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镇强:律师的本职就是与司法和政治权力较真

法律 公平 立法

署名“鲁宁”的作者于2015年7月13日在博客中国网发表《“死磕派”被抓,对律师朋友说几句心里话》的文章,我认为文中的一些观点值得商榷。文章首先说,“国内互联网上的主流民意都把周世锋等的‘遭遇’视为放着好日子不过的反面典型。”我要问,何为“主流民意”?鲁文并未加以说明。可不可以理解,民众中的多数对国内某一重大问题、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的相对一致的看法。另一种理解是,国内主流媒体即官媒和官媒辖下的子媒等对这些重大问题、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的肯定或否定的评论。如果指的是前者,我认为主流民意就不是把周世锋等的“遭遇”看作放着好日子不过的反面典型;如果指的是后者,则鲁的结论还说得过去,符合逻辑。

但是,如果把官媒的一致意见当成主流民意,则是绝对说不通的,也不符合实际。因为作为专制权力的宣传工具,官媒的意见和评论只是传达专制权力的意志和要求,虽然不能说它绝对排斥某种民意的表达,但基本排斥是无疑的。

而周世锋等律师的“遭遇”正是体现权力当局与周世锋等律师之间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的较量。在这种较量中,权力是处于强大的一方,周世锋等则是绝对的弱势一方,可以被权力任意处置。在这种情形下,官媒当然会而且一定会把周世锋等说成一无是处甚至罪有应得。这是很自然的。所以鲁宁若把官媒意见说成主流民意则必大错特错。

据我观察,网上多数意见是同情和赞赏周世锋等律师的行为的。鲁先生在博客中国的这篇文章,反对者占绝对多数,支持者是极少数,就是有力证明。

另外,何谓“放着好日子不过的反面典型”?鲁文开头也未具体说明,只说周世锋等是“放着好日子不过的反面典型。”好在其文的后半部分详解了这一结论。但这又说明此文的系统性、逻辑性很差,非要逼着读者看了全文以后,才知道其某个结论的究竟。

文章在“律师‘身在福中’”一节中强调:“尽管《律师法》就有专门处罚和吊销律师从业资质的法条,但政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违纪违法的律师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仍坚持教育、引导、开导为主,通常只有在律师直接触犯刑法时,才不得不对其施以刑事惩处。”

文章在“律师能与政治共舞吗?”一节中又说:“坦率地说,在今日中国,对律师队伍的社会评价实在不够高,同时,律师阶层的收入水准位居社会的中上层。尽管律师阶层内部也有贫富差距,但整个阶层早已步入小康社会乃不争的事实。自从律师与编制剥离后,司法部颁行过数个版本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但政府的收费标准从来没有得到较真执行。现实中,诉讼费之高,收费之乱,弄得一般人不敢轻易打官司,以至于国家不得已对低收入人群实施财政出钱的‘律师服务司法救助’”制度。

这两点,大概就是鲁先生所谓周世锋等律师“放着好日子不过的反面典型”的依据。但在我看来,这都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依据。我还要直率地指出,这是一种很低级庸俗的心态反映。难道当律师的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自己过好日子吗?有了好日子过,就不要去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了吗?果如此,这不是对整个律师群体的侮辱又是什么?

在我看来,律师的首要职责或主要职责就是同权力的滥用作斗争,首先是同司法权力和政治权力较真和较劲,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在专制独裁国家,尤其如此绝对如此。因为专制独裁国家尤其是一党专政国家,司法权力绝对是执政党的一个工具,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我国一位很有权势的高级领导人就公开对外国政治学者说,中国的司法不能独立,必须在党的领导之下)。但他们为了摆脱国际孤立处境,又不得不公开宣称司法是独立的,也不得不设立律师制度,等等。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律师的天职更应该是利用宪法和法律的某些条款来同政治权力司法权力较真较劲,迫使他们不能装模作样,最大限度内体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而据我的长期观察,现有的中国律师,除了小部分是为了个人出路和生计外,大部分都是为反对专制独裁,推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投身律师职业的,绝不是仅仅为了过好日子而来的。这次被抓捕的律师周世锋等人,正是这大部分律师中的典型代表。如果他们仅仅是为了过好日子而当律师,何必要去与权力较真较劲呢?他们明明知道,中国的权力强大无比而又蛮横无理,与他们较量等于以卵击石,但他们仍然要这样做,说明他们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促进中国权力的转变,唤起民众的觉醒,阻止权力对民众的折磨,培育和催生一个新的民主制度。

所以,无论从短期和长远看,周世锋等律师的行为和被抓捕,不仅不是放着好日子不过的反面典型,而是为全体中国人(包括抓捕周世锋等人的权力人)和全人类的进步和幸福而忘我奋斗的先进典型。他们只会令人敬佩,不会被人瞧不起。至少我作为84岁的大学退休教师是很敬佩他们的。

鲁文说:“政府对律师犯错的宽容和对律师队伍的爱护,同样有目共睹。”其意是,权力对律师既然宽大为怀,律师就应该老老实实听权力的话,不要跟权力较劲,一切按权力意旨办事。这又是一种很低级的政治交易心态的反映。

它首先违背了法治国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任何人犯了法,都应依法惩处,律师也不能例外。律师违纪违法,司法权力不予处置和惩处,然后以此要求律师不要与司法权力、政治权力对着干,而要遵照他们的意旨办事,这不是最恶劣的政治交易是什么?当司法权力和政治权力腐败变质的时候尤其如此。这样的律师对民众还有何用?还要他干什么?何况律师中并没有人要求违纪违法了应该免予追究和惩处。

鲁文说,“律师阶层的收入水准位居社会中上层······整个阶层早已步入小康社会乃不争的事实。”这可能是事实。但律师阶层的收入水准与那些权贵阶层、大小官员、与权力勾结、日夜暴富的新资本家阶层相比,他们的收入水准,简直是小巫见大巫,或根本无法比。我估计一个年收入最高的律师,也许在几百万或千万,而前类人员中,则动辄在几千万、上亿、几亿之中。而律师的收入,全凭自己的体力、脑力和知识、智慧得来,前者则仅凭自己的几句话或一个批示就可获得一辈子甚至几代人都花不完的钱财。

这里还不谈那些新老权贵阶层和大小官员在任和离退休后所享受的令普通民众简直无法想像的种种特权和利益。请问鲁先生对此还有何高见?

鲁文中有一点倒值得一谈。文章说,“在‘律改’中,国家采纳了绝大多数律师要求‘自食其力’的愿望,于是,律所与各级司法部门脱钩,允许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放弃官身成为自由职业的司法工作者。”此举在中国法治史上绝对是一个历史性的巨大进步,它融入了通用的国际司法规则。如果律师也是国家公务员,吃国家饭,他们必然成为各级政治权力司法权力的工具,那就绝无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可言。因为只要律师不听权力的话,与权力较真较劲,权力就可找个借口,把律师的饭碗收回来,律师就会无处可逃,无处安生。至少让你没好日子过。

但是,从鲁文的前后联系起来看,他是把这一点看作权力对律师的关爱和恩惠,这就大错而特错了。实际上,这是中国律师们深谋远虑、胆识超群的表现。如果当时律师们仍然栖身于公务员队伍中,不放弃官身成为自由执业的司法工作者,就不可能出现今天独立的勇敢的律师维权运动,也不会出现今天大规模抓捕维权律师的运动。从这个意义上看,今天的权力当局一定会觉得当时允许律师们从司法行政部门独立出去是一个大失误,而很可能在这种杀一儆百的抓捕式运动无效以后,权力当局会不顾后果地再次把所有律师收入公务员队伍中,以方便对他们的严加管束。那时就可轻松地运用“吃党饭,砸党锅”论来对付不听话的律师,免得像今天这样,兴师动众,既失国内民心,更失国际信用。正如美国著名法学教授孔杰荣所说。“镇压律师使‘依法治国’成为世界笑柄”。

鲁文在“律师能与政治共舞吗?”一节中说:“由于法律、法制、法治三者都是国家政治的天然组成部分,故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从事诉讼活动时,要想完全回避政治,即使是刻意去做也是不可能的。但古今中外,律师都不能误把政治作为主业,更不能把律师的司法工作者身份,以及律师特有的‘司法方便’作为从事不当政治活动的招牌和工具。从历史到现实,各国或多或少都有错把政治当主业的律师,但最后往往都‘玩火自焚’。”

鲁先生的这段话显然是要吓阻中国的律师们不要参与政治、干涉政治,专司律师职业即可。但又无法掩盖法律、法制、法治本身就是政治的组成部分,律师执业根本无法回避政治,从而使自己陷入不能自拔的极度矛盾中,只好说,律师不能误把政治作为主业,否则就是“玩火自焚”。

实际上,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就充满政治性和政治斗争的火药味。而这一点,在专制独裁国家更是如此。因为专制独裁者的首要目标或主要目标就是维护他们的独裁统治世世代代不变,任何危及这一目标的现象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一切司法、立法、行政措施都要为这一目标服务。所以律师作为司法工作者,根本不可能立身于政治之外。

中国的维权律师为成千上万访民打官司,本身就是参与政治。因为中国权力当局一向视访民为心腹大患,视访民为稳定的统治秩序的破坏者、政权的挑战者。律师帮助访民上访、打官司就是挑战政权,参与政治。而律师若对此置之度外,不闻不问,就失去了律师的良心和良知,不配称之为律师了。

在中国,律师参与政治和政治斗争的显著领域是为所谓犯有“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的民主人士在法庭上作辩护。这样的辩护律师能避开政治吗?能不把政治作为主业吗?除非这个律师丧失了良心和良知,成了专制独裁者的工具和帮凶。不过这种现象在当今世界只有极少数共产权极国家有,民主国家是没有这个现象的。因为民主国家的政权本来是由选民定期选举和变换的,根本不存在要颠复国家政权的。因而,鲁文所谓“各国或多或少都有错把政治当主业的律师,但最后往往都玩火自焚”是没有根据的。说这样的律师最后都玩火自焚,肯定只有共产极权国家有,民主国家是不会有的。因为只有共产极权国家的政权可以任意制造借口,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

根据笔者长期观察,凡是依附于权贵,为权力肆虐者帮腔造势的所谓学者和评论家,都习惯于用教师爷的官腔官调训人吓人,鲁文在这方面表现很典型。

鲁文说:“律师作为这个社会上最聪明因而最讲务实的群体之一,周世锋等‘自作孽’的教训理该汲取。放着好日子不过,非得自砸‘金饭碗’,虽说换来了西方敌对势力几声廉价的同情,可那管用么?看清了这一条,就应该与代表国家和民族进步的建设性力量融为一体······而不是走向反面。”显然,这是用周世锋等被抓捕这根大棒来胁迫律师们不要跟权力较真而要服服贴贴为统治权力服务。否则就是周世锋等律师的下场。

在正常的法治社会里,因为有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这些事件都可以得到正常的处理。律师们用不着在法庭上“死磕”法官,甚至在法庭外面抗议。中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说这些“死磕派”律师有点“不像律师”,但是他却一针见血地指出“律师不像律师首先是因为法官不像法官”。例如江西“乐平冤案”中,律师们在江西高院外面举牌抗议,就是要求高院当局允许他们调阅案件。这种调卷要求在法治国家,本来就不会遭遇任何人为的障碍。中国的有关法律其实也有相关的规定。可是不论是法院还是警察部门,就是不按照法律办事。所以,律师的抗争,源于司法机构违法和蛮横。对此,牟传珩对“死磕派”律师评价道:“他们实质上是当今中国法治希望的行动派,是以群体方式站出来抗争公权力违法的一线斗士。”今天他们被抓捕了,他们是“以一种自我牺牲的方式推动法治进步(陈兴良语)”。

最能暴露鲁先生依仗权势吓人作恶的是他在文章的结尾语:“最后,提醒某些仍然‘不安分’的律师,周世锋团伙犯罪重案系公安部直接组织督办,这反映出高层对此类犯罪的鲜明态度······如前所述,律师群体内,类似周世锋这样的也为大部分同行所轻视。因此,个别律师理当清醒体察之。”

鲁先生对此是说了真话实话。这次大肆抓捕周世锋等律师100多人(大部分随后又放了)的确是公安、国安等部门早已策划,报高层批准后实施的,甚至可能是高层出于应对国内外等紧张局势而下令策划实施的,而且是蓄谋已久的。早在2012年7月13日《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袁某(上世纪80年代我在湖北大学所教的一位学生)在《中国的挑战在哪里?》一文中就提出“美国将以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为核心‘自上而下’的方式渗透中国基层,为中国的变革创造条件。”这就是为今天的打压维权律师埋下了伏笔。

问题是,鲁先生想以此来恐吓和压倒中国的律师们,不要与权力较真,而要安分守己,老老实实为权力服务,不要去维权,不要去争民主自由,恐怕是达不到目的的。这几年已经抓捕和关押了不少维权律师,像许志永、浦志强等等,现在又一下抓了100多人,这能证明抓捕和关押律师管用吗?没有用,绝对没有用。所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也!越镇压律师就越失去民心,越失去权力的统治根基,政权走向崩溃就越来越近。所以鲁先生的威胁,实际是帮统治者的倒忙,愚昧至极!

鲁先生以为公安部和高层直接主持这次镇压律师运动,会威力无穷,效果极好。错了,完全错了。周永康担任政法委书记兼公安部长期间,抓捕维权律师、异议人士和访民远远大于此次运动,他在任的维稳经费甚至超过军费支出。结果呢?全国明的暗的反抗运动越严重,而周永康本人则成了阶下囚,被判无期徒刑。

历史证明,任何嗜杀成性,酷爱武力镇压,以维持专制统治的独裁者都没有好下场。只要看两个人就够了。斯大林统治苏联期间,杀了几千万苏联人,他一度在苏联和全世界显得不可一世,最终还是落得个众叛亲离,一个人孤独地死在其住所的一块冷凉的水泥地上。后来虽被葬在红场上与列宁并肩而卧,最终还是被移尸普通墓地,在政治上思想上理论上被批得体无完肤,遗臭万年!毛泽东的杀人罪恶要远远超过斯大林。虽然现在仍在权力的庇护下,陈尸天安门广场,但斯大林的下场早晚会降临他的头上。我认为,不出30年,毛泽东的下场绝对比斯大林更惨。即使所有受害人都死光了,他们的几亿后代也不会放过对他的清算。

这一点,鲁先生可能不会接受,就等着瞧吧!

我的文章已经够长了,鲁先生有关律师“不安分”的问题待后再讨论。

最后建议:鲁先生应该警告的不是律师们应该安分的问题,而是应该劝谏中国某些权势人物,不要靠暴力镇压来治国,而要靠良好的民主制度来治国,靠温和理性的示范教育来治国。威逼律师安分守己,意味着律师老老实实听权力的话,作权力的帮凶,中国民众就可能还要长期受苦,这是非常不祥之兆。鼓励和支持统治者用暴力镇压治国,则既害了中国的广大民众,也害了统治者自己。他们即使现在不会,将来也未必能逃脱斯大林、毛泽东等人的命运。

2015年7月18日

来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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