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祝强:国家赔偿要求书

梁祝强

赔偿要求人:梁祝强,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58100245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189号803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龙津派出所于2014年12月10日拘传,同月11日刑事拘留,并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2号监室。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12月25日变更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梁祝强执行逮捕。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起诉,予以释放。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非法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2号监室六个月加上五天的时间,现向赔偿责任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呈上申请国家赔偿要求书。

赔偿要求:
1,梁祝强被非法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2号监室六个月加上五天的时间,按国家赔偿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2,梁祝强被非法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2号监室六个月加上五天的时间,进行个人精神伤害赔偿。
3,梁祝强被非法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2号监室六个月加上五天的时间,进行家属精神伤害赔偿。

事实与理由: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龙津派出所于2013年开始至案发时为止,侦查查明对犯罪嫌疑人梁祝强在腾讯网上注册网名为“木兄弓”,开设(楚风汉韵)QQ群发表非法言论,涉嫌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荔湾区公安分局龙津派出所女民警张鸣等民警,多次上门家访为由敲门或打电话等各种方式对梁祝强和家属进行骚扰。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龙津派出所于2014年12月10日以断电手法把梁祝强引出家门抓捕,收获电脑主机和个人手机。并非法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2号监室六个月加上五天的时间,梁祝强受到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以及家属聘请律师和精神伤害与经济损失。造成了2013年至2015年期间,妻子李燕玪到荔湾区人民医院进行精神科医疗,女儿梁旖雯2015年5月份在广州市妇婴医院人工流产。

赔偿要求人:梁祝强
代理律师:
电话:13902216103
2015年7月

附:1、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穂检公一刑不诉[2015]7号)

2 荔湾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穂公荔看释字[2015]00140号)

3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合同([2014]卓刑122604号)

4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妻子李燕玪到荔湾区人民医院进行精神科医疗,女儿梁旖雯2015年5月份在广州市妇婴医院人工流产。其医院有备案和资料。

5 以上原件、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本文发布在 时政博览.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