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晖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流浪者按】:这组和信友间的对话,继续围绕最近在国内外都引起高度关注的“运动式捕律”事件。
我要强调的是:既然一人一组织要领导一切,那就必须做好领导一切的责任担当,做好公民对其举措的质疑、怀疑、甚至非暴力抵抗的思想和心理准备。即使皇权之下的帝王们,也有此种担当,故“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说能够那么深入其心。一人一组织既要领导一切,又要“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那只会使民可能随时被煎在油锅里的同时,也可能不小心把自己掉在油锅边上煎烤。
需说明的是:这里刊出时,并未按照我和信友们对话的时间顺序,而是将对话的时间顺序颠倒过来。
一、为何质疑公安勾连“媒体审判”?
谢:转发当年我指导的一位学生看了“新闻”后对最近“媒体审判”发出的几点质疑:“有几个疑问:1、如果某律师没有退回100万的律师费,则是民事案件,应当到民事庭解决,公安为何插手?2、律师大闹法庭为何不现场拘留,而直到今天才宣传?3、律师不能进法院,开车在法庭外转圈?何罪之有?大喊法院院长的名字有罪吗?4、将普通案件炒作为敏感案件,何谓普通案件?何谓敏感案件?5、充分利用媒体为何有罪?6、应否区分律师行为失当和律师犯罪?”
信友1:抓几个律师,天塌不下来。没那么严重!
信友:2:当年犹太人支持罗马人杀其他人种,最后罗马人杀到无人可杀, 就顺便把迦南的犹太人全杀了。
谢:能非程序性地抓任何一个人,就可能意味着非程序性地抓你、我。所以,非程序性地抓、审、判律师,塌下来的肯定不是天,但是所有公民(包括你我)的安全感一定会塌下来。
信友1:每个行业都有害群之马。连大法官只要犯罪都抓,律师犯罪不能抓?
谢:谁也没有包容无良律师,只是反对公安和媒体不经审判,就非程序地判案;反对公安和媒体一定把属于民事、治安类的案件说成刑事案件。如果被抓的律师构成犯罪,根据宪法有关独立审判的原则、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让法院审判了再说,程序上还轮不到公安说,更轮不到央视、新华社、新京报审判。除非公安和央视与四中全会对着干。
信友1:还是那句话,他们对无辜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各项人格权甚至人身权利的侵犯,怎办?
信友1:农夫 ,你说的我点赞。
信友1:媒体判决的事太多,也不正常。这也是那些律师攻击法官法院,破坏法律的一种重要且常见手段。
谢:这就好!无论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治局常委、委员、将军……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对任何行业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都有权抓,但是第一,要依法日常地抓,不能运动式抓,像这次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抓捕、传唤、约谈228位律师、或者律师相关人那样;第二,要合法合程序地抓,而不能“非法执法”,像这次公安披露律师的“陈述”一样,把正在侦查中的秘密披露给媒体,让嫌疑人自证其罪;第三、只能由法院终决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能由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未审先判,干扰法院独立审判,像这次以及之前之后无数次央视出面的既审又裁那样。如果不坚持这些原则,我们就只能为四中全会的庄严承诺而担忧了。
信友3:我对司法公正彻底失去信心,对法治失去了信心。
谢:是的,恐怕很多人一样的看法。你不想让司法独立,却要求他公正司法,除非你本身是圣贤;你不想让律师自治,不想让律协自治,非得做你的傀儡,你就应当为律师不能自治导致的一切承担责任;你一心不把你的“群团组织”放在眼里,非要让公安和官媒出面参乎处理律师和当事人、律师和他(她)的情人之间的那些纠葛,那你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遭到公民依法指责的、甚至唾骂的责任——如果做不到这些,还搞极权,那只能走向自命不凡、其实不然的路。
二、公安抓捕和“媒体审判”的问题在哪里?
谢:“摧毁”和“涉嫌”之间是什么关系?把一个斩钉截铁的词和一个尚待确证的词放在一起,新华社、人民日报记者是故意暴露自己的逻辑混乱,还是给未经审判,就泄露当事人“供述”,从而执法犯法的公安当局以公开的难堪?
谢:此番公安部统一指挥的抓捕律师活动,其值得反思的瑕疵有三:一是统一部署的“运动式执法”。既然公安已定性律师的相关行为是“犯罪”,那是不是要对此前公安的明知其犯罪而不追究、不作为的怠责追究严格的法律责任?二是以非法侦办“非法”,非程序披露当事人“陈述”;三是勾结媒体审判,罔顾司法的终决权威,罔顾法治的基本要求,恣意搞未审先判。
本文写于上世纪末,发表后某机构一位作者专门著文与我进行“批判性商榷”,其态度蛮横、语气霸道、上纲上线之做派,连编辑都看不下去,来信征求我意见咋办?我建议全文照刊,编辑说要求其修改后再刊。最终是否刊出我没去关注。这篇小文写就后已十六七年过去,没想到“运动式执法”在此邦竟愈演愈烈!国之大哀,即如斯夫?!
信友4:谢老师好,您的第一点思考我觉得可能有待讨论。如果按照这个思路,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所有的犯罪都可能是公安不作为引起呢那么凡是有犯罪就得追究警察的不作为责任了。
谢:有讨论好!我强调的是:这次抓的律师们的“闹庭”,不是发生在今天,而是存在在多年前。此前知道而不管,此番集中行动、轰轰烈烈,岂非此前怠责?这一说法的另一理念是执行法律贵在恒常,而不在非常的轰轰烈烈。否则,就不是法治,而是术治。
信友4:这里至少有两个可能吧:一个是之前的闹庭不触犯法律,或者说不严重,所以没有这样处理;二是以前有,但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无法处理,否则就不仅是运动式执法还涉及到“选择性执法”(直接针对某个所)了。甚至有点重庆的味道,那就可怕了。
谢:您这两种可能,其实可谓“不可能”。所谓“闹庭”的事,当事人在网上直播,“全能”的公安还不知道,无证据?至于选择性执法,重庆式执法,此前早已是,现在仍然是,将来还会是。我也早说过,重庆事件,不过是当局自导自演的“路线斗争”,与反思“重庆模式”毫无关联。
信友5:近期言论有点过急了,慎重。
谢:谢谢老同学!不过在任何一种强权面前,草民们都永远是孙子,与其装,不如表现出孙子应有的样。当局如果真以禁人自由言论为乐,那他们理应有“悠悠之口,防不胜防”之准备;当局如果真以禁人自由言论为乐,那他们只需要人云亦云、亦步亦趋的跟随者即可,还需要探求真知、秉笔直书的学者吗?
信友:6:学术理想主义。
谢:法治现实主义。
信友6:批判现实主义。
谢:亦可。
三、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应充分关注律师智慧 谢:哪位大学法学院长能请良彪、伟江、有西这样的律师做教授,并指导硕士、博士,才堪称是真正让人钦佩的、有卓荦大观的法学院长。
信友7:这个未必合适。谢师不应忽略术业专攻的问题。
谢:我只限于学养深厚、思想深刻、经验丰富的律师。他们的水平,或许超过大半“术业专攻”的教授。
信友7:那是因为那些教授们并未做到术业专攻。坦率地讲,法学院的同仁,我这说的还都是全国排名前三的法学院,说八成研究未入门都是高估。
谢:这就对了。律师因职业需要,必须业有专攻。国有大学教师因铁饭碗,完全有条件做混。故请有学养的律师,比请有学养的法官,或更值当。至少不比请有学养法官不值当。
信友7:完全赞成。但不要忽略尤其是指导博士的学术要求。那些兼职导师,欢迎他们给研究生们上日常的法学方法课。律师的职业需要,未见得契合法学的学术要求,两码事。为什么大家觉得一个优秀的实践家可以做一个合格的教授?反之亦然吗?
谢:一般说您讲的很有道理。但衡之于当代中国大学中至少一半左右(当然,仅仅是我的预估,不是统计学上的确指)的博导,他们更有能力指导博士生。
信友7:不那么认为。可以去掉不合格的博导,但引进的未必就是合格的,病急不能乱求医。更有能力云云,是潜意识里的反智念头。
谢:师弟这个批评尖锐!我喜欢。不过我正看中的是这些律师的智(不仅指学术之智,而且实行之智),故在我看来,这不但不是反智,反而是崇智。或许师弟所谓智,还停留在学园时代,或者洪堡时代。而如今大学的智,已然是“学、研、产”(我反对“产学研”那种人云亦云的排序)的三位一体了。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学术,更应如此。
信友7:[强]有机会面聊。
信友8:因为现在有很多律师没有职业道德,为了钱而违背良心。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
谢:我个人的体验是:我国律师的平均道德水平远高于国人的平均道德水平,更远远高于公务员的平均道德。
信友8:我只是说的个别现象。
谢:可我要说,在现行体制下,官员的不道德是普遍且根深蒂固的,律师的“不道德”是被逼且个别的。
信友9:请他们是要担风险的,就像请贺卫方搞讲座一样,说不定就会惹麻烦。哎!
谢:正因如此,如有这样的法学院长,才格外令人钦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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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等:对话“运动式捕律”、非法执法和“媒体审判”
作者谢晖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流浪者按】:这组和信友间的对话,继续围绕最近在国内外都引起高度关注的“运动式捕律”事件。
我要强调的是:既然一人一组织要领导一切,那就必须做好领导一切的责任担当,做好公民对其举措的质疑、怀疑、甚至非暴力抵抗的思想和心理准备。即使皇权之下的帝王们,也有此种担当,故“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说能够那么深入其心。一人一组织既要领导一切,又要“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那只会使民可能随时被煎在油锅里的同时,也可能不小心把自己掉在油锅边上煎烤。
需说明的是:这里刊出时,并未按照我和信友们对话的时间顺序,而是将对话的时间顺序颠倒过来。
一、为何质疑公安勾连“媒体审判”?
谢:转发当年我指导的一位学生看了“新闻”后对最近“媒体审判”发出的几点质疑:“有几个疑问:1、如果某律师没有退回100万的律师费,则是民事案件,应当到民事庭解决,公安为何插手?2、律师大闹法庭为何不现场拘留,而直到今天才宣传?3、律师不能进法院,开车在法庭外转圈?何罪之有?大喊法院院长的名字有罪吗?4、将普通案件炒作为敏感案件,何谓普通案件?何谓敏感案件?5、充分利用媒体为何有罪?6、应否区分律师行为失当和律师犯罪?”
信友1:抓几个律师,天塌不下来。没那么严重!
信友:2:当年犹太人支持罗马人杀其他人种,最后罗马人杀到无人可杀, 就顺便把迦南的犹太人全杀了。
谢:能非程序性地抓任何一个人,就可能意味着非程序性地抓你、我。所以,非程序性地抓、审、判律师,塌下来的肯定不是天,但是所有公民(包括你我)的安全感一定会塌下来。
信友1:每个行业都有害群之马。连大法官只要犯罪都抓,律师犯罪不能抓?
谢:谁也没有包容无良律师,只是反对公安和媒体不经审判,就非程序地判案;反对公安和媒体一定把属于民事、治安类的案件说成刑事案件。如果被抓的律师构成犯罪,根据宪法有关独立审判的原则、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让法院审判了再说,程序上还轮不到公安说,更轮不到央视、新华社、新京报审判。除非公安和央视与四中全会对着干。
信友1:还是那句话,他们对无辜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各项人格权甚至人身权利的侵犯,怎办?
信友1:农夫 ,你说的我点赞。
信友1:媒体判决的事太多,也不正常。这也是那些律师攻击法官法院,破坏法律的一种重要且常见手段。
谢:这就好!无论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治局常委、委员、将军……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对任何行业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都有权抓,但是第一,要依法日常地抓,不能运动式抓,像这次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抓捕、传唤、约谈228位律师、或者律师相关人那样;第二,要合法合程序地抓,而不能“非法执法”,像这次公安披露律师的“陈述”一样,把正在侦查中的秘密披露给媒体,让嫌疑人自证其罪;第三、只能由法院终决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能由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未审先判,干扰法院独立审判,像这次以及之前之后无数次央视出面的既审又裁那样。如果不坚持这些原则,我们就只能为四中全会的庄严承诺而担忧了。
信友3:我对司法公正彻底失去信心,对法治失去了信心。
谢:是的,恐怕很多人一样的看法。你不想让司法独立,却要求他公正司法,除非你本身是圣贤;你不想让律师自治,不想让律协自治,非得做你的傀儡,你就应当为律师不能自治导致的一切承担责任;你一心不把你的“群团组织”放在眼里,非要让公安和官媒出面参乎处理律师和当事人、律师和他(她)的情人之间的那些纠葛,那你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遭到公民依法指责的、甚至唾骂的责任——如果做不到这些,还搞极权,那只能走向自命不凡、其实不然的路。
二、公安抓捕和“媒体审判”的问题在哪里?
谢:“摧毁”和“涉嫌”之间是什么关系?把一个斩钉截铁的词和一个尚待确证的词放在一起,新华社、人民日报记者是故意暴露自己的逻辑混乱,还是给未经审判,就泄露当事人“供述”,从而执法犯法的公安当局以公开的难堪?
谢:此番公安部统一指挥的抓捕律师活动,其值得反思的瑕疵有三:一是统一部署的“运动式执法”。既然公安已定性律师的相关行为是“犯罪”,那是不是要对此前公安的明知其犯罪而不追究、不作为的怠责追究严格的法律责任?二是以非法侦办“非法”,非程序披露当事人“陈述”;三是勾结媒体审判,罔顾司法的终决权威,罔顾法治的基本要求,恣意搞未审先判。
本文写于上世纪末,发表后某机构一位作者专门著文与我进行“批判性商榷”,其态度蛮横、语气霸道、上纲上线之做派,连编辑都看不下去,来信征求我意见咋办?我建议全文照刊,编辑说要求其修改后再刊。最终是否刊出我没去关注。这篇小文写就后已十六七年过去,没想到“运动式执法”在此邦竟愈演愈烈!国之大哀,即如斯夫?!
信友4:谢老师好,您的第一点思考我觉得可能有待讨论。如果按照这个思路,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所有的犯罪都可能是公安不作为引起呢那么凡是有犯罪就得追究警察的不作为责任了。
谢:有讨论好!我强调的是:这次抓的律师们的“闹庭”,不是发生在今天,而是存在在多年前。此前知道而不管,此番集中行动、轰轰烈烈,岂非此前怠责?这一说法的另一理念是执行法律贵在恒常,而不在非常的轰轰烈烈。否则,就不是法治,而是术治。
信友4:这里至少有两个可能吧:一个是之前的闹庭不触犯法律,或者说不严重,所以没有这样处理;二是以前有,但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无法处理,否则就不仅是运动式执法还涉及到“选择性执法”(直接针对某个所)了。甚至有点重庆的味道,那就可怕了。
谢:您这两种可能,其实可谓“不可能”。所谓“闹庭”的事,当事人在网上直播,“全能”的公安还不知道,无证据?至于选择性执法,重庆式执法,此前早已是,现在仍然是,将来还会是。我也早说过,重庆事件,不过是当局自导自演的“路线斗争”,与反思“重庆模式”毫无关联。
信友5:近期言论有点过急了,慎重。
谢:谢谢老同学!不过在任何一种强权面前,草民们都永远是孙子,与其装,不如表现出孙子应有的样。当局如果真以禁人自由言论为乐,那他们理应有“悠悠之口,防不胜防”之准备;当局如果真以禁人自由言论为乐,那他们只需要人云亦云、亦步亦趋的跟随者即可,还需要探求真知、秉笔直书的学者吗?
信友:6:学术理想主义。
谢:法治现实主义。
信友6:批判现实主义。
谢:亦可。
三、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应充分关注律师智慧
谢:哪位大学法学院长能请良彪、伟江、有西这样的律师做教授,并指导硕士、博士,才堪称是真正让人钦佩的、有卓荦大观的法学院长。
信友7:这个未必合适。谢师不应忽略术业专攻的问题。
谢:我只限于学养深厚、思想深刻、经验丰富的律师。他们的水平,或许超过大半“术业专攻”的教授。
信友7:那是因为那些教授们并未做到术业专攻。坦率地讲,法学院的同仁,我这说的还都是全国排名前三的法学院,说八成研究未入门都是高估。
谢:这就对了。律师因职业需要,必须业有专攻。国有大学教师因铁饭碗,完全有条件做混。故请有学养的律师,比请有学养的法官,或更值当。至少不比请有学养法官不值当。
信友7:完全赞成。但不要忽略尤其是指导博士的学术要求。那些兼职导师,欢迎他们给研究生们上日常的法学方法课。律师的职业需要,未见得契合法学的学术要求,两码事。为什么大家觉得一个优秀的实践家可以做一个合格的教授?反之亦然吗?
谢:一般说您讲的很有道理。但衡之于当代中国大学中至少一半左右(当然,仅仅是我的预估,不是统计学上的确指)的博导,他们更有能力指导博士生。
信友7:不那么认为。可以去掉不合格的博导,但引进的未必就是合格的,病急不能乱求医。更有能力云云,是潜意识里的反智念头。
谢:师弟这个批评尖锐!我喜欢。不过我正看中的是这些律师的智(不仅指学术之智,而且实行之智),故在我看来,这不但不是反智,反而是崇智。或许师弟所谓智,还停留在学园时代,或者洪堡时代。而如今大学的智,已然是“学、研、产”(我反对“产学研”那种人云亦云的排序)的三位一体了。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学术,更应如此。
信友7:[强]有机会面聊。
信友8:因为现在有很多律师没有职业道德,为了钱而违背良心。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
谢:我个人的体验是:我国律师的平均道德水平远高于国人的平均道德水平,更远远高于公务员的平均道德。
信友8:我只是说的个别现象。
谢:可我要说,在现行体制下,官员的不道德是普遍且根深蒂固的,律师的“不道德”是被逼且个别的。
信友9:请他们是要担风险的,就像请贺卫方搞讲座一样,说不定就会惹麻烦。哎!
谢:正因如此,如有这样的法学院长,才格外令人钦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