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中院发告知书民告官依旧难

起诉鞍山市政府稳控行为违法一案已于本月11日立案,至今已经10天。昨接到鞍山中院电话不说何事只要求到法院一趟,只好懵懂前往。今到法院接受一份法院《告知书》,要求原告7日内明确所涉被告具体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达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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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所诉“稳控”行为就是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状说的真真切切,还怎样明确?(见行政起诉状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99f1a0102vtmd.html  )事实根据当然有,什么通缉、禁行、禁言、监视、约谈等诉状中已经罗列了一大串稳控事实,不过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告知原告举证没有法律依据。新行政诉讼法中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为了配合法院审理我还是立即打印了5份根据也是证据(见附件1~5)送交到法院。

   接谈法官对于鞍山市政府为被告还有疑问,因为告”稳控“太新鲜太敏感,法院要真的审政府了的确得借个胆。可稳控行为是市政府直接参与制定和实施的,你市政府当然是唯一合格的被告。

附件1:中共鞍山市委信访专项工作会议纪要影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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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12年8月13日鞍山市信访局来访转办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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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014年11月18日鞍山市信访局来访转办单照片;5

附件4:2013年9月5日被稳控限制人身自由证据;

 2013年9月5日去沈阳法院交诉讼费,鞍山火车站公安从网上通缉名单查出被禁行。经与地方政府稳控监管人员交涉,由政府花钱改乘高铁去沈阳。以下为改乘车票和当日法院诉讼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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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2012年7月29日给鞍山市政法委赵乃金书记的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99f1a01015fz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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