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主义源于封建主义。”——屈勒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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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静而舒缓的泰晤士河是一条忙碌的水道,不时有游轮和驳船驶过。关于泰晤士河的航行,有一条已经执行近8百年的规定。
1215年签署的英格兰《大宪章》第33条规定:泰晤士河,美得威河以及英格兰所有河流上的一切鱼梁都必须拆除。
鱼梁是为了捕鱼而在河上修建的挡水堰,会妨碍船只航行。《大宪章》的规定使得泰晤士河安全通航得以保障。
《大宪章》是一份政治文件,却涉及到了拆除鱼梁这样的小事,《大宪章》有不少琐碎事项的规定,甚至还有关于寡妇嫁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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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 6月15日,51岁的英格兰国王约翰与起兵造反的贵族和主教们和解,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并不是具有伟大理想的杰出人物的理性贡献,它不过是一群斤斤计较的臣属与一个雄心勃勃而又霸气不足的君主拔剑相斗后讨价还价的结果,它是一个停战协议,是国王以第一人称的口气对臣民所做的承诺,是君主承认臣属权利并用文字做出的宣告。不过,《大宪章》的效力和影响并没有随着签约双方的离世而消失,没有因时代变迁而封存。它持续得相当久,它的基本原则影响至今,不仅影响着英国,还影响了全世界。
英格兰《大宪章》的签署被认为是宪政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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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一共有63个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是限制国王的权力和保障臣属的权利,是关于自由、司法公正和财产权的规定。
关于自由的条款:
第1条承诺“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第13条承认伦敦等城市的“拥有自由与自由习惯”。
第63条又重申“教会应享有自由”,并承诺“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宪章》所述各项自由、权利与特权”。
关于保障臣民财产权益的条款:
第2条到第11条等对继承权、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保障、寡妇的权益保障、债务人抵偿债务等做出规定。
关于限制王室和政府权力的条款:
第25条规定:一切郡、百户邑、小邑、小区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
第28条规定:治安官和王室管家吏不得自任何人那里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
第30条规定:任何郡长或执行吏,未经自由民同意,不得擅取其车马作为运输之用。
第31条规定:王室不得强取他人木材建筑城堡等。
第23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桥梁。
第5条规定一切不正当不合法的地租与罚金一概免除。
第12条比较著名,其内容是:
如果国王被俘,需要赎金;如果国王为长子举行授爵仪式需要花钱;如果国王为长女出嫁准备嫁妆需要费用;这三种情况下,国王可以向他的直属附庸征收适当援助金。除此而外,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服兵役税和援助金。
如果国王因某个事项譬如对外战争确实需要附庸们的经济支持,需要额外征收税赋,第14条规定:必须召开由教会主教、修道院长和贵族参加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这样的会议,国王必须提前40天向所有的与会者送达会议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会议事由、时间和地点。
关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的条款。
第38条规定,未有可信证据不能使任何人经受审判。
第45条规定,所任命法官、治安官、郡长和执行吏必须熟悉法律。
著名的第39条这样写道:“任何自由民,如未经同侪(地位相当的人)的合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这个条款是现代英国和美国“保证人生而自由”的宪法概念的基础。
国王做了这么多承诺,如果不兑现怎么办?《大宪章》第6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贵族须推选出25位代表,监督《大宪章》的落实。25位代表中如有4人发现国王违约,即可向国王指出,要求其立即改正。国王须在40天内改正。如果国王没有改正,25位贵族即可联合全国人民,以一切方法向国王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王室城堡、土地与财产,及其他他们认为合理的方式。但不能伤害国王及其家眷。
第61条和第14条是代议制得以形成的法律基础。
《大宪章》虽然是国王与他的贵族臣属签署的,但第60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全国臣民。国王授予他的封臣的所有的自由权利,他的封臣必须进一步授予他们的下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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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与现代宪法比较相去甚远,没有关于国家架构、权力性质、公民政治权利的阐述,其行文也不是法律文书或契约文字,而是国王对臣属与主教承诺的语气,就是一份承诺书或保证书。所涉及到的臣民的权利也主要在财产权利方面,并没有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表述。尽管如此,《大宪章》的历史意义非常重大。
《大宪章》的核心是限制君主的权力,保护臣属的权利:
- 没有臣属同意,除了常规的三项援助金(国王被俘、长子授爵和长女出嫁时的援助金)外,不准国王擅自征税;
- 国王在立法征税等事项上要与臣属充分协商,征得臣属的同意,而且要提前40天送达告示;
- 明确规定自由人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 明确规定臣属有监督国王和反抗政府暴政的权力,并设立25人的常设机构。
《大宪章》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民主政治的开始,它的前提是承认国王的权威和统治,但是它限制王权,不准君主为所欲为。并且把对君权的限制用文字明确下来,形成了事实上的契约,并约定了违约罚则。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体现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王权有限”的原则;体现了政府和国王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原则;并设立了监督约束机构。
《大宪章》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明确:统治者必须被契约——执掌权力者与让渡权利者之间的契约——所约束。
《大宪章》“这样一份冗长、琐细和务实的文件之签署本身,就意味着将会有法治产生。”2
关于权力的契约与约束,还有法治,是宪政主义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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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宪章》可以看出,英国国王与东方帝王相比真是太窝囊了。英国的臣属不仅不以君为纲,不三拜九叩山呼万岁,居然与君主讲条件,居然限制君主的权力,居然成立监督君主的机构,甚至还以夺国王城堡抢王室土地财产相威胁。这在东方都是大逆不道千刀万剐之罪。
英格兰《大宪章》以及宪政制度的出现,并不是孤立现象,而是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发展的一个结果。屈勒味林的说法:“宪政主义源于封建主义。”3
在封建制度下,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交换关系,契约关系。《大宪章》就是这种契约的书面化和制度化。
不只是英国有《大宪章》,欧洲其他国家中世纪后期也有类似文件。“12、13世纪的自由不是由一个国家感染传播到另一个国家的,它们是当时那种氛围本身的一部分。”4 自治城市的特许状与《大宪章》的性质相近,《大宪章》也可以看作是城市特许状的扩展。此外,伦巴第同盟1183年与腓特烈一世皇帝签署的和约、1188年莱昂国王阿方索九世发布的对封臣授予特权的敕令、1205年阿拉贡国王彼得二世为加泰罗尼亚起草的妥协性文件和1222年匈牙利国王授予封臣的诏书等,都是类似《大宪章》文件。“英国国王约翰不得不通过授予自由宪章而结束一个艰难的战争时期,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5早在《大宪章》签署115年前,约翰国王的姥爷的爸爸亨利一世国王登基时,就发布过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自由宪章》。亨利的《自由宪章》是《大宪章》的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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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自建立那天起就一直被较真的英国臣民坚持着。
任何专制者都是臣民权利的天然剥夺者。所有的国王都希望自己可以随心所欲,可以随意剥夺臣属和人民的自由,可以多征税。英格兰国王也不比其他国王开明。《大宪章》以及宪政制度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国王开明或仁慈,而是刀剑逼出来的,是战争的结果。臣民的权利不是君主恩赐的,而是自己争取的。
《大宪章》所表达的基本原则大都不是1215年的创新。有些原则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传统习惯,有些是诺曼征服时国王与附庸们的约定,还有些则是自治城市特许状的扩大。当然,也有重要的创新,譬如成立25人的监督委员会。
英国是文明发育比较晚的国家。当凯撒在公元前55年率领罗马军团跨越英吉利海峡踏上英格兰土地的时候,当地的凯尔特人还处于氏族部落阶段。
罗马人统治英格兰近4个世纪。罗马统治期间,英格兰保持了一些自治传统,也受到了罗马法治传统的影响。公元410年,西罗马帝国由于内乱和日耳曼蛮族侵扰,自身难保,放弃了英格兰。
罗马人离开后,日尔曼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涌入了英格兰,英格兰进入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人有着部落社会的民主传统,其领导人是选举产生的。即使后来建立起小王国,还召开民众大会,首领和国王由选举产生,大事由民众大会决定,日常事务由首领和国王处理。当小王国通过征战合并为大的王国时,小王国变成了郡。在郡一级,民众大会依然召开,但全国大会无法召开了。王国事务由王国大会即贤人会议决定。国王是由贤人会议选举产生的,贤人会议也可以废黜国王。贤人会议的组成并不固定,包括主教、修道院长、“方伯”也就是地方首领,还有国王的臣僚等。6 著名的阿尔弗雷德大王就是22岁时被贤人会议推举为国王的。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英格兰的国王是选举产生的,但当时的惯例是由贤人会议从已故国王的近亲属中选举新国王。”7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贤人会议虽然已经从氏族部落的大众民主演变成了少数贵族的精英民主,但一直保持着对君权对独裁的强大的制约力。“诺曼征服前夜宪政的真正的积极因素在于,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位国王未经王国大会(贤人会议)同意就自行立法或征税——这是最重要的。构成了对纯粹专制主义极具价值的阻碍,尽管强大的国王可以自己决定王国大会会成为什么东西。”8
1066年,英格兰被诺曼人征服。率领军队入侵英格兰的是诺曼底大公威廉一世。
威廉一世是英格兰最后一任盎格鲁—撒克逊国王爱德华的表弟,爱德华在诺曼底避难期间曾经许愿以后传位给威廉,但他临死时又指定小舅子哈罗德为接班人。爱德华死后,表弟威廉和小舅子哈罗德为争夺王位打了起来。威廉率领1万2千士兵从诺曼底渡海杀了过来,杀死了哈罗德,夺得了英格兰王位。
威廉入侵英格兰没有获得他在诺曼底的附庸的普遍响应,这些贵族们不愿意跨海作战,他们认为威廉要求继承英格兰王位不在他们规定的兵役义务之内,而且跨海出征预计也要超过40天,超出了附庸每年服军役的规定时间。自己的附庸拒绝出兵,威廉只好在诺曼底之外招兵买马。他发悬赏告示:谁愿意跟他去就有希望得到战利品和土地。许多来自佛兰德斯、布列塔尼、安茹、美因茨和普瓦图(今天的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的人汇集到了威廉旗下9。这些人在诺曼征服后成了英格兰的新贵族。
跟随威廉打天下的贵族及其后代认为自己的权利不是国王恩赐的,而是参与打天下换来的,不能被随意剥夺。由于国王没有常备军,贵族骑士是军事支持所在,国王也不可能像中国皇帝那样,兔死狗烹,杯酒释兵权,高高在上,独享大权。
威廉一世死后,他的两个儿子,第二个国王威廉二世和第三个国王亨利一世,由于不是长子,“依据当时的观念,都不能依据继承权来主张王位,他们都诉诸了选举,依靠的是民众的支持。”第四个国王斯蒂芬也被迫“通过选举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签署《大宪章》的约翰国王能够登基也与选举有关。10
诺曼人由于政治上晚育,较多地保持着对权力警惕和制衡的传统,坚持契约的对等性。再加上英国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民主传统,使得英国国王强化权力的企图受到的抵制更强烈一些。
签署《大宪章》的约翰国王是诺曼征服后的第 7代国王。约翰是个工作认真并试图有所作为的国王。但是他打仗不行,连吃败仗,丢失了包括诺曼底在内的法国领地。被称作“软剑约翰”。为了继续战争,夺回失去的领地,他超出常规强行增加税赋。约翰本来与他的贵族附庸们的关系就不好。“他本性虚伪,自私,而又残暴,故最易为人所痛恨。”11他“极端好色和残忍”,“诱奸封臣的妻女,谋杀了自己的侄子。还将一位失宠男爵的妻子和儿子饿死在城堡中”。12 这样一个招人厌恶的国王试图加税的举动遭到贵族们的联合反对。1215年5月5日,贵族们宣布不再效忠国王,举兵造反,并在市民的支持下占领了伦敦。约翰国王迫于无奈,做出了妥协,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是臣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与权利采取对抗措施并适时妥协的结果。造反的贵族和市民们并没有取代国王改旗易帜的企图,而只是要限制国王的权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剥夺,自由不被侵犯,寻求司法公正。他们不是要改朝换代,而是制作了一个笼子,把君主的权力限制住。
《大宪章》主要是贵族权利的诉求,也涉及到了自治城市的市民和贵族的附庸,进一步,整个社会都收益。对权力约束一定会使整个社会都受益。
《大宪章》虽然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但是某种意义上也使得王室受益。人类历史上那么多王族都灭族了,有的王族灭绝得十分惨烈。而英国诺曼王族却延续了近千年。从1066年直到今天。这是人类历史上可以追溯得最久远的王族之一。还有一个更久远的王族是日本天皇。帝王血脉久远的诀窍就是放弃权力。日本天皇是将世俗权力转移出去,自己成了宗教意义上的领袖。英国国王则由于权力被宪政限制,最终实行了君主立宪制,成了安全、荣耀、潇洒的虚君。
当然,帝王们放弃权力绝不是情愿的。
《大宪章》之后,英国人又多次进行流血斗争,经过了5百多年,甚至把违约的国王送上了断头台,才最终迫使王室放弃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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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大宪章》与现代的宪法比较相去甚远,但它被认为是现代宪政制度的源头,具有奠基性的意义。
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一种政治架构,是把权力纳入法律框架内、对权力作用有明确界定和限制的政治架构。对权力作用的界定与限制,是通过专门的法律——宪法,或以若干法律构成的具有宪法功能的法律体系明文规定的,并通过有效的机构和措施保障这些规定的实现。
宪政的出现是人类对膨胀的权力的危害所做出的反应,是对权力进行约束的措施。宪政是人类为权力制造的笼子,以限制权力的越界和蛮横。
宪政的第一要素是“宪法至上,权在法下。”
人类早在4千年前就制定法律,但宪法的出现只是近几百年的事。英国人从《大宪章》开始,一步步地建立了具有宪法功能的法律体系,而美国人则在18世纪晚期创造了人类第一部宪法。宪法的英语原意是架构、构造的意思。表明其规定社会共同体政治框架的功能。
刑法是针对社会成员犯罪行为的,民法是关于社会成员之间纠纷的,而宪法则是确定执掌权力者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关系的,是关于权力的授予、应用与作用边界的法律,也是明确社会成员权利的法律。
宪政的第二个要素是宪法的实行。
没有哪个统治者不说好话,不自称是人民的当然代表。但他的所做与所说常常不一致甚至相反,被统治者往往没有办法。有的社会共同体有非常好的宪法,但统治者只是用它来骗人,从不真正实行。所以,宪政在于宪法的实行,在于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建立。宪政强调的是权在法下,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对于不服从者,必须有制约措施。
封建秩序下之所以宪政得以发源,是因为君主没有垄断军事力量。现代社会则利用权力分立、军队国家化、言论自由等措施防止执政者垄断暴力和话语权。
如果宪法不是由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认可,而仅仅由统治者决定,那是伪宪政。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有效的实现机制,也是伪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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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以前没有宪政。
古希腊实行民主政治,但并没有实行宪政。民主不等于宪政。希腊世界的各个城邦都没有关于权力界限的法律和约定,民众直接参与的民主模式权力没有边界,没有受到限制和约束。
罗马共和国也没有宪政,没有对权力边界的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宪政是中世纪起源的,前面已经提到了,宪政主义是欧洲中世纪独特的封建社会的产物,是日耳曼文化、基督教文明与罗马法治传统结合的产物。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国王在加冕时有宣誓的传统。那时国王的誓词是保证做到三件事:国家太平,禁止暴力,司法公正。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及其后代在任职时都要宣誓,誓词也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大致一样。
而《大宪章》签署后,国王的誓词发生了变化。约翰国王的孙子爱德华一世国王的誓词是:“将以审慎和仁慈保证在判决中实现公平和正义,将遵守、维护和支持民众所选择和制定的王国习惯与法律。”13
宪政的起源并非由于争取民主权利的努力,而是限制专制权力的努力。
英国人为历史贡献了具有奠基意义的《大宪章》,但英国并不是宪政主义唯一的源头。法国、德国、匈牙利、西班牙的前身阿拉贡、西西里等,都出现过类似《大宪章》的文件。中世纪欧洲自治城市的特许状,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城市的宪法。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的基本法,如佛罗伦萨的正义法律,威尼斯的法律,对权力的约定,也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
自治城市特许状与《大宪章》并不是取代推翻君主权力,而是在承认君主权力的前提下,限制其权力。而城市共和国的基本法,则在民主的道路上近了一步。
宪政的力量是在权力虚弱地方或时机聚集的。在约翰签署《大宪章》之前,诺曼王朝的第三任国王亨利一世颁发过一个宪章,被称作《自由宪章》。
亨利一世是威廉一世的三儿子,他本来没有继承权,他的哥哥威廉二世打猎误伤致死,他趁机登上了王位。有人怀疑威廉二世的死是他策划的。他的另一个哥哥诺曼底大公罗伯特也要继承英国国王,罗伯特是威廉一世的长子,比亨利有继承优先权。亨利在继承合法性被质疑的情况下上台,为了笼络人心,换取民众支持,便发布了《自由宪章》。自由宪章中最重要的规定是减少税负和扩大自由。
约翰之所以签署《大宪章》,也是屡次战争的失败消弱了他的权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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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宪章》签署的1215年,到亨利四世时的15世纪初期,近200年,《大宪章》不断地反复地被历任国王确认,达32次之多。
英国宪政的发展是在权力与权利的反复较量中推进的,是在斗争与妥协中,流血与谈判中推进的,是在回潮复辟与反回潮反复辟的纠缠中推进的,直到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最终获得成功。
宪政主义的发展也是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英国宪政革命过程中形成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是英国成文宪法的构成,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体系。
美国贡献了人类第一部专门的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其随后的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法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是《人权与公民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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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源于贵族遏制君主的专制权力,后来发展为包括第三等级的市民在内的国民共同限制专制权力。现代民主社会宪政的核心则是公民遏制执政者的权力。
宪政的意义在于:
- 提升了法律的作用,确认了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从治民的手段扩展到了限制权力的武器。人类社会得以实现真正的法治。
- 实现了对权力的约束,把权力关在了笼子里,让它只能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戕害人民。
- 从枪杆子决定统治转变为法律决定统治。
- 约束的刚性和规则的一致性,带来了政治的稳定性。
附注:
1、《大宪章》第502——511页(英)詹姆斯·C、霍尔特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英格兰宪政史》第11页 (英) F·W·梅特兰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英国史》上第196页 (英) 屈勒味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大宪章》第71页
5、《大宪章》第24页
6、《英格兰宪政史》第39页
7、《英格兰宪政史》第41页
8、《英格兰宪政史》第41页
9、《西欧中世纪史》第195页 (美)布莱恩·蒂尔尼、西德尼·佩因特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0、《英格兰宪政史》第65页
11、《英国史》(上)第197页
12、《西欧中世纪史》第379页
13、《英格兰宪政史》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