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瑛律师:就被禁止出境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蔡瑛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蔡瑛,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家庭住址益阳市青年路17号,电话15807319191。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边防检查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1000号。

请求事项:

1、 确认被申请人2015年8月17日禁止申请人出境违法。

2、确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长沙往返台湾的机票和交通费损失3000元、误工费300元(1天),合计3300元。

3、 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赔礼道歉。

4、 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欲从长沙搭乘南航CZ3017次航班直飞台湾台北自由行,受邀参加台湾大学同行的学术交流。当日11时许在长沙黄花机场办理出关手续时,被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拦下非法扣留申请人的护照、身份证和登机牌,以接上级通知为由,协助北京市公安局阻止申请人这次出境,称申请人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申请人要求出具被申请人的或北京市公安局阻止我出境的书面材料,经多次交涉无果,被申请人予以拒绝。待到该航班起飞,被申请人才将护照、身份证和登机牌退还给申请人,申请人无奈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没有限制出境的法定事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出境时提供了护照、身份证和登机牌等,证照齐全。被申请人非法扣留申请人护照、身份证和登机牌的行为,进而作出限制申请人出境的口头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的依法出境权。

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请求你队依法复议,作出决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湖南省公安边防总队

申请人:蔡瑛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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