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非:和谐民主——公民社会的十年之殇

今天是联合国国际民主日,联合国大会在2007年通过的A/62/7号决议中,鼓励各国政府加强本国旨在促进和巩固民主的方案,并决定将每年的9月15日为设立为国际民主日。

2015年的主题“为公民社会创造空间”。今年设立这一主题的背景,在联合国的网页上有清晰的说明,“在全球各大洲的许多国家,由于其政府采取措施限制非政府组织获取资金,导致公民社会团体及其活动人士的行动空间萎缩,乃至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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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主题提醒各国政府:“一个强大和自由运行的公民社会,是成功和稳定民主制度的标志。在这样一个民主体制下,政府和公民社会一起,努力实现创建更加美好的未来的共同目标;与此同时,公民社会督促政府对公民负责。”

回顾中国近十年的公民社会发展,在2006年前后,民间组织交流当中已有公民社会的初步讨论,于政府层面,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提出建设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时任深圳市长许宗衡更在不同场合多次引用“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并称深圳正由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

2008年至2010年间,随着汶川地震志愿者大范围参与,中央政府开始启动对社会组织培育的试点,陆续放松对公益组织的管控,学者研究,民间实践,多方欢欣鼓舞甚至提出公民社会元年的到来

之后却急剧转下,在鼓励培育社会组织之余,2010年底,深圳政府再提建设公民社会即遭遇封杀,13年出台的“七不讲”把公民社会列入不可言说的范围,随后陆续对公盟、立人图书馆、传知行、益仁平等具有平权倡导背景的公益组织进行打击,一系列的行动,民间对“公民社会”四个字经历了由兴而衰的过程,再谈已是噤若寒蝉。

10年之殇,起落之间,在体制和市场化的双重冲击之下,民间自我消声,自我阉割,中国公民社会残存多少,尚是疑问。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年公益组织/社会组织/NGO大量兴起,志愿者广泛参与,公益行业蓬勃发展等等,不能视为公民社会没落。

的确,从行业的发展,公益组织的数量来看是增加不少,然而我们不能把公益组织/社会组织的发展完全等同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如果把公民社会看成一个色彩斑斓的空间,则应当具有多样化的色彩,当红色成为主色调,也当容许蓝色灰色绿色等不同颜色的存在,不当以一种颜色抹去其它的色彩。

或者更直白的说,在公民社会里,既要有服务型的组织,也当有倡议型的机构,既容许官方的组织、市场化导向的组织存在,也当有强调平等、权益的机构共存。公民社会不可能只有一种声音、一种工作方式,它是一个相对自由、平等、多元、包容的工作、对话空间。在这里,既有合作,也有抗争。“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兼容并包,百花齐放,是公民社会最好的呈现。

 

十年来从对公民社会态度的转变,折射出意识形态上的顾虑,出于“稳定”的衡量,往往服务型机构受到青睐,维护权利、倡导型团体常被视为“不和谐”的组织,进而对公民社会妖魔化,进行打击。

事实上,无需对“公民社会”及倡导型组织过于敏感化,他们是促成社会稳定、推进改革的利器。在台湾转型的经验中,能够清楚看到公民社会在转型期间的重要作用,60年代有因为不忍人民缺医少药,证严上人发起慈济功德会,从事服务救援工作,80年代因消费者保护运动而成立的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推动消费者权益立法,再到90年代基于司法不公成立的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等等,他们在党派之外的公民社会深度参与,服务社群,消除民怨,推动改革,恰恰是台湾平稳转型的重要助力。

对此,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今年主题日致辞中清楚的指出,“民间社会是民主赖以生存的氧气。民间社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动力。民间社会在向政府问责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有助于代表民众的各种利益,包括最脆弱群体的利益。”

回到大陆,每一个人具有的公民身份,践行宪法赋予的权利,自主在不同层面参与社会的工作,即宣告了公民参与社会建设的事实。这一事实,叫公民社会也罢叫NGO、NPO、社会组织、志愿者也行,民间参与已是势不可挡的潮流,一时打压,终将反弹。

唯一需要警醒的是,曾经立志于推动社会发展的社会组织和行动者,需时时提醒是否偏离当初的理念目标。凭心自问,还记得创立组织时的理想吗?我们的工作,是否改善了服务对象的生活?我们的社群,培育他们的权利意识了吗?他们能够自己团结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维护利益了吗?当伙伴社群遭遇不公义,是保持沉默视若无睹,还是努力发声并肩同行?

等靠要外部环境的变化是等不到的,只有服务,也无法产生公民社会。为公民社会创造空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当“民主、自由、公正、平等、法治”这些写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际,如若坚信这些美好的字眼是人类普世共通的价值观,不为哪一个组织,哪一种主义所独有,则推动公民社会是最好的方式,应当大声公开表达并践行,以行动为每个人的平等、尊严与自由,争取未来。

转自: NG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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