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39228639。
被申请人:潍坊市看守所。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在2015年 7月8 日 上午拒不安排申请人会见张卫红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安排申请人会见刘建军。
3、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我的经济损失35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 7月 8日上午,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来到被申请人处,要求会见我的当事人张卫红。但被申请人一警号050507的女警不但说“警察正在提审不能安排会见”,而且还说“安排会见的事要和办案警察联系才行”,完全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特别是我去找该所长反映,竟然警察不开办公楼的大门,拒绝我们进入。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会见张卫红的法定权利,且亵渎了警察职业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特提起复议申请,请依法实现我的复议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基本尊严。
此致
潍坊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蔺其磊
2015年7月8日
附:
1,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复印件1份;
2、委托书复印件1份。
3,会见申请号单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