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寇延丁女士的辩护人,今天下午我分别与寇女士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办案单位和执行单位——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和红门派出所就寇女士在取保期间的出行自由问题进行了电话沟通,并提出我的法律意见。
我首先向他们表示了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态度,认为寇延丁女士并没有任何行为触犯法律规定,并不构成犯罪,应及时撤销案件。基于她无罪的事实,对其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没有任何合法性的基础,因此,所谓取保期间对其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是不正当的。退一步说,即便是取保候审期间,法律也没有对被取保人的出行自由作出强制性限制,而只是要求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经执行机关批准。
从立法本意和人权保障角度来说,只要不影响侦办单位对案件的侦查工作,被取保人的出行自由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希望办案单位能够坚守法治底线,保障寇延丁女士的出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