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法律建议书

2015年5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草案”),草案专门对“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立法,对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从设立在华代表机构到交流合作、开展活动、募捐、人员招聘,都设立了繁多的行政许可。我们发现,该立法草案文本粗糙、操作性差,而且欠缺可行性、必要性、紧迫性研究,错误地效仿俄罗斯等多党制国家的经验,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制定,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促进而不是阻碍国内外民间交流。理由如下:

一、该立法上马仓促,未经充分论证,属拍脑袋立法。

2013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三大类68件立法项目,其中并无《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表明立法机关并不认为迫切需要该立法。但该法却在2014年12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突然经国务院提请而进行了审议。立法是科学、严肃的事,这种对国内外交流和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广泛影响的法律,不能不经过充分的立法规划、论证。没有长期的社会讨论和理论积累,很难制定出一部严谨、规范、系统、科学、有效的法律。拍脑袋随意制定法律,后果不堪设想。

二、该草案的多项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法的“必要性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完全可以通过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和事后监督来实现。事实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这种事后监督模式一直行之有效,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有序进行。“非所必要,勿增许可”,也是给行政权力授权的基本原则。该法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以禁止性规定和审批为原则,以民事私权自由为例外,是违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法“必要性原则”的。

三、该草案文本欠缺精细准确、操作性差、边界过宽,有违“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改革精神。

该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通过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进行;未登记代表机构需要开展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临时活动许可。”“活动”一词,使所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都进行了事先许可的限制。但由于“活动”、“项目”、“许可”、“同意”等词缺乏定义,因其弹性和模糊性大,实施时给执法机关留下太大裁量空间,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的现象将会频繁出现。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简政放权就是通过精简政府行政事项权力,把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把社会可做好的交给社会,政府能不插手的就不插手,管住管好该管的事。该法草案通篇出现了24次“不得”,过多禁止性规定,对与境外非营利组织有联系的活动统统设置行政许可,有违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有违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不能体现崛起的大国的自信。

四、该草案对“维护安全”的立法目的贡献少,负面影响多。

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和立法,传统上由民政部门牵头,而该法的立法和今后该法的实施,却由公安部牵头,立法目的显然意在维护“公共安全”。但在中国境内展开工作的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与境外有合作关系的境内机构和个人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公安、国安、民政部门的严格监控,自身处境如履薄冰,更不可能影响到“公共安全”。

据报道,在华有活动的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大约一半为商会、行业协会等经营性组织,另一半则是慈善、公益类组织。而众所周知,在我国开展工作的权利型境内外民间组织数量极少、规模极小、活动空间极为有限,且不断被税务、工商、公安、出入境管理等部门调查、搜查、处罚,已经是以不同的变通方式勉强艰难存在。以“****”、“茉莉花革命”来类比在中国开展工作的境内外权利型组织,显然属于歪曲夸大。

该草案如果通过,对政府真正担心的权利型组织的影响确实有,但有限,而对大量文化(艺术)、教育、医疗、扶贫、科技、经济类(商会、行业协会)境外民间组织却形成了突如其来的阻碍,很多境外民间组织有合规性审查部门,该部门的律师会建议他们取消在中国的项目 。该法显然将制造不必要的国际矛盾,影响国家间友谊。属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五、中国国情不同于俄罗斯、埃及、印度等结社自由的多党制国家,不应被其经验误导。

近年来,俄罗斯、埃及、印度以及中亚、北非等国家相继加强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但这些国家的国情明显不同于中国,这些国家都是多党制国家,“结社自由”受到普遍重视,民间组织有相当大的空间,这些国家即便在收紧了对民间组织的管控之后,其民间组织的空间仍远大于一党专政的中国。效仿这些国家的管控经验,属于“师傅效仿徒弟”。

综上,我们认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如若仓促通过,将违背了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有损我国开放的自信的大国形象,制造不必要的国际矛盾,建议暂停本次立法。

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5-05/05/content_19356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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