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鞍山市政府稳控行为违法一案已于本月11日立案,至今已经10天。昨接到鞍山中院电话不说何事只要求到法院一趟,只好懵懂前往。今到法院接受一份法院《告知书》,要求原告7日内明确所涉被告具体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达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要求。
本案 所诉“稳控”行为就是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状说的真真切切,还怎样明确?(见行政起诉状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99f1a0102vtmd.html
附件1:中共鞍山市委信访专项工作会议纪要影印首页;
附件2:2012年8月13日鞍山市信访局来访转办单照片;
附件3:2014年11月18日鞍山市信访局来访转办单照片;
附件4:2013年9月5日被稳控限制人身自由证据;
附件5:2012年7月29日给鞍山市政法委赵乃金书记的信。