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茂东(郭飞雄):国家赔偿要求书

国家赔偿要求书

郭飞雄

赔偿要求人(受害人):杨茂东,又名郭飞雄,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0802631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新江大路8号,现因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指控显然不成立)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C110监室。

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赔偿要求:

1、就其法警故意虐待和伤害行为赔礼道歉;

2、对实施虐待和伤害行为的法警依法惩治,并约束其法警不得虐待任何被押送人员;

3、为赔偿要求人治伤,并依法赔偿精神损害。

 

事实与理由:

赔偿要求人因被指控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案件由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参加庭前会议和两次开庭,分别在2014年8月1日、9月12日、11月2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法警押解往返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和天河区法院,这三次押解,赔偿要求人均遭到了负责押解的法警的虐待,虐待方式为戴黑头套、手铐反铐、戴脚镣,而且故意将手铐和脚镣戴得非常紧,以致压迫了赔偿要求人手、脚的血管和神经,每次都导致手、脚红肿、勒痕明显,特别是脚镣紧压造成了左脚脚踝局部麻痹,至今无法复原。

实施上述虐待行为的法警的警号分别是:2014年8月1日:XY00692,FJ441151,FJ441152;9月12日:44110231,44113491;11月28日:XY11225,44110231,44111267,44113493。

以上虐待行为以及伤害后果,有应赔偿要求人要求保存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值班室电脑内的当时照片为证。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赔偿要求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故依法提起国家赔偿,请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赔偿。(详细理由见附件《郭飞雄:我为什么要状告天河法院八位法警》)。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赔偿要求人:杨茂东(郭飞雄)

代理律师:张磊(签字)

电话:13910707905

2015年6月23日

 

附:1、天河区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赔偿要求人委托张雪忠律师代为控告法警虐待的法律文书证明天河法院法警虐待的事实;

3、现存于天河区看守所值班室电脑内的赔偿要求人被虐待伤害的照片,证明赔偿要求人被天河法院法警虐待的事实;

4、郭飞雄:我为什么要状告天河法院八位法警;

5、对律师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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