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权利保护缘何需要独立司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以及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备,权利观念获得普遍接受认可、已然深入人心,权利主张与权利保护亦成为社会大众之普泛性价值追求,因此,将公民权利在宪法与法律中列明保护实乃大势所趋。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如若没有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没有公正权威的司法裁决,公民权利将只能停留在纸面之上,空有其表、难具其实。而独立司法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亦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根本保证,更是落实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环节。

首先,独立司法是保护权利免受公权力倾轧的有力屏障。司法机关独立享有司法权,通过司法审查等方式监督制约行政机关是现代民主政治之当然意涵。我国是信奉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然而人民并不直接行使此项权力,而是通过选出民意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持有并行使该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公和国宪法第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因而执法权实质源于人民授权。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权力的过分集中极易导致权力的腐败,致使权力行使者背离人民意志等权力异化现象的出现。从频惹争议的强拆纠纷,到千夫所指的城管虐民事件,再到广为诟病的刑讯逼供,等等,公权力侵害倾轧私权的系列纠纷业已成为直逼当前司法体制的重大难题。

正如美国大法官马歇尔所言:“公民权利的精髓在于公民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法律保护。”针对公权力频频越界侵犯公民私权等问题,坚持独立司法,通过完善司法审查等方式,实现以司法制约行政,倚靠审判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使公民权利具有真实和现实意义,方能确保公民在其权利与自由遭受公权力侵害时可获切实有效的司法救济保护,确保国家民主之源、宪政之本、乃至法治之基不致毁损。

其次,独立司法是解决私权纠纷、确立司法公信的重要保证。司法权作为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的判断权,其终局效力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决定性影响,加之司法权的适用具有被动性,故而司法权行使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涉与影响。正如美国宪法之父约翰·汉密尔顿所言:“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而其既无强制,且无意志,唯有判断,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行政机关力量。”因而为实现公民权利救济,实现公正审判,独立司法不仅要独立司法审判权,还须独立司法行政权。

就独立司法审判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法院作为专司审理和裁判诉讼的“公断人”,在裁断私权纠纷之时,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居中而超然,遵循自由心证,仅依宪法和法律及法官自身良心而作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准确划定权利界限的公正裁判。从而使得司法裁断自作出伊始即获当事人双方之信服,在确保司法公信力的同时树立司法权威,真正实现划定权界、定纷止争,避免审结案不了,信访不信法等现象出现。

就司法行政独立而言,唯有就法官的选任、考核、晋升、调职、任职期限、薪俸福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实现其司法行政独立,方能真正支撑法官之独立审判,避免司法腐败现象出现。如若法院的人事、福利待遇在地方政府、党委的控制之下,在遇有领导插手干预的案件,法官坚持独立审判极易招致自身不利后果的情形之下,出现法官偏私、审判不公、当事人不服之窘境则是在所难免。

再次,独立司法是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权利免受舆论裹挟的关键所在。司法独立不仅要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和争议当事人,还要独立于新闻舆论,保护公民权利免遭舆论绑架裹挟,以免私权成为舆论暴力之牺牲品。在新闻媒体日益发达、网络舆论极易煽动炒热的情形之下,新闻媒体往往为追求爆点而突出矛盾、巧用夸大片面之举煽动社会舆情,携民意以请命,裹众怒而逼宫。在汹涌舆情直逼而来的情势之下,甚少有法院能安然无视、坚守独立。从因喊杀者众而被处极刑的药家鑫案,到因群情愤然而无奈再审的李昌奎案,无一不暴露出舆论裹挟民意强逼司法低头迎合之态势。面对不法媒体以巧言诡辩之技、肆意左右舆论之情势,正义理智之声难以显现,倘若司法不能坚守独立、一味迎合,则司法公正之底线将会节节败退、公民权利之保障亦是空中楼阁,司法机关之公信也必将消磨殆尽。

最后,独立司法是回应公民权利合理期待、祛除高权部门左右审判弊病的抽薪之举。独立司法的核心内容在于,司法机关不受外界干扰,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独立自主地审理案件进而作出公正裁判。无论是亡者归来方能沉冤昭雪的赵作海案,还是真凶出现才使真相大白的聂树斌案,无一不是超出公民权利之合理预期,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严重存疑且法院本应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形之下,由于司法独立遭无视,致使公民权利被践踏,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

且赵作海案与佘祥林案除在“亡者归来”方面相似之外,且审理裁决亦均在地方政法委协调下作出。自1995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增加“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等职能,由于政法委协调意见偏重于政治效果或社会效果,法院如若追求审判契合协调目的,则毫无疑问具有先判后审之嫌,显然是对独立司法原则之背离。然而,接受党的领导是否就意味着必须接受政法委协调,拒绝政法委协调干涉审判是否就等同于拒绝党的领导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而成,是党的方针路线的具体化,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公正审判、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接受和维护党的领导。因此,坚持独立司法、摒弃政法委协调等弊病,并不意味着排除政党领导,其对落实政党方针、路线法律的适用实施的同时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 。

一言以蔽之,智慧的统治必然容受独立的司法或者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惟其如此,才可能在官民互博的案件中,迅速平息舆情危机,型塑人民对体制的忠诚。否则,当有司信用见疑时,必然导致有司发生形同扬汤止沸、社会上众声喧哗则三人成虎之乱象。过度迷恋高权单手摆平之能力,排斥无偏、无惧之公正独立司法的作用,则社会治理将透支巨大成本,且易陷社会于一地鸡毛的糟糕失序状态。

2015-05-29 武大大海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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