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瑛:指定监居应予国家赔偿——益阳检察现形记之三

蔡瑛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的半羁押措施。

但蔡瑛律师遭遇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却是:

2012年7月30日被掳至沅江检察院地下室,囚禁在检察院内的“豪门宾馆”87天。两层铁门牢牢锁住,四个陪护贴身监视,与世隔绝,律师和家人不得会见;日夜审讯,威胁、谩骂、侮辱、吐口水、打耳光、刮鼻子、饿饭、禁水、通宵达旦坐“吊吊椅”(一种特制的刑凳),87天后蔡瑛患上缺血性冠心病、心功能三级、腰椎椎体多处穿孔、颈椎退行性钙化病变、灼口综合症等酷刑综合症。

2015年1月,蔡瑛提出国家赔偿(第一季),沅江检察院称自身是根据益阳检察院的指令办案,监视居住措施虽然限制了蔡瑛的人身自由,但没有给蔡瑛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不予赔偿。由此,蔡瑛律师于2015年10月要求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第二季)。

刑事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蔡瑛,男,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勇。

申请请求:裁决赔偿义务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赔偿赔偿请求人蔡瑛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500万元,在“蔡瑛律师酷刑案”非法立案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是当然的赔偿义务机关

2012年7月29日,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杨泗波通过电话诱骗赔偿请求人到其办公室“谈事”,随后通知沅江检察院派员将赔偿请求人强行掳至沅江,以“指定监视居住”为名将赔偿请求人羁押在其地下室和“豪门宾馆”黑监狱87天,派出多人看守、审讯,完全限制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至同年10月24日才取消部分限制,但已形成非法拘禁赔偿请求人87天的客观事实。

2015年1月8日, 赔偿请求人向沅江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第一季),该院不予赔偿;同年6月12日,益阳检察院复议决定维持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5年8月14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蔡瑛律师酷刑国赔案质证会”。会上,沅江检察院拿出益阳检察院【益检反渎交字(2012)06号】交办函等系列证据,证明自己对赔偿请求人的立案、侦查均是依据益阳检察院的指令实施。

据此,赔偿请求人得知,自己无辜遭受的87天酷刑和拘禁,始作俑者系益阳检察院,沅江检察院所有行为均系该院指使,益阳检察院系“蔡瑛律师酷刑案”国家赔偿的当然赔偿义务机关。故于2015年10月要求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第二季)。

第二部分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违法事实

一、捏造虚假证据,构陷赔偿请求人!

1、2012年7月29日,捏造“在查办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郭XX涉嫌枉法裁判罪案件中,发现蔡瑛行贿线索”的虚假情节,出具【益检反渎交字(2012)06号】交办函,指令沅江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构陷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2、得知田XX与赔偿请求人有重大过节后,渎侦局政委杨德志指使田XX作出对赔偿请求人不利的虚假证言,捏造“蔡瑛许诺赠送两间门面给郭XX”的虚假事实。

二、故意隐匿无罪证据!

1、2012年6月,赔偿义务机关对涉案证人何XX、林XX进行了多次调查询问,取得了赔偿请求人蔡瑛无犯罪事实的一手证据,但一直隐匿不交出;

2、始终不对所谓的立案线索“两间门面”进行初查,表明益阳检察院从一开始就明知“赠送两间门面纯属虚构”。

三、恶意制造有罪证据,进行黑审讯!

1、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卜雪梅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对赔偿请求人近二十年来代理的案件内查外调,恶意搜集甚至试图制造“莫须有”的有罪证据。

尤其是益阳市检察院陈怀清、李小兵,根据卜雪梅提供的虚假线索,说在1999年的一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蔡瑛虚构了当事人陈世英“断指”事实。于是他们多次深夜驱车至几十公里外的益阳千家洲乡下农村,寻找因断指案仅获赔“4000元人民币”的陈世英,发现他的手指确实断了两根后,还不死心,又拿出事先编好的十几页的书面材料逼迫陈世英签字指控蔡瑛,不签就“拘留”,吓得陈世英连夜从后门逃跑,多日不敢归家。

2、益阳检察院对沅江检察院审讯进度不满,指派陈怀清、杨德志、李小兵于2012年8月中旬直接介入下级机关侦查工作,对赔偿请求人施以酷刑进行突审。

四、幕后操控侦查权,剥夺赔偿请求人辩护权。

1、2012年8月14日,沅江检察院认为蔡瑛案件应予撤销,集体向益阳检察院汇报要求释放蔡瑛。益阳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业喜不予理睬,反怪责沅江检察办案不力,指令杨德志等人“加大审讯力度”;

2、为彻底隔绝赔偿请求人蔡瑛与家属、辩护人的信息,张业喜将赔偿请求人委托的两位辩护律师界定为“同案犯”,禁止会见剥夺辩护权利,甚至以抓捕“同案犯”威胁,迫使辩护律师放弃为赔偿请求人辩护。

五、听证会上的欲盖弥彰,彻底暴露益阳检察院构陷真相。

2015年8月14和9月1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蔡瑛律师酷刑国赔案”召开了两次听证会,益阳检察院在该案中的法律地位为被申请人赔偿复议机关,委托代理人为该院控申科科长周小晔。

听证会中,周小晔有受人指使,隐匿、销毁、伪造等妨害作证的嫌疑。

(一)、公然抽走法院卷宗材料。

8月6日,赔偿请求人到益阳中院要求查阅和复制国家赔偿法院卷宗时,主审法官李俊敏按照周小晔的授意以“证人保护制度”为借口拒绝,并立即电话通知周小晔。周小晔到达后,当着赔偿请求人和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武的面从法院案卷中抽走数十页证据,未做任何解释说明就迅速逃离。

(二)、藐视司法权威,拒绝法庭提取证据。

两次听证会,赔偿请求人多次当庭控告周小晔抽走、隐匿法院卷宗证据。2015年9月6日,益阳中院向益阳检察院发出提取证据通知,周小晔拒不交出,藐视法院权威。

  (三)、周小晔有隐匿、销毁、伪造证据的重大嫌疑,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等刑事犯罪。

周小晔抽走的法院案卷证据第34—71页,是“蔡瑛律师酷刑案”中益阳司法机关徇私枉法、报复陷害蔡瑛的材料,其中包括益阳中级法院和益阳检察唆使证人作假证的黑材料,也包括案件知情人提供的蔡瑛无罪材料,还包括益阳中院卜雪梅打击报复,罗织黑材料,益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立明签字抓人的材料,这部分证据能直接证明检察机关参与构陷律师,中院法官打击报复律师,政法委滥权迫害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所有参与构陷的官员均涉嫌徇私枉法刑事犯罪。周小晔抽走证据拒不交出,有隐匿、销毁、伪造证据掩盖犯罪事实的重大嫌疑,不仅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还涉嫌妨害司法刑事犯罪。

第三部分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违法严重性和赔偿责任

综上,赔偿义务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了报复陷害、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是蔡瑛律师酷刑案件的直接责任者;是违法对赔偿请求人蔡瑛采取“指定场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指挥者;是明知蔡瑛无犯罪事实,故意隐瞒无罪证据,故意构陷的主要参与者;是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和幕后操作者!更是卜雪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帮凶!

而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则造成了:

一、赔偿请求人蔡瑛完全丧失人身自由87天,与家人音信全无87天,遭遇连续审讯87天,遭受威胁、谩骂、侮辱、吐口水、饿饭、禁水、通宵达旦坐“吊吊椅”(一种特制的刑凳)等多种酷刑,并患上缺血性冠心病、心功能三级、腰椎椎体多处穿孔、颈椎退行性钙化病变、灼口综合症等酷刑综合征,虽经长期治疗至今不能痊愈。

二、赔偿请求人蔡瑛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不能开展律师工作,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导致赔偿请求人执业声誉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损害。

经初步核算,赔偿义务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赔偿赔偿请求人蔡瑛各项经济损失共500万元。

为此,赔偿请求人特向你院提起国家赔偿,请依法理赔。

此致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蔡瑛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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