三次出具《不准予會見決定書》,理由仍然是會見 「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2015年10月14日第四次提出會見申請 ,10月16日作出《不准予會見決定書》。)(2015年11月16日溫州市公安局第五次作出《不准予會見決定書》,理由仍然是會見“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 露國家秘密”。)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律師已發出4封致張凱的信,但律師未收到張凱任何回復,溫州市公安局接待警員甚至不回答律師的信是否已經送達張凱。)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
  • 失聯期限:87日
  • 家屬遭遇:(1)2015年10月17日淩晨張凱在北京的住所遭到溫州警方搜查,臨走時員警稱通知張豔今日下午兩點到北京朝陽區平房派出所作一份筆錄;(2)家屬被警方威脅不准在網上發佈案件消息。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10月15日兩名辯護律師到溫州市檢察院控告溫州市公安局拒絕向律師告知案 情。(2)2015年10月29日收到溫州市檢察院的書面答覆,稱已於2015年10月26日口頭通知溫州市公安局予以糾正。(3)2015年11月4 日,辯護律師再次到溫州市公安局要求告知現在已經查明的張凱案件的主要事實,該局在已經收到溫州市人民檢察院要求其糾正違法行為的檢察建議的情況下,依然 堅持違法行為,拒絕告知張凱案件的任何案情。(4)2015年11月4日,辯護律師向溫州市檢察院提交《請對溫州市公安局辦理張凱等人案件的立案和偵查活 動進行監督的律師意見》、《請監督溫州市公安局不許可辯護律師會見張凱是否合法的律師意見》、《關於溫州市公安局局長黃寶坤及相關警員涉嫌阻礙當事人、辯 護人依法行使通信權利的控告狀》。
  • 辯護律師:李貴生、張磊(2015年11月13日,溫州市公安局一位元潘姓警員使用電話 0577-89980392通知張磊律師:張凱本人解除了(張凱母親委託的)張磊律師為他辯護的委託,並稱張凱本人寫有解除委託的書面檔。)(2015年 11月16日,辯護律師張磊收到溫州市公安局郵寄的《暫時解聘張磊律師》的書面檔。該文件的標題為“暫時解聘張磊律師”,正文為“因個人考慮,暫時解聘張 磊為我的辯護律師”,落款為“張凱 2015.11.12”,為影本。)
  1. 劉鵬
  • 身份:張凱律師助理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8月25日和張凱律師深夜被帶走)
  • 辦案機關: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是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10月22日,辯護律師收到溫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2015年10月28日,辯護律師李柏光向溫州市公安局再次提交會見申請,至今未予答覆。)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87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李柏光、劉培福(2015年11月13日,溫州市公安局一位元潘姓警員使用電話0577-89980392通知李柏光和劉培福律師:劉鵬本人解除了李柏光和劉培福律師為他辯護的委託,並稱劉鵬本人寫有解除委託的書面檔,隨後將會把該檔寄給李、劉二位律師和劉鵬母親。)
  1. 方縣桂
  • 身份:張凱律師助理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8月25日和張凱律師深夜被帶走)(變更時間可能是2015年9月22日至10月1日之間,之前為刑事拘留)
  • 辦案機關: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
  • 羈押/監視地點:目前不明(之前關押在溫州巿看守所)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9月初、9月末提交的會見申請均遭拒絕)(2015年10月27日,辯護律師律師第三次提交會見申請,目前未有答覆。)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87日
  • 家屬遭遇:未知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項黎

(据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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