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可限制网络,正常网络通信如何确保?做实网络实名制,用户信息安全如何保障?
近日,中国首部《网络安全法(草案)》(下称《网安法》草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7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中心召开研讨会,多位学者围绕该法的立法体例、立法内容、法律主客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可限制网络通信、网络实名制等条款进行了讨论。
草案偏重“管理法”?
研讨会上发布的《网安法》(建议稿)起草说明中提出,草案在立法内容上存在偏颇,偏重强调个人和企业的义务,淡化了它们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秘书长谢君泽对财新记者表示,草案中仅有第九条提到“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 利”,以及第五十四条与相关条款中提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草案在立法内容的层面上过于偏重管理的具体条例,缺少 基本法的立法高度”。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也认为,“草案要求互联网企业采取安全措施方面,施加了许多具体而繁多的义务,这会不会给企业产生过多过重的负担?”在互联网企业承担的责任方面,他亦对财新记者表达了这样的看法,“法律的目的在于追求秩序的构建或重构,但法律还要给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上述问题,复旦大学国际政治学系副教授沈逸则有不同观点,他对财新记者表示,《网安法》定位于国家的网络安全,主要在于保障与国家相关的网络安全体系,而不是去保障个人或者企业的信息安全。
限制网络条款应审慎适用
草案中争议最多的条款莫过于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据沈逸介绍,实施网络限制措施地方早有操作,2009年7·5暴恐”事件发生后,新疆当局就采取了网络通信限制措施。草案将这一实践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予以制度化。
王四新认为,互联网早已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限制网络通讯的措施关系重大,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都是非常严厉的处罚。而“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 如此简单、原则性的抽象规定,难以确保其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问题。他担心,如果缺乏对权力本身的有效约束,则很可能无法避免执法机关过度使用限制措施。
因此,王四新建议,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和具体事实,制定相应的细则,并在落地的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以随时根据变化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前,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研究员丁道勤也在《“上天入地”还是“度权量利”》一文中提出,建议《草案》明晰合法侦听的职权和程序,将网络通信临时限制的适用条件明确为“为了应对国家安全、内乱、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的需要”。在实施程序上,明确规定“经国务院建议,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采取网络通信临时限制”,并明确限制范围和限制时间。
网络实名制与“弱化国家的强制措施”
此次草案还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无论是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还是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网络运营者都必须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此前,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就已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用户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王四新认为,关于实名制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弱化国家的强制措施,因为目前的网络技术已经可以把每个网民看得清清楚楚,把个别违法分子纠出来,广大网民已经事实上处于“实名”状态,网络实名制度显得没有必要且增加网民心理负担。
而在法律层面,王四新认为应该考虑实名制与宪法相关条款是否兼容。他表示,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言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网络安全法制定时需要参考的标准,“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我的理解是,网民在使用互联网的时候,不能在服务提供商和政府的机构面前,变得赤身裸体、毫无遮拦。”
王四新同时提到国际社会对网民匿名使用互联网的态度。从国际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欧美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判决中确立的较为主流的原则来看,网民匿名使用互联网或者通过加密的方式进行适当的自我保护,是网民的基本权利。他还举出《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都承认和保护每 个人都不分国界地以他所认为合适的方式,寻求、接受和传播思想和信息的自由。
作者丨赵复多 宋宝灵 (财新网记者)
来源:财新网 201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