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仁平原负责人被拘后失踪三天,办案警察遭控告

6月24日上午,日前被抓捕的反歧视公益人士郭彬、杨占青的代理律师向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等部门控告属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办案警察赵 勇、王永胜涉嫌违法办案,要求有关部门追究赵勇、王永胜的刑事法律责任。郭彬和杨占青于6月12日夜被郑州警方在广东抓捕,两人均曾任北京益仁平中心郑州办公室负责人。

《控告信》中指出办案民警赵勇、王永胜二人刑事拘留郭彬、杨占青后拒绝告知关押地点的行为涉嫌违法办案,侵犯了被拘人员家属的知情权,被拘人员的委托律师权、辩护权、会见通信权,以及代理律师的执业权。

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反渎局和郑州市检察院控审处均已正式受理该控告,郑州市公安局将该控告转交马寨分局处理,省检察院建议代理律师向二七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郑州警方跨省抓捕

郭彬,现为反歧视公益机构“广州众一行”负责人。2007年秋,他加入了我国第一条乙肝公益热线“爱肝连线”,其后曾担任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郑州办公室主任,主要工作是普及我国反歧视法律、协助受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依法维权。

杨占青,曾是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法律版版主。后也曾担任北京益仁平中心郑州办公室主任。主要工作是协助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残障人士依法维权。

6月12日(周五)夜里10点左右,杨占青位于惠州的家门外响起一阵粗暴的敲门声,杨占青出于警惕并未直接开门而是询问对方是谁。对方迟迟不肯回应,只是继续粗暴地敲门。杨占青考虑到时间已晚,持续这样的敲门声会打搅卧室内熟睡的孩子和邻居们,只好开门。门开后郑州一位警察立即抓住杨占青的胳膊。

门口站着7、8位警察,有从郑州远道而来的警察,也有惠州本地协助办案的民警。杨占青的妻子要求对方留下刑事拘留通知书,对方回答:“我们会邮寄给你,放心吧,现在办案都很文明。”杨占青就被这样带走了。

随后,杨太太得知就在差不多同一个时间,杨占青的老同事——郭彬也被警察带走。郭彬彼时正在深圳市儿童医院的病床前照料刚刚接受完手术的年幼的儿子,他被带走时警察甚至没有允许郭彬跟孩子道别。

 

人“丢了”三天

杨占青被带走的第三天,6月15日(周一)早上8点半,杨太太抱着一岁的孩子在他们的户籍地派出所等待郑州警察来派出所办理转移看押杨占青的手续。她希望能见到杨占青给他带些衣物,也希望能当面再问问警察什么时候才能把刑事拘留通知书给自己。

中午11点左右,郑州的三位警察带着杨占青来到派出所办理手续,其中一位警察就是王永胜。杨太太说:“王永胜警官跟我保证,他们带着杨占青会坐当天的高铁回郑州,他说杨占青会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一送进看守所就会给我邮寄通知书。说一定会依法办案。王警官甚至还安慰我,没事、别担心。”

“我查了当天就两列高铁是到郑州的,一列是上午11点多,一列是下午3点多。警察大概是中午1点多带着占青离开派出所,应该是乘坐下午3点那一列高铁,那当天晚上10点钟肯定就到郑州了。”杨太太说。

但是,6月16日(周二)当杨占青的代理律师马连顺律师(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带着委托书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杨占青时,却被看守所告知“查无此人”。得知此消息后杨太太非常焦急,立刻打电话给王永胜警官询问杨占青的下落,王永胜回答:“被送到北京去了。”随即挂断电话。杨太太再次拨打王永胜电话时对方已关机。郭彬的情况也是如此。

6月17日(周三)马连顺律师前往马寨公安分局,找办案民警王永胜和赵勇当面询问杨占青和郭彬的下落,被王永胜告知“我是帮别人带人,不当家,不能说他们被关押在哪里。”

6月18日(周四),杨占青和郭彬的代理律师继续通过各种渠道打听他们二人的关押地点,毫无音讯。

直到19日(周五)律师再向第三看守所查询,才被告知郭彬、杨占青二人被关押在那里。

 

代理律师逐级控告办案警察

马连顺律师认为,办案民警赵勇、王永胜二人找理由敷衍、推脱、拒不告知杨占青、郭彬二人家属及代理律师两人的关押地点涉嫌违法。

“咱们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马律师说,“刑事诉讼法当中也规定了拘留之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杨占青和郭彬被刑事拘留的原因都是涉嫌非法经营,并不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这些犯罪,那么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家属他们被关押在哪里。但是这两位警察不是撒谎就是推脱不告知具体关押地点,已经涉嫌违法。我们必须控告他们这种行为,保障当事人及时委托律师、正常通信会见等合法权利。”马律师说。

24日(周三)上午此案的两位代理律师马连顺律师、杨仲浩律师分别前往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河南省检察院控告办案民警赵勇、王永胜涉嫌违法办案侵害被捕人员权利,要求相关部门追究该二位民警的刑事法律责任。

 

检察院工作人员难以置信

志愿者小王陪同了律师前往控告,据小王介绍:“我们到了二七区检察院控告,反渎局的工作人员听律师陈述完情况之后,连说几句‘不可能吧’,还说‘为了六七年前的一点小事跑到广东把人带回来?’,‘还把人弄丢了?难以置信!’,‘都过了追诉时效了吧’。连检察院的人都不敢相信这些警察会这样执法。”

“二七区检察院反渎局侦查监督科的一位齐姓副科长受理了控告,市检察院的控审处也受理了控告。市公安局控告申诉处的工作人员接到控告信后联系了马寨公安分局的纪检部门,要求他们处理此事。省检察院建议我们直接向马寨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检察院也就是二七区检察院直接控告此事。“马连顺律师介绍说。

采访联系人电话:见附件。

   《控告书》全文:附后。

    益仁平关于郭彬、杨占青被刑拘的公告:见附件。

 

控告书
控告人:杨占青辩护人马连顺,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告人: 杨占青辩护人杨仲浩,江苏天之权律师所郑州分所律师
控告人:郭彬辩护人周志超,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告人:郭彬辩护人杜青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控告人:赵勇,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治安大队警察
被控告人:王永胜,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治安大队警察
事实和理由:

6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被被控告人赵勇、王永胜将长期从事公益工作(NGO)人员杨占青、郭彬分别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深圳福田看守所,并与惠州市惠阳区古井派出所、深圳莲花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带回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公安分局后失踪。受杨占青、郭彬亲友的委托,多名律师多次到郑州市第二看守所、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均查无此人,说明他们没有被送到法定关押地点。

17下午,马连顺和姬来松律师共同到马寨派出所找带回郭杨二人的警察赵勇、王永胜,找到赵勇所在治安大队,一女警察告诉律师赵勇不在单位,他们要求见赵勇,她问什么事,告诉她从广东带回郭彬、杨占青两个人的会见问题,并告知了律师、辩护人身份,她说赵警官不在。我们要求见王永胜警官,她说他是警务区的,他是配合赵勇工作,更不知道情况。我们要求她给赵勇打电话联系一下在什么地方,我们去找他,打通后赵警官说:“他也是替人家带人,不当家,不能说人在什么地方,也不能叫会见。“至此赵勇、王永胜二人在继去年“郑州十君子”案件中改刘地伟名字为汪伟,改贾灵敏名字为吴红不让会见,后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为由不让会见之后的又一次拒绝会见的理由创新——替人家带人,不当家。 至此,郭杨被带回郑州的48小时内仍然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今天经过律师和公民朋友分别多次多人到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和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和送东西,均称:“查无此人!”

 

为此,我们对赵勇、王永胜提出法律控告:
1、 追究赵勇、王永胜刑事责任。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为建立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联合国大会1992 年12 月18 日第47 / 133 号决议中通过的《 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认识到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认为它是一项罪行,且在国际法界定的某些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决心防止强迫失踪,制止犯有强迫失踪罪而不受惩罚的现象,认为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受害人有得到司法公正和赔偿的权利,申明任何受害人对强迫失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并享有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

该公约第二条在本公约中:“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要求追究赵勇、王永胜刑事责任,并依据该公约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对其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诱导制造或企图制造强迫失踪的人,以及同谋或参与制造强迫失踪的人和他们的上级官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这一公约已经在我国宪法中体现出来,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的规定,两位被控告人触犯我国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所以控告要求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2、 侵犯了被拘捕人员家属的知情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因至今找不到二人下落,造成杨占青、郭彬的亲属朋友诚惶诚恐,日夜不得安宁,深为杨郭二人生命担忧。
3、  侵犯了被拘留人的诸多权利

1) 委托律师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 辩护权。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变更强制措施、聘请律师向侦查部门了解案情权。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 会见通信权。依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由于杨郭二人处在被失踪状态,辩护律师无法进行辩护工作,他们自然也无法行使聘请律师而可能得到的所有权利。
4、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由于赵勇、王永胜的行为剥夺了律师对郭杨的会见权,导致律师不能依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业使命无法完成。

 

综上,我们提出对赵勇、王永胜的法律(包括刑事)控告,要求追究二警察的法律责任,依法维护郭彬、杨占青的各项法定权利!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区检察院、郑州市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

 

控告人:马连顺、杨仲浩
控告人:周志超、杜青波

2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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